浅谈法律的刚性规则与柔性规则----以案说法主讲人: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张辉主任一、概念•刚性规则是指法律对相关国家机关做出的某一行为,明确规定行为结果是绝对确定的,没有幅度、方式等范围规定的规则。•柔性规则是指法律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在一定幅度内留给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规则。(一)刚性规则与柔性规则的概念(二)司法行政层面上柔性规则的概念----自由裁量权•司法自由裁量权:法官基于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宗旨,自主寻求裁判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做出判决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由决定以作出公正而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三)具体体现•视具体法律事由,两者结合,发挥作用。•如刑法对绑架罪的规定,绑架他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起点刑十年是刚性规则,以上至无期徒刑是柔性规则;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这就是刚性规则。二、刚性规则与柔性规则的成因及效果•1、社会条件及立法认识的局限性。•2、法治发展与需要的结果•3、弥补立法缺陷的必然要求(一)成因(二)效果•1、积极效果•2、负面效果。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破坏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三)刑法及民法的发展•(1)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3)1999年12月25日,第一修正案•(4)2001年8月31日,第二修正案•(5)2001年12月29日,第三修正案•(6)2002年12月28日,第四修正案•(7)2005年2月28日,第五修正案•(8)2006年6月29日,第六修正案•(9)2009年2月28日,第七修正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民事基本法律的通过•(1)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2)1995年6月30日,《担保法》•(3)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4)2007年3月19日,《物权法》三、刚性规则与柔性规则的辨证统一关系•1、法治的进步与法律的发展仍然需要刚性与柔性的有机结合。•2、社会的进步在法律的具体层面上刚性规则的比例越来越高,柔性规则的比例越来越低。以让社会各种活动在基本原则下,有章可循,规范有序。•3、《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是规范刑事办案减少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重大举措。《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简要介绍1、第一百五十四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另行规定。2、第九条【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独任庭在适用本意见确定拟定的宣告刑后,综合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可行使1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仅指主刑),确定最终的宣告刑。本分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分则规定。3、第二十六条【酌定量刑要素】(一)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30%;有一般过错的,轻处10%;(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三)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案例:张X因受贿5万元被检察机关逮捕,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分析:被告人退赃可按10%轻处;主动接受财产刑的,按20%轻处;合议庭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可行使10%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合议庭可考虑上述轻处因素,对被告人张X按40%轻处(60个月×40%=24个月)计算:基准刑60个月-轻处24个月=36个月(三年),故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接受财产刑等情节,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张X适用缓刑。四、法律发展的趋势•“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律原则上以人为本•法律具体层面上越来越细致,刚性规则越来越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