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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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序号:28姓名:茅庭毓学号:3113001226学生联系电话:15622199253指导老师:刘乐舟上课时间:星期一提交论文时间:2014年4月28日课程名称:《现代犯罪与刑法总论》论文名称:浅谈适用刑法平等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方面,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古代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一切犯罪行为,用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印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我认为平等是指人们相互间权利获得与义务履行的相同性,它应是一种相对平等、地位平等。刑法平等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它以形式平等的原则,反对结果平等,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就目前而言,可接受的实质平等只能是给弱者优待,而不能给强者特权。上述意义的刑法平等原则,应担负丰收罪刑法定、罪刑均衡无能为力的任务。平等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含义有二:一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二是泛指地位平等,如平等互利或男女平等。法律对平等的确认就是将人与人之间社会上的同等地位法律化,于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不能因为某个人的性别、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对他有所歧视或享有特权。适用刑法平等对于公民自由有保护作用。诚如西塞罗所言:我们都是法律的奴隶,所以我们都是自由的。假如有某种力量凌驾于法律之上,成为法律的主人,那么法律就成为了它的附庸,而我们必然会被那种力量所奴役,进而丧失自我。长此以往,人民就会丧失自由,更会失去对法律正当性的期盼,在法治社会中,人们之所以信仰法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的预测可能性。正是因为有了这种预测功能,我们才能进行一切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甚至可以说我们任何活动都是建立在一大串我们认为比较确定的预期之上。人民通过法律这种预测可能性可以轻而易举的判断出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这个意义上讲,预测可能性可以视为自由的前提。但是倘若刑法并不能平等的适用或在适用过程中出现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区别适用,那么注定会使人民的行动受到限制,进而萎缩。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都不能够随心所欲的决定(当然要受到一定限度的制约),那么自由便无从谈起了。应当承认,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现阶段中国社会还存在相当程度的妨碍公正、平等地执法的现象。明文规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会有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与平等,并进而强化中国刑法对人权的保障。但法律条文中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要在刑事司法中得到切实贯彻并非易事,尚需要司法官员乃至全社会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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