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公司偷税案2004-12-0311:19:40一、案情(一)纳税人基本情况某运输公司是一家从事运输业务的小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汽车公路货运、公路客运、装卸搬运等业务。20xx年度职工人数为43名,账面利润为21762.38元。(二)主要违法事实(1)该公司把在开具的运输发票内单独注明的装卸费收入228508.98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而未计入运输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也未结转损益。(2)该公司属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20xx年度核定工资总额为495000元,已全部计提,并分别按14%、2%、1.5%的比例提取了福利费69300元,工会经费9900元,职工教育经费7425元,实际发放工资385000元,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为385000元,允许计提的“三费”为67375元,该公司未做纳税调整,多列支工资11万元,多扣除“三费”19250元。(3)2000年度“实收资本”科目年初贷方余额为12万元,年末贷方余额为40万元,实际增加28万元,未贴花。(三)定性处理结果1.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补缴营业税228508.98X3%=6855.27(元)。2.城建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城建税6855.27X7%=479.87元。3.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征收高等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5]59号)文件的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855.27X3.5%=239.94元。4。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的规定,应补缴印花税280000X0.5‰=140元。5.企业所得税(1)“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的装卸费收入228508.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8508.98元。(2)“应付工资”科目全年计提工资495000元,发放工资385000元。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万元。(3)超列“三费”19250元,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0]142号)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250元。(4)上述少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合计7715.08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经核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1762.38+228508.98+110000+19250-7715.08=371806.28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71806.28X33%=122696.0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2696.07-3917=118779.07元。6.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定性为偷税,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126114.21元。根据《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65号)规定,对该单位处以应补缴印花税额3倍的罚款420元。二、案例分析针对本案反映的问题,检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往来账户具有流动性大,难以监控的特点,因此对往来账户的检查是税务检查人员查账的难点,不少纳税人偷逃税往往在往来账户上做文章。纳税人通常利用往来账户调节当期损益,弄虚作假,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将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不申报纳税。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检查人员一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询问被查企业的有关人员;二要在必要时到对方单位取证,及时发现问题。(2)查账讲究苦干,更要讲究巧干。检查人员要掌握一定的查账方法,在当前检查任务较重的情况下,采用“逆查法”有助于我们快速准确确定查账重点,减少工作量。这就要求检查人员要有较高的查账水平,善于从报表、账簿上发现疑点,并以此追本溯源,顺藤摸瓜。另外,询问法也是常使用的辅助方法,有助于我们发现从账簿、会计资料上了解不到的问题。(3)税务检查是一项艰苦、细致、复杂、政策性强的工作,它要求检查人员必须既具有过硬的查账水平,还必须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只有这样,才会有高度的责任感,才能以不变应万变,打击形形色色的偷逃税行为,当然这就要求检查人员不断加强财会、税法、逻辑学、审计学等各方面知识的学习,加强职业道德的修养和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