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1、2008年5月,女儿赵某为母亲田氏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险金额75万元,经母亲同意,受益人为赵某自己。赵某有一个哥哥叫赵刚,游手好闲。2008年7月,赵某回娘家看望母亲,不料因煤气中毒,赵某和母亲田氏双双中毒身亡。远在外地的赵刚得知消息后,赶回家办了丧事。当他知道母亲投保过保险后,认为自己是母亲的亲生儿子,是法定继承人,有权领取保险金,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而此时赵某的丈夫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受领保险金的申请。如何处理该笔保险金?2、200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前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已中毒身亡。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至法院。3、林某,男,42岁,2006年10月投保了20年期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90万元。投保时,林某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2008年11月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某当场死亡。之后,林某的两位“妻子”在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争执。原来,林某在定期寿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姓名。而在2006年10月林某投保定期寿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2007年底与李某结为夫妇。于是,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你认为此笔保险金应如何处理?父母离异,父子先后身亡,儿子保险金归谁?王某,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年父母离异,他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其后王父再婚,且王某生母尚在。2008年2月,王某所在单位为每一位员工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王某在保单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同年6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雨篷时失足坠楼死亡。祸不单行,王某家人还没来得及将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生父,王父却在外地遇车祸不幸身亡,其死亡时间仅比王某迟半天。据悉,王父生前因见其前妻即王某生母张某生活拮据,念在往日情分,故于2008年4月与张某订立书面协议,将受益权转让给张某,这一情况王某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王某继母李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后妻未尽抚养儿子义务,保险金如何分配?投保人张某离异后再婚,与其前妻生有一子(未成年),其子与投保人、继母、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继母对其继子未尽主要抚养义务,投保人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人身保险,去年四月张某因发生车祸死亡,其写明受益人是: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没有注明;第二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写明为:“顺位”。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后妻私自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将两份保单保险金索赔金额由七万元人民币降为五万元人民币后全部领取,现其子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在索赔的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保险金。如何变更保险受益人?2007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第二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于向谁给付问题产生了分歧。1、李某有两个儿子李A和李B,李A已婚,李B因残疾一直未婚。2006年11月10日,李A从某保险公司了解到可以为自己的父母办理人寿保险,遂与李某商议,李某考虑到李B在自己死后难维生计,就指定李B为受益人。次日,李A为其父投保了定期寿险,期限为5年,保险金额为10万元。2008年5月李某因疾病住院,李A未经李某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姜某作质押,借款5万元。2008年7月李某因医治无效死亡。姜某找李A要求归还借款,李A不还。姜某遂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姜某不是受益人,无权领取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通知李B,要求李B持保险单前来公司领取保险金。李B向姜某索要保险单,姜某以保险单为质押物为由拒绝返还。;李B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归还保险单,姜某则称保险单已作抵押,不能返还,如要归还须用保险金归还借款。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李A参加诉讼。李A在诉讼中提出:10万元保险金应作为遗产,他有合法继承权,应继承一半份额。1、李A将保险单质押给邻居姜某,借得5万元,此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5万元的借款应由()归还。A、李AB、李BC、李某D、保险公司3、此案中的保险金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此案中的10万元能否作为李某的遗产?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哪些情形?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试列举三种情形。7、2006年9月1日,A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终身寿险,指定受益人为某B。后因A未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超过60天交费宽限期后,保险合同于2008年11月1日失效。2008年11月10日,A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并补交了续期保险费及利息,合同效力同时于2008年11月10日起恢复。2009年8月4日,A因遭遇重大挫折,一时想不通自杀身亡,B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保险合同复效的日期为2008年11月10日,A自保险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B不服,起诉到法院。