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解答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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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解答口径一、适用范围本事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使用的劳动者,包括劳务用工形式的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公益性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应参照执行;经营型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可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不执行。二、津贴标准高温季节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200元。原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时每天按10元发放的规定停止执行.三、发放时间根据本市的气候特点,高温季节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用人单位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提前一次性发放。四、发放性质高温季节津贴属于劳动保护性质,不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于在高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原已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相关费用的,可以与高温季节津贴按照“就高”原则处理;以工资性质发放的高温岗位津贴,不能因为发放了高温季节津贴而不支付或者少支付。五、发放对象高温季节津贴的发放对象为露天工作的劳动者,以及在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工作场所工作的劳动者。对于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合理确定具体的发放对象。属于高温季节津贴发放对象的劳动者,未全月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按21.75天折算后发放。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确定小时工资标准时,考虑其在福利待遇方面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之间的差异,可不另行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六、争议处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季节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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