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湖南分院常德学区毕业论文浅谈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指导导师张金翠2002级法律XXX班蔡明中国湖南二○○四年十月二十日1目录摘要...................................................................1关键词.................................................................11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11.1当前征地管理方式与体制的弊端..................................11.2征地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21.3征地标准不尽合理..............................................21.4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不完善......................................21.5用地全程跟踪监督管理不到位....................................31.6相关立法薄弱..................................................31.7引发的社会问题多..............................................32现行土地征用制度问题产生的原因剖析..................................32.1操作者主观思想意识方面........................................32.2政策法规制度方面..............................................43解决征地制度问题的对策建议..........................................53.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53.2加强法制建设..................................................63.3调整收益分成关系..............................................73.4完善管理体制..................................................73.5完善监督机制..................................................73.6培育完善土地市场机制..........................................73.7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8参考文献...............................................................81浅谈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种种不足日益显现,改革与完善已是大势所趋,刻不容缓,它直接关系到整个土地管理工作的效率。本文就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及形成原因,进行了初步剖析,并就如何改革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关键词土地征用;征地制度;土地征购;土地市场机制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之后,各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采取一系列措施,普遍加强了耕地保护工作,土地管理各项工作成效显著。特别是土地征用制度,在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很大程度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做法延续,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一制度越来越显现出它的不足和对市场经济的不适应。如何完善征地制度,以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已成为我国当前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研究课题。1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1.1当前征地管理方式与体制的弊端目前的征地管理方式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报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的资料后,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实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由事业性的单位“征地事务中心”负责征地实施事宜。一方面,少数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依靠行政手段强迫集体低价让渡土地所有权,增加了某些非公有制建设者的土地资产,同时,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也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另一方面,征地事务中心人员的工资等一切费用,都从征地活动所获的收益中支出。再者,由于征地权力高度集中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手中,加之土地审批的权重利大,助长了贪污腐败之风,导致了部分土地增值收益流入了少数不法分子和贪官之手。这种靠低价征地、高价出让,增加财政收入,增加可支配的预算外资金,增加协议低价招商的竞争力,增加创造“政绩”的资本——“以地生财”的机制,势必会增强某些地方政府和建设者大量征地的动力,对耕地的保护十分不利;农民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却敢怒不敢言。21.2征地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同时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对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分析可知,“公共利益”的范畴在法律上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狭义的概念扩大到所有的经济建设。正是因为法律对征地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从而使得实践中愈来愈多的公益性盈利类建设项目和非公益性经营类建设项目已加入到社会经济建设行列中来,且所占比例不断上升。这时,征地范围就不单纯是国家公益性建设项目了,还包括经营性建设项目,工程项目也从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扩展到小型企业用地。凡涉及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用的,一律动用国家征用权,如果是公益性非盈利类用地,这无可异议,但问题是一些公益性盈利类和非公益性经营类用地,尤其是房地产开发用地,也通过征用来获取土地,这未免显得土地征用权太“滥用”了。