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我会2006年1月发布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保监发〔2006〕11号)同时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指对保险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规人员。间接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前款所称经营管理责任人是指对发案机构具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前款所称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尽责,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以及合规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保险机构员工和为其代理业务的保险营销员等。第五条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第六条本指导意见为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的最低标准,各保险机构应当在本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规定。第七条保险机构根据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开展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并按照内部管理路径由责任追究机构发布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第八条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等。上述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第九条对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属公司员工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开除;属非公司员工的,如营销员等,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代理合同追究其责任。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不应低于对同一案件的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第十条对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层级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20万元以上;7、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二)支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该支公司不是本条第(一)项中所列的发案机构,给予该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三)中心支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该中心支公司不是本条第(一)项中所列的发案机构,给予该中心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案件;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7、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8、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第十一条对保险公司分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1、分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2、分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3、分公司本部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4、分公司本部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5、一年内辖内有两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6、一年内辖内有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二)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三)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案件;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500万元以上。(四)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开除处分、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0万元以上;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造成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案件。第十二条对保险公司总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1、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2、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1、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2、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3、系统内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4、系统内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0万元以上;5、一年内三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6、一年内三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第十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追究标准,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参照保险公司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业务类型、案件性质、危害后果等情况自行制定。第十四条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1、集团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2、集团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1、集团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2、集团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第十五条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开除处分、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第十六条实行业务条线管理的保险机构,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按照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的标准,追究负有经营管理权责的相关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发生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责任追究事项,应根据内部职责分工,按照“双线问责”的原则,对具有业务管理、流程制约,以及审计稽核等职责的其他间接责任人员,由本级或上级有权部门一并追究责任。第十八条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应从重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一)对发现的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二)发生案件后,未进行有效整改,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三)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案件发生。(四)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五)因参与内幕交易或者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六)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案件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导致重大案件发生。(七)案件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第十九条保险机构通过以下情形自查发现的案件,若属于自然人作案,在管理责任追究上可以从轻处理:(一)在业务流程中,关联岗位员工发现异常情况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