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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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若干问题主要内容一、保险法解释二制定的背景二、保险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的若干具体问题保险法解释二起草的背景情况立法和司法情况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二、保险审判的地域性差异明显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事由较为集中四、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不够统一2005-2012年全国保险合同一审收案数量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法司法解释分步走保险法解释二1、坚持的理念和原则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加强保护消费者;坚持诚信原则,防范道德风险;坚持保险原理,尊重保险特性;遵守合同原理,把握保险合同特点;服务市场经济,促进市场发展2、整体结构第一条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不同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一)立法现状《保险法》第12条、第31条、第48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二)存在问题保险利益比较主客体时点后果主体客体人身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无效财产保险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得请求赔偿保险金二、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一)关于保险利益一般规定的取舍不断变化发展、分类未形成共识、仍难以解决实际问题、难以穷尽列举(二)关于保险利益具体问题的选择合法与非法、保险利益的审查等(三)关于不同保险利益的规范认可统一保险标的上同时存在多份保险合同,但不同被保险人只能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申请理赔【案例1】某律师事务所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案情】某保险公司向某律师事务所出具《机动车保险单》,为其奔驰小轿车承保,后该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在交警主持下律师事务所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另查,投保奔驰车的车主为钟某,律师事务所为使用人,在2007年、2008年均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该车辆,并曾在2007年4月23日出险,由保险公司在2007年4月26日赔付800元给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认为,投保车辆的车主为钟某,但其为了少缴纳保险费,却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按照企业非营业用车的投保费率进行投保,属于私车公投的行为。律师事务所对该车仅有“使用权”,对该车不享有保险利益。【案例2】陆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案情】陆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陆某;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损失险。当日,陆某按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投保车辆行使证上记载的名字为王某,其公路养路费、运输货物附加费及定额计征费均由陆某缴纳。某日,赵某驾驶投保车辆与包某停在路上的农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等人受伤,两车损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高某起诉赵某、包某、陆某、王某赔偿人身损害,各方达成协议:陆某赔偿高某经济损失15000元,赵某赔偿高某9790.23元。随即,陆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陆某对被保险车辆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其请求,故陆某诉至法院。【案情】某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上显示:被保险人、联系人、索赔权益人均是陈某,行驶证车主是某公司。投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责任险(车上乘员)、无过失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陈某按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盛某驾驶被保险车辆洽谈生意业务,将该车停放在某小区商铺前,在当晚21点取车时发现该车不在,遂报警,但该案至今未破。后陈某向保险公司就车辆被盗请求理赔,保险公司以车某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案例4】某包装厂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案情】某包装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机动车辆车损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万元,附加承运货物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等,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刘某,原包装厂作为挂靠单位为被保险人。合同签订后,刘某交付保险费4424.4元。后该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和包装厂均作为肇事车主参加了事故有关赔偿问题的处理。现包装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以其已向刘某支付保险金作为抗辩。三、具体问题(一)正确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某网络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正确处理好鼓励保险交易与防范道德风险之间的关系(二)正确理解“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利益范围比权利广“法律上承认”--合法性要求“合法的经济利益”--正面的2、合法性如何判断?大陆法系--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美国被盗财产违章建筑3、我国并无规定违章建筑、盗抢物品、毒品、走私物品【案例】某仓储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案情】某仓储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明细表约定的保险标的为建筑物。保险条款载明: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违章建筑不能作为保险标的;由于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合同订立后,该仓库因雪灾倒塌。另查明,投保仓库建筑时未履行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等手续。现仓储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属违章建筑为由拒赔。(三)正确理解同一保险标的上的不同保险利益机动车保险:所有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承租人、保管人、承运人、使用人车辆损失险:最终获补偿的是所有人三责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家庭财产险:所有人、租赁人。