1)本案涉及人寿保险单的常用条款有()A、自杀条款B、不可抗辩条款C、受益人条款D、复效条款E、不丧失价值条款2)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将是()保险合同复效后,两年自杀期间是从复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还是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保险公司究竟是运用自杀条款还是运用复效条款来解释该赔案某乙是否是合法的保险金受益人D、某甲复效后的保险合同是否适用原先的自杀条款3)我国《保险法》在规定“自杀”为除外责任的同时,限定了一个两年的期限,其主要是为了()A、防范道德风险B、避免蓄意自杀者谋取保险金C、兼顾受益人的利益D、强调风险管理E、增加保险公司受益4)在我国保险实务中,对该案的条款解释是()A、保单复效后,重新计算自杀期间B、保单复效后,连续计算自杀期间C、“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故意自杀”属于除外责任D、“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故意自杀”属于除外责任8、买完保险就遇刺身亡,广州个人寿险答案始末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女士与女友正在咖啡厅喝茶,女友的前男友因爱生仇,拿着匕首来找旧情人理论。对方亮出匕首时,谢女士出于保护女友的愿望,伸手去挡,不料被匕首刺个正着,意外身亡。当谢女士的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时,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黄女士拨打了谢女士的手机联系投保事宜。谢女士的弟弟接听了电话,这才知道,谢女士已购买了一份保险,并已交了款,但保险公司还没有签发保单。而在出事的前一天下午,谢女士还到保险公司完成了体检,此时距她遇害不到10个小时。2001年10月5日,谢女士听取了黄女士的介绍,与黄女士签署了投保书(投保投资连结保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并于第二天交付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受益人是她母亲。谢女士身亡1个月后,她的母亲向黄女士告知了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2个月后,保险公司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但拒绝赔付附加长期意外保险保险金200万元。多次磋商未果后,自感委屈的受益人愤而诉至天河区法院,请求判决赔偿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3、被保险人张某,于2004年11月8日投保鸿寿养老保险,保险金额80万元,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丈夫蒋某。2004年11月16日,被保险人乘坐其丈夫的小轿车,因与交会的大货车相撞,被保险人与其丈夫同时死亡,这时保险金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刘某于2001年7月9日投保世纪理财保险保额为26.4万元,附加意外伤害2万元,身故受益人:法定;2002年7月15日投保康乃馨保险5万元,身故受益人:韩某(被保险人丈夫)。2003年3月4日晚,被保险人被其丈夫韩某杀死在家中,犯罪嫌疑人韩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被保险人无子女,母亲已身故,经审核受益人仅为被保险人丈夫、父亲。现被保险人父亲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5、保险受益人空白死亡保险金归谁2002年,郐女士为儿子赵福义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图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了人身意外保险及附加险。2003年,赵因一氧化碳中毒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赔付死亡保险金5万元,但由于其保险单受益人一栏空白,郐女士和赵的养女赵阳(化名)因为死亡保险金的归属问题发生了纠纷,法院三次审理,保险金至今未付。老母交纳保险金受益人空白家住安图的赵福义1991年与妻子离婚。2002年8月17日,郐女士和儿子一起来到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艾某为儿子保了人身意外险和附加险,郐女士交纳了100元保费,保险单由艾某代填,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为赵福义,但受益人一栏空白。意外死亡保险公司理赔五万元2003年2月19日,赵福义因为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身亡,郐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3月10日,保险公司同意赔付死亡保险金5万元。就在郐女士接到通知准备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告诉她,她儿子前妻领着养女赵阳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分理赔金,由于产生纠纷,保险公司停止支付保险金。老太状告保险公司法院判决共同受偿2003年7月,郐女士以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将保险公司诉至安图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1月16日,安图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的合同有效,保险金5万元由郐女士和赵阳共同受偿。郐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延边州法院,州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2004年12月1日,安图县法院经过二次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郐女士和赵阳就各自的继承份额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下,停止保险金的给付并无不当,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再次驳回郐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请求。对于这次审理的结果,郐女士表示坚持上诉。儿子养女把老太告法院判决其享有继承权在郐女士与保险公司打官司期间,2004年8月,赵阳将郐女士告上法庭,以养女身份要求继承保险公司理赔款5万元中的一半。安图县法院审理认为:1989年,赵福义夫妇因不能生育,双方商议领养了赵阳,以赵福义的姓氏登记,后1991年,赵福义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赵阳归母亲抚养,赵福义每月负担25元抚养费直至赵阳独立生活为止,赵福义在死前没有解除与赵阳之间的收养关系。10月21日,安图县法院一审判决:赵阳对养父赵福义的遗产享有继承的权利,但因保险金还没有给付,不支持赵阳要求继承“遗产”2.5万元的请求。8分析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某人寿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的一名投保人刚交首期保险费、体检完成不到十小时,被保险人便因意外身故死亡;受益人提出近300万元的索赔,保险公司以未收到体检报告,未同意承保为由,拒绝赔偿,但同时表示可以考虑通融赔偿100万。此案发生后,这起标的巨大的寿险理赔案引起了法律界、保险界的激烈争议:该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而这又取决于该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即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9李某是一名画家,现年40岁,有一妻一女,于2004年3月7日向保险公司购买了10万元的1年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责任期限是30天,未指定受益人。2004年3月8日,由于下雨路滑,李某摔了一跤,造成右手骨折,1个月后痊愈,医疗费用为7000元。同时,因无法作画造成违约损失20000元。2005年3月1日外出写生,途中因车祸造成重伤,5天后死亡。请回答下列问题(不定项选择题):1、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为()A、停工损失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