1.3征地标准不尽合理我国目前征地标准虽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已作了规定,但也只不过是原则性的话。在实践中,征地补偿标准越来越显现出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表现:一是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我国征地补偿标准一直很低,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没有考虑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有的地方普遍取法定补偿标准的最低限;也有的地方表面上取法定最高限,但实际上还是只达到法定最低限;还有的地方为了把低于法定标准的补偿标准“合法化”,根据所确定的补偿总额,先确定补偿的倍数,再倒算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造一个虚假的年产值帐。二是征地补偿费测算方法不科学。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是按照土地被征用前的粮食产量倍数来测算的,但由于土地利用方式、种植制度、产量的变化、市场情况等条件的不确定性,这种以粮食产量和价格计算补偿的方法,难以准确的反映被征地的本质特征。实际上无异于巧取豪夺,根本不足以填补农民因征地而遭受的损失,也根本不足以制约任意征地的行为。三是对土地所有权补偿缺乏依据。征地过程中,土地所有权也要同时发生转移,即由集体所有变为国有,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评估土地所有权价值,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因土地所有权转移让渡而应付给被征地单位的补偿金额。1.4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不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功制度的改革,由于农民人口多,文化素质较低,没有其他劳动技能等方面的劣势,在竞争日渐复杂激烈的城镇劳动力市场中,自然处于被动地位,原有的劳动力安置办法和农转非的办法,在实践中已失去了意义。因此,如何使被征地集体的经济稳步发展、群众生活稳定、就业充分,一直是捆扰征地工作的一大难题。31.5用地全程跟踪监督管理不到位尽管我国国土资源部颁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于闲置土地处置有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实践中,部分建设者一经取得土地,会因种种原因迟迟不动工,有些土地征而不用或未被有效利用,被闲置、撂荒,造成土地资源严重浪费。而有些地方政府行政部门对工作极不负责,只管征地,不积极主动地加强征地实施后的监督管理,少数地方甚至是视而不见,导致了这一现象恶性发展,失地农民意见很大。1.6相关立法薄弱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的不断发展,征地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征地的现象也将会普遍发生,而我国的土地征用立法一直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具体表现为:其一,征地程序不透明,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是政府征地的行政行为不透明。对于需要征用的地块位置、征地数量、补偿标准缺乏公开性;二是被征地者中仅有少数人了解情况,而广大的共有人农民对征地情况蒙昧不知,这是很不符合集体土地所有制的;三是被征地者无法行使一定的权利阻止政府对自己土地的不合法或不合理征用行为,没有形成一定的制衡机制。其二,征地政策法规不完善,这也是产生很多问题、纠纷的主要根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一条款的原则是明确的,但什么叫“依法征用”,“相应的补偿”是多少、怎么补,还不很清楚。其三,对征地过程中多方利益关系缺乏明确规定。经济利益是征地过程中的核心问题,特别是征地补偿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更需要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避免补偿金发放过程渠道不畅、分配混乱,克扣、截留、挪用、贪污以及营私舞弊、乱投资等现象的发生。1.7引发的社会问题多当前由征地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造成上访的人次越来越多,在总上访人次中所占比例居高不下,严重影响着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由征地款而产生的腐败在基层和征地机关仍在发生,也是产生政府腐败的主要根源之一。之所以产生上述许多社会问题,主要还是征地制度不完善,操作随意性大所致。2现行土地征用制度问题产生的原因剖析存在以上种种问题,原因很多,总的看来既有操作者主观思想意识上的原因,又有政策法规制度等客观方面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2.1操作者主观思想意识方面原因之一,缺乏市场经济体制下征地管理的正确理念。现行制度的初衷不外乎由国家控制土地流转,以便经济建设用地,垄断土地增值。人们对改革的疑虑也恰在于此。当前,所有建设用地一概通过政府征用的做法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国家的经济活4动的时代已不复存在,非公有制经济在快速增长,政府征用土地的范围不能与时俱进,不及时作出调整,就会愈来愈同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相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责在于研究政策、抓好管理,把精力高度集中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宏观调控经济方面,应当按照职能转变、政事分开的原则,把征地调查、勘测定界、整理资料、征地批后实施及组织补充耕地等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委托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各事业单位应当注重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加强队伍建设,树立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原因之二,对新土地政策法规学习不够。与旧的土地政策法规相比,新土地政策法规增添了很多新原则、新制度、新办法、新做法,如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期30年不变、土地入股、土地联营、土地有偿使用费分成办法等等,如此多新规定,我们必须全部了解、认识,牢牢掌握,并运用到实践中去,不断改革、完善现行的征地制度,规范征地行为。否则,在工作实践中就会出现各种问题,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原因之三,工作积极性不高,执法力度不大。一是有些地方执法失之过宽、失之过软。如对闲置1年以上的土地该征收闲置费的不征收或征收不到位,对连续闲置2年以上的土地应当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