通过保险技术内化为一个险种货物运输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主要取决于保险产品设计考量的因素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四)正确处理与保险利益不对应的保险合同1、产生这种情形的原因2、保险运行原理与司法政策考量不承担责任:有违诚信原则、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利于市场发展。3、如何处理?(车辆损失险、货物损失险)几种路径:a、有效、向被保险人承担责任b、有效、向真正受损失人承担责任c、无效、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4、货物损失险:a、承运人为被保险人b、实际货主为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五)正确处理保险竞合问题责任险与损失险竞合赋予被保险人选择权第二条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无效的法律后果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一)立法现状《保险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二)存在问题1、保险利益的举证责任各地做法2、人身保险合同无效后法律后果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原则1、各国立法例:a、利益原则b、同意原则c、利益、同意兼顾原则2、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09年3月,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业务员温某的介绍下,以公司签章、集体记名方式为汪某、黄某等10人投保了2份团体人身保险,交付保险费2400元。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温某告知投保人,只需要十个人的名单,并由甲公司盖章就行。被告保险公司于同年3月19日向甲公司签发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险单》一份,保险期间为2009年3月12日零时起至2010年3月11日二十四时止。2009年3月17日17时许,汪某在甲公司联系的施工工地进行挖掘机作业时,因挖掘机侧翻而意外死亡。事故发生后,汪某之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并提供了相关资料。三、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一)关于保险费的返还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二)关于手续费的扣除【案例】刘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案情】刘某为投保事宜多次和某保险公司业务员金某协商,决定办理该公司的两全保险。某日,刘某在金某的指导下填写了个人保险投保单,并交付了首期保费30000元。此后不久,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的正式文本送达给刘某。刘某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未经被保险人即刘某之子贾某的书面同意。贾某本人不知道本案保险合同一事,也未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也不同意将其列为被保险人。刘某以保险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返还保险费30000元及其利息,保险公司则主张应当扣除43%的手续费。四、适用中的具体问题(一)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因:1、一般不会增加道德风险被保险人撤回同意情形2、不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护第三人代交保费3、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和投资性【案例】王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案情】2004年初,刘某委托国内某服务公司招收赴该国的劳务人员。2004年2月8日,王某在该服务公司报名,刘某在为包括王某在内的劳务人员办理了为期一个月的旅游签证。之后,服务公司以刘某作为投保人、王某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签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在该保险单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栏为“雇用”;工种为“木工”;保险期限自2004年2月11日零时起至2005年2月10日24时止;在该保险单所附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中载明,因意外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疾,给付保险金额全数。随后,刘某组织王某等劳务人员出境去该国非法打工。2004年8月,王某等人被该国边防部门罚款后遣返回国。王某回国后,与他人一起至某市打工,从事建筑装潢业务。2004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王某在睡眠中不慎从所睡的上床铺跌至地面受伤,经诊断为高位截瘫,经住院治疗,于同年12月3日出院。事故发生后,王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报险,双方就保险理赔问题发生争议,引起诉讼。(二)保单受让人、继承人是否需要具有保险利益(三)正确认定保险费返还的范围是全部保险费而非保单现金价值利息问题(四)正确计算应当扣减的手续费合理的、与过错相适应的(五)正确认定其他法律后果【案例】刘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案情】王某以刘某名义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投资连结保险《人身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同日,王某将其持有的刘某的50万元汇入保险公司指定帐户。现刘某认为,王某为其订立人身保险未经其同意,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回保险费及利息。【案例】李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案情】李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终身寿险(万能型)及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通过公司全国电话中心对原告进行电话回访,回访内容包括要求李某确认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投保书是否为其亲笔签名、对保险内容及责任免除事由是否了解等。李某对回访内容均予以确认。李某依约向保险公司支付2010年度及2011年度的保险费。2011年11月22日,李某以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及赔偿损失。庭审过程中,对投保单上的“李某字样的签字予以否认。第三条代签名、代填保险单证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一)立法现状无权代理。《民法通则》66条、《合同法》48条、《合同法解释(二)》11、12条、《保险法》127条(二)存在问题保险监管部门作出规定(三)各地实践:山东、北京二、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一)关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章的法律后果问题(二)关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填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章确认的法律后果问题旨在引导和规范案例: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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