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启示孙菲琳王杏月白云前不久,日本发生的大地震震惊世界,而日本国内保险公司及国际再保险市场对损失起到了巨大的缓冲作用,已拨出巨额赔款用于损失补偿,赔款数额还在持续增长。这不禁让人想到了我国的地震保险。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由国家财政救助、人民捐助的救灾模式。灾害发生后,虽然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救援下,受灾群众基本上能够得到了妥善的安排,但是,我国没有一个像日本那样完善的地震保险机制。日本地震赔偿情况日本8.8级强烈地震,必然也会给日本国内保险公司及国际再保险市场造成一次“强震”。多家国际分析机构预计,日本这次强震或许会给保险业造成超过100亿美元的保险损失。这一数字直逼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阪神大地震给保险业造成的损失;当时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为65427户地震保险客户支付了总额高达783.47亿日元的赔偿金。地震名称发生时间震级赔偿总金融(亿日元)神户地震199501177.3783.47艺予地震200103246.7166.88鸟取地震200010067.328.48北海道地震199410048.213.33三陆海域地震199412087.612.38注明:上述排名为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的情况。资料来源: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汶川大地震获保险业赔付仅18亿元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的“5•12”汶川大地震,仅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18.06亿元。这是记者从“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上获悉的。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承认,中国的保险赔付占巨灾损失的比例的确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2007年全球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706亿美元,最后保险业赔付了276亿美元,占经济损失的39%。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后,保险赔付更是达到了其直接经济损失的50%。相比之下,年初直接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的南方冰雪冻灾,仅获得中国保险业3%左右的赔付。玉树大地震赔偿情况•据统计,青海省内保险机构在玉树地区的承保业务主要以财产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人寿保险为主,其中,财产保险承保金额合计74774.9万元,机动车辆保险金额31564.01万元,责任险限额23360万元,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2391万元、人寿保险金额1254.8万元。中国太保上海分公司方面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玉树分行及其设立在玉树结古镇的两处营业网点房屋墙体发生大面积开裂,分行职工住宅、车库及餐厅坍塌,公司已向在地震中受损的农业银行玉树分行预付赔款200万元。而青海电力公司农电管理公司为玉树光伏电站在中国人保投了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保额为8111.60万元,扩展地震险保额为6489.28万元,暂无赔付信息。数据显示,保险赔付占我国自然灾害损失的比重非常低:1998年洪水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亿元,国内保险公司共支付水灾赔款30亿元左右;在2008年的雪灾中,保险赔付近50亿元,只占1500亿元损失中的3%;汶川地震损失大约5000亿元,保监会估计保险赔款不超过损失的5%。上述国内灾害保险赔付率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6%。我国地震保险现状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地震保险。在人身险范围内,寿险、意外伤害险、旅游意外险等的保险责任中包含地震受损责任。购买这些保险的客户在地震中身故或伤残将获得相关赔偿,受伤以及接受住院治疗也将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给付。在财产险范围内,部分建筑工程险和安装工程险包括地震险,很多公司推出的企财险会将地震作为附加条款,也有地震扩展险承保因地震造成的企业财产损失。然而,在车辆保险条款中,地震属于免责的,而且也没有相应的附加险种。家财险也是因为附加地震险费用太高、赔付不足、保险需求匮乏,而对地震的免疫力微乎其微。地震保险在车辆和家财保险上的缺位,使百姓的财产安全完全暴露在地震的危险当中,要建立完善的地震保险机制,一定要试图填补上这块空白。我国地震保险缺位原因第一,资金归集问题。地震发生频率较低,保险运营的基础理论是大数法则,较低的投保率给资金的归集造成了障碍,制约了地震保险的发展。第二,偿付能力问题。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中,并没有针对巨灾的特殊准备金或总准备金,这导致一旦出险,保险公司无力承担巨额赔偿。我国目前的再保险市场也并不发达,激烈竞争带来的保费变相打折,导致国内财险价格偏低,给国际再保险公司介入国内保险市场增加了难度。第三,管理服务问题。2000年1月,保监会下发通知,对于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在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允许扩展地震保险责任。2001年10月,保监会下发《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进一步放宽了承保限制,并在承保方式、分保安排、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日本保险制度给我国的启示第一,扩大投保率。地震保险直接附加在火灾保险之上,直至1975年才改为自愿。我国要想解决地震保险投保率低的问题,可以先采用强制手段,而后再慢慢放开。由于我国各地建筑的抗震能力也参差不齐。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先根据历史地震发生数据,用聚类分析法分出几个级别,制定出基础费率,然后,根据级别因子得出各地费率,让全国人民都参加到地震保险的保障范围当中。•第二,风险合理分散。,企业地震险为商业保险,以再保险的方式向国外再保险公司分保;而住宅保险,首先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转移风险,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再以超额损失再保方式,转分保给政府。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企财险业务已初具规模,只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自身管理,为国际再保险公司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家财险可以效仿日本,由全体财产保险公司集资,共同筹建一个专门转嫁地震风险的再保险公司,同时,政府每年需编列预算提存准备金,以供履行最终埋单者的责任。第三,尽快将地震保险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我国保险业从正式开展业务以来,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讨论,特别是对地震保险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我国建立地震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仅是保险行业的事,也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更需要政府来主导和推进,以弥补市场资源配置的不足。只有拥有了法律依据,才能明确各个主体的责任与地位,才能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让地震保险制度变得规范和井然有序,才能真正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