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国际规章介绍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8-04-01有关危险品的国际规章很多,有联合国范围内的,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等等,被我国采用和接受的主要是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这些规章具有权威性,普遍被世界各国采用,中国作为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成员国,有权力也有义务执行这些规章,使危险品的管理、运输和使用尽量按照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原则进行。《国际危规》对危险品进行系统地分类,并对危险品包装、标签等做出规定,这些规定是在各国家和国际组织危险品管理成功经验基础上产生的,加之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因此《国际危规》有关危险品的规定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这些规则主要有: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写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桔皮书)、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国际航空组织(ICAO)制定的《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OCTI)制定的《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技术规则》(RID)、欧经会(ECE)制定的《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R)和《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N),这六部规则都简称为《国际危规》,其对危险品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等等基本一致,但是由于运输方式和运载工具的不同,对于运输作业程序的要求也不同。六部《国际危规》最常用的是桔皮书、《国际海运危规》和《国际空运危规》,其中桔皮书最具有权威性。一、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桔皮书)1953年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ECOSOC)采纳了创建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UNCETDG)的决议,委员会由经选举的22个成员国代表组成,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其他代表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我国政府于1988年以成员国正式代表身份加入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1956年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UNCETDG)编写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首次出版,为了反应技术的发展和使用者不断变化的需要,《建议书》每半年进行一次修订,每两年出版新的版本。在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1996年12月2日至10日)上,通过了,《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规章范本》)第一版,为方便《规章范本》纳入国家和国际规章,使其有助于协调一致,从而使各成员国政府、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都能节省大量资源,委员会将《规章范本》作为《建议书》的附件,桔皮书从第十修订版起,定名为《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需要说明的是,就《建议书》本身只是一些说明,总共不过7页纸,大量的实质性内容放在附件《规章范本》中,而且这种内容和格式已被其它相关的《国际危规》所接受。《建议书》是委员会根据技术进展情况,新物质和新材料的出现,现代运输系统的要求,特别是确保人身、财产和环境安全的需要编写的,建议是向各国政府和参与制定危险货物运输规章的国际组织提出的。《规章范本》的目的是提出一套基本规定,使有关国家和国际规章能够统一地发展。希望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在修改和制定它们的规章时,遵守《规章范本》规定的原则,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统一。《规章范本》共分七个部分,包括危险货物的分类原则和各类别的定义、主要危险货物的列表、一般包装要求、试验程序、标记、标签或揭示牌、运输单据。此外,还有与特定类别货物有关的特殊要求。桔皮书的编写是为了确保人身、财产和环境的安全,同时又是为了减少危险品国际贸易方面的障碍,而且这两者是同时的,即安全与发展。为对危险品作适当的分类,委员会还编写了《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又称小桔皮书),《手册》介绍了联合国关于某些类型危险品的分类方法,并阐述被认为最有助于主管当局获得所需资料以便对待运输的物质和物品做出适当分类的试验方法和程序。《手册》应与桔皮书一起使用。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危险品的国际贸易迅速增长,海上常运的危险品达三千多种,危险品造成的严重事故层出不穷,给海上运输和海洋环境带来严重的威胁。为此,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60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会议对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的建议案给予肯定,并通过了56号建议案。建议案要求国际海事组织负责,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合作,制定一个统一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指派在海运危险货物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组成一个工作组,工作组充分考虑大多数国家的实践和程序,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紧密合作,编写了《国际海运危规》,于1965年9月27日由国际海事组织A.81(IV)决议通过。国际海事组织在2000年5月23日第72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国际海运危规》第30套修正案,这是《国际海运危规》首次重新改版全面修正,修正后的30版与桔皮书的内容和格式基本一致。《国际海运危规》通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将于2004年1月1日进行全部内容的强制实施。《国际海运危规》主要包括:危险货物的分类,危险货物明细表,包装和罐柜的规定,托运程序,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可移动罐柜和公路槽车的构造和试验,运输作业等七大部分,其格式基本与《规章范本》一致,具体要求是针对海运的特点做出的,与《规章范本》有些不同。三、《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简称《国际空运危规》)是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要求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放射性材料安全运输条例(安全条例6)》制定的,考虑到空运的特殊性,《国际空运危规》技术要求较桔皮书严格,但是对于空运危险品的分类、包装及标签基本与其它运输方式相一致的,这样可保证国际联运的一致性。空运危险货物国际运输的主要原则包含在国际民航公约的附件18“危险货物的安全空运”中,《国际空运危规》充实了附件18的基本条款,并包含了危险货物国际安全运输所有必须的详细规则。四、其它国际规则鹿特丹公约》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导致有毒有害化学品使用风险增加。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1985年颁布了《农药的销售与使用国际行为守则》(简称《国际行为守则》),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1987年颁布了《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简称《伦敦准则》)使许多国家的技术机构对本国使用的一些有害的化学品进行测试及风险评估,得到很多有关资料。1989年,FAO对《国际行为准则》、UNEP对《伦敦准则》进行修正,均加入了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并实施。化学品具有高度的风险,而化学品对于可持续发展又必不可少。由于《国际行为准则》和《伦敦准则》采用的是自愿性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不能完全有效地避免全球性的化学品所涉风险的影响。因此,缔结全球性事先知情同意公约具有重大意义。在《国际行为条例》和《伦敦准则》的基础上,在FAO、UNEP、95个参与国及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努力下,于1998年9月在荷兰鹿特丹通过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约》,使其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简称《鹿物丹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随着化学品用量的增加,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带来严重危害,尤其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这类的化学品,由于其有持久性、易于生物蓄积,对人体健康、对环境造成了威胁,国际社会呼吁采取紧急国际行动,减少和消除其排放。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卫生组织(WHO)从1998年起进行政府内组织谈判,2001年5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全权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旨在减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其危害,根据公约采取国际行动的最主要的POPs为3类12种。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条公约)国际劳工组织于1990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77届会议,考虑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至1986年间有关环境、职业病等的公约和建议,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且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场所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可通过一定方式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通过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177号建议书)作为《公约》的补充。《公约》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估以确定其危害性;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从而使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及其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从而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巴塞尔公约》20世纪80年代,危险废弃物大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由于发展中国家缺乏处置技术和设施,在处置、监测和执法方面能力薄弱,缺乏危险废弃物管理实践,因此,危险废弃物的越境转移已经变成全球的环境问题,需要全球解决。为此,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9年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会议并制定了《控制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颁布十年来,召开了五次缔约方大会,制定了《巴塞尔公约》所辖废物名录A和不属巴塞尔公约所辖废物名录B,制定了一系列废弃物环境无害化处置技术导则,通过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议定书》。这一系列的文件和资料对各国,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如何全面管理和安全处置危险废弃物是具有指导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