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概述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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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系鲁丽丽保险概述第一节风险的含义与种类第二节保险的定义及起源第三节保险的种类第四节保险合同主要内容风险(Risk),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保险理论中的风险,通常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故意)心理风险因素(过失、疏忽无意)客观性普遍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发展性(一)按照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PureRisks)投机风险(SpeculativeRisks)(二)按照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技术风险财产风险(PropertyRisks)责任风险(LiabilityRisks)人身风险(PersonalRisks)信用风险(CreditRisks)是指一次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害范围。在保险实务中,风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是保险人确定其可以承担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按地段划分按投保单位划分按标的划分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标。(一)风险管理的含义(二)风险管理意义1.有助于减少因风险所致的所有费用开支,从而提高利润水平和提高工作效率;2.有助于减少家庭和企业对风险的恐惧与忧虑,有助于调动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有利于避免社会经济的波动;4.有利于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5.有利于改进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利用。(三)风险管理程序1.风险识别2.风险估测3.风险评价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控制型财务型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四)风险管理的目标损失前目标:是指通过风险管理消除和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为人们提供较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损失后目标:是指通过风险管理在损失出现后及时采取措施组织经济补偿,帮助企业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五)风险管理方法1.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避免风险预防风险分散风险抑制风险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自留风险转移风险(一)风险与保险的关系1.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前提。无风险存在,无损失发生,则无保险。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更多的新的风险,而另一方面,风险的增多对保险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新的风险因素促使新的险种不断出现。(二)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1.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传统有效措施。2.保险是对特定风险的管理。3.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一)自然基础(二)物质基础(三)经济基础(四)数理基础(一)保险思想的萌生1.中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和保险形式2.外国古代的保险思想与原始形态保险(二)保险的萌芽1.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2.十五、十六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三)保险的雏形1.船、货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2.“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3.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汇集演变而成的(四)现代保险的形成1.海上保险的发展,促使保险制度趋于成熟与完善2.现代形式的火灾保险的形成3.现代人寿保险的开始4.责任保险的开展1.世界保险市场朝着全球一体化的方向发展。2.金融与保险业相互渗透与融合。3.产寿险由分业经营走向兼营。4.高新技术带来了保险经营管理变革。5.保险人经营风险的管理技术大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要素:1、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2、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否发生、什么时候发生不确定。3、承保的风险事故是无法遇见或难以控制的。4、承保风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保险的职能分摊职能补偿职能“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经济补偿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1987年,交通银行开设保险部;1991年改组为太平洋保险公司。1988年,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成立。1992年10月,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成为第一家进入新中国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在上海开设分公司。1995年9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成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1999年改组成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继承人保品牌,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3年原三大国有保险公司再次重组改制,成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到2006年底,我国共有保险公司98家,其中中资公司57家,外资公司41家。1.经济性2.商品性3.互助性4.契约性5.科学性(一)可保风险的存在(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三)保险费率的厘订(四)保险基金的建立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一)商业保险(CommercialInsurance)(二)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三)政策保险(PolicyInsurance)按照不同的标的,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四类。(一)财产保险(PropertyInsurance)火灾保险(FireInsurance海上保险(MarineInsurance)货物运输保险(CargoTransportationInsurance)运输工具保险(ConveyanceInsurance),工程保险(EngineeringInsurance)农业保险(AgriculturalInsurance)盗窃保险(BurglaryInsurance)(二)人身保险人寿保险(LifeInsurance)人身意外伤害保险(PersonalAccidentInsurance)健康保险(HealthInsurance)(三)责任保险(LiabilityInsurance)公众责任保险(PubilicLiabilityInsurance)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LiabilityInsurance)职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LiabilityInsurance)雇主责任保险(Employ’sLiabilityInsurance)。(四)信用保证保险(Credit&BondInsurance)信用保险(CreditInsurance)保证保险(BondInsurance)(一)自愿保险自愿保险(VoluntaryInsurance),又称任意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订立保险合同建立双方的保险关系。(二)强制保险强制保险(CompulsoryInsurance),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队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保险。(一)原保险(OriginalInsurance)(二)再保险(Re-Insurance)(三)共同保险(Co-Insurance)(四)重复保险(DoubleInsurance)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经济保障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一般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补偿性合同给付性合同保险合同具有经济合同所共有的一般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2)保险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才能成立。(3)保险合同是合法的法律行为。(4)保险合同是互为有偿的合同。指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另一方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即要么接受条件,要么不签定合同。保险合同的特征附和合同AdhesionContract有条件的双务合同BilateralContract射幸合同AleatoryContract最大诚信合同utmostGoodfaith要式合同FormalContract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保证、告知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因素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二)隐瞒或欺诈,可使保险合同无效(三)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合同的一方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又称禁止翻供和禁止抗辩,是指当事人即已放弃他主张的权利,而后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一)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Insurer)(2)投保人(Applicant)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Insured)(2)受益人(Beneficiary)(3)保险代理人(InsuranceAgent)(4)保险经纪人(InsuranceBroker)(5)保险公证人(Notary)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保险人的代理人第三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关系可以如何组合??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一)保险合同的内容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包括下列各项:(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1.投保单2.暂保单3.保险单4.保险凭证5.批单保险代理人在招揽到保险业务,但还未向保险人办妥正式保险单时,可先出立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人要约后,尚需要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总公司的批准,在未获得批准前,可先出立暂保单,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有些事项需要进一步商讨,先出立暂保单,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单是必备的文件之一,在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先出立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作为结汇凭证之一。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对已经印制好的标准保险单做部分修正,如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内更改和调整某些保险项目(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订立需要要约(OFFER)和承诺(ACCEPTANCE)两个环节。一般投保人是要约人,而保险人是受约人。承诺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承诺的时间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可以反复多次,但承诺只有一次。大陆法系采用投邮主义,以承诺人发出承诺时邮局签发的邮戳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采用到达主义,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是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订立的时间英美法系由受约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在要约有效时间内作出有效承诺的条件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其主体和内容的变更,且必须经双方同意。1、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则应将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2、保险责任开始以后,货物运输、船舶航程保险的被保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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