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ng010307BJ(GB)-PR1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授课教师:刘莹保险法1保险与保险法第一节保险的概念“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1保险与保险法一、保险的定义1、损失赔偿说:这种观点认为,保险是一种赔偿合同,其目的在于补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因各种偶然事件的发生所遭受的损失。代表人物英国学者马歇尔、德国学者马修斯1保险与保险法2、损失分担说:该学说的观点强调保险的众多人合作分担损失的特性,认为保险机制运行的结果就是将少数不幸者的损失由处于同样危险中的多数人来摊付,保险的本质在于分摊损失。该说的倡导者是德国的华格纳,1保险与保险法3、危险转嫁说:保险的实质就是风险转移,即被保险人把个人危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把这种共同性质的危险大量汇集起来,并由团体成员均摊。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魏莱特和休伯纳1保险与保险法(二)非损失说1、技术说:“技术说”实际上把计算事故发生概率的这种方法看成是“保险”的含义代表人物为意大利学者维宛特1保险与保险法2、欲望满足说: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经济需要和金钱欲望,投保人缴付少量保费,是为了使其偶发的金钱欲望得到保障,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补偿。代表人物为意大利学者高比和德国学者马纳斯1保险与保险法(三)二元说1、人格保险说:认为人身保险之所以是保险,不仅是因为它能赔偿由于人身上的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而在于它能赔偿道德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损失,所以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实际上是人格的保险。1保险与保险法2、人格否认说:认为,损失赔偿是保险的根本属性,而人身保险并不具有或极少具有这一属性,因此,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而是一种带有储蓄或投资性质的金钱支付合同。代表人物有科恩、埃斯特和魏特1保险与保险法3、择一说: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将其与财产保险分别予以界定,即“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代表人物为德国法学家爱伦贝格旭1保险与保险法概念:“保险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契约或是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保险与保险法二、保险的构成要素(一)客观真实存在的危险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素保险公司予以承保的危险(可保危险)必须具有偶然性或意外性:第一、危险事件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第二、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第三、危险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1保险与保险法(二)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三)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付在损失赔付功能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并不完全一致。1保险与保险法三、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一)保险与储蓄的区别(二)保险与赌博的区别(三)保险与保证(四)保险与救济1保险与保险法第二节保险的概念和地位一、概念保险法: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保险法:狭义的保险法:1保险与保险法第二节保险的概念和地位一、概念保险法: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保险法:狭义的保险法:1保险与保险法二、地位1、单独制定各项保险法律法规。2、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将《保险契约法》并入民商法典,单独制定保险业法等。3、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将保险法合同法作为民法债编的内容,狭义的保险法:1保险与保险法第四节保险法的沿革一、现代保险的出现二、现代保险的发展三、国外主要保险法的立法概况1、法国2、德国3、日本4、英国5、美国1保险与保险法四、我国的保险立法1、旧中国的保险立法2、新中国三、国外主要保险法的立法概况1、法国2、德国3、日本4、英国5、美国2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投机危险危险可保危险:具有保险利益的危险纯粹危险道德危险:故意2保险法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实际上就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第一、防止赌博和道德危险第二、限制赔偿额度2保险法基本原则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利益的特征(构成要件)1、合法性。2、确定性。3、经济性。2保险法基本原则(二)保险利益的种类现有利益,期待利益,责任利益(三)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享有人1、对该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包括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的人2、财产保管人3、合法的占有人4、其他基于合同获得权力的人2保险法基本原则(四)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保险利益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发生损失的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以此作为衡量被保险人有无索赔权的标准2保险法基本原则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特征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无法用金钱衡量。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于投保时必须存在。3.在人身保险中,以他人的生命或健康投保人寿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要求投保人不仅要对该第三人享有保险利益,而且还要获得第三人的同意。2保险法基本原则(二)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内容首先,投保人依据与其配偶、子女、父母之间的法定义务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其次,投保人依据其与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之间形成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再次,投保人依据其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关系。2保险法基本原则2.“被保险人的同意”的构成要件。首先,被保险人的同意必须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已经存在的利益关系为基础。其次,表示同意的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保险法基本原则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财产保险(一)转移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二)消灭人身保险2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告知义务1、告知义务概念: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信息向保险人做出如实陈述、说明的义务。2保险法基本原则告知的内容:主要集中在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予以承保或决定所征收保险费率高低的事项。(1)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2)表明保险危险性质的事实;(3)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2保险法基本原则各种保险应告知的内容:(1)火灾保险:建筑物的构造及使用性质;(2)盗窃保险:存货的性板及价假;(3)汽车保险:除被保险人外,尚有其他人经常驾驶车辆的事实;(4)海上保险:货物保险中,特定货物置于仓面运输的事实:(5)人寿保险:以往病史:(6)人身意外保险:较易引起事故,后果更加严重或使康复过比通常为慢的病史;(7)所有各类保险:以往损失经历以及合理期望投保人知道的所有事实。2保险法基本原则关于免予告知事项,一般有以下几种:A:人人皆知的;B:保险理应知道的时事;C:危险减少的情况;D:保险单条款中已包括的情况;E:保险人能够从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中发现的事实;F:不会影响到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或保险费大小的事项。2保险法基本原则特别注意:如实告知只是对投保人主观上的要求,即只要求投保人把自己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向保险方告知2保险法基本原则2、告知的时间和形式(1)告知义务只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行使(2)告知的形式:询问式;无限告知2保险法基本原则3、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1)告知不实,即误告或错告: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虽不负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2)不告知,包括隐瞒和遗漏: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既不负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2保险法基本原则二、保证1、保证的定义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一事项存在的真实性;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2、保证的种类及其违反后果(1)明示保证①确认保证:指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项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而不涉及将来的事项。2保险法基本原则②承诺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2)默示保证: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2保险法基本原则3、保证与告知的区别:(1)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具体事项不同。2保险法基本原则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故意抛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有关权利。(1)构成要件首先,保险人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其次,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权利的存在。再次,保险人弃权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向保险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做出并且到达对方当人。2保险法基本原则(2)弃权的范围和法律后果保险人可以放弃权利的范围,主要是基于合同派生的各种权利。禁止反言:约束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2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第一,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第二,补偿的虽应该是等于实际损失的量,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2保险法基本原则二、损失补偿的范围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2、合理、必要的费用三、损失补偿的方法2保险法基本原则第四节近因原则不是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后发生原因),而是指导致损失发生的根本原因,我国又称因果关系。3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双方约定由一方(投保人)向另一方支付约定的保险费,另一方(保险人)于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人身保险件出现(包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双方法律行为。3保险合同概述二、保险合同种类(一)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价值保险金额3保险合同概述1、定值保险合同所谓定值保险合同,亦可称为定价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明确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险价值即为保险人计算保险金的依据3保险合同概述2、不定值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未记载有当事人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成为不定之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根据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估定其损失额的。3保险合同概述(二)损失填补保险合同与定额给付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又称“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估价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并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保险金,以弥补被保险人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即非以补偿为目的,指当事人双方预先约定一定数额的保险金额,于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即按该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3保险合同概述(三)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危险都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内列明的是保险人的除外责任3保险合同概述(四)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单一的保险标属于个别保险合同多数人或多数物为保险标的即为集合保险合同(五)特定保险合同与总括保险合同特定保险合同:以特定某个标的物来投保就是特定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某种保险利益或某类保险标的,而投保一定金额的保险合同3保险合同概述(六)单保险和复保险单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复保险合同,又称为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教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3保险合同概述重复保险构成要件:首先,在形式上,表现为二个以上的保险合同。其次,在内容上,这些重复保险合同,它们的保险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