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规关于对招标程序法定时限要求的规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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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有关法规关于对招标程序法定时限要求的规定汇总表序号内容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7部委12#(评标办法)8部委12#(勘察设计)7部委30#(工程施工)7部委27#(工程货物)商务部13#(机电国际)财务部18#(政府货物、服务)建设部89#(施工)1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预审公告结束之日起前3个工作日适当的投标有效期适当的投标有效期2资格预审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公告期不少7个工作日出售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出售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3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期限:(招标文件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不得少于20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不得少于20日不得少于20日不得少于20日,大型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变更公告间隔不少于7日;4招标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公告期5招标人对已售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时限开标日15日前开标日15日前延长开标时间至少投标截止3日前书面通知,媒介发布变更公告澄清和修改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质疑或修改投标截止前投标截止前开标日5日前7招标文件审核或备案评审专家审核网报主管部门备案征询有关专家或供应商意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8开标记录网上备案时间开标后2日9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时限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特殊2天;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不早于开标前48h,外省72h10评标公示期评标结束后7日中标结果公告不少于2个工作日11开标和定标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12确定中标人的时限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一般提出评标报告后15日,最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一般提出评标报告后15日,最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自行招标的在评标结束后5个2序号内容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7部委12#(评标办法)8部委12#(勘察设计)7部委30#(工程施工)7部委27#(工程货物)商务部13#(机电国际)财务部18#(政府货物、服务)建设部89#(施工)工作日工作;13招标人向主管部门报告时限自确定中标人起15日内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自中标通知书15日内自确定中标人起15日内评标公示期内备案合同签订7日县以上建设14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限(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无异议期如无质疑,公告后3日发面中标公告的同时15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限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通知书发出30个工作日内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16投标保证金有限期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应该与投标有效期一致17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限-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签订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及招标服务费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18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限-非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投标有效期满30日内中标通知发出5个工作日中标之日起7日内19暂停采购时间处理投诉期间可以暂停不超过30日20投标文件保存至少15年21联合体变更联合体通过审查后变更废标或否决投标截止日前征得招标人同意应在预审时提出申请,预审后不得组成联合体22实施时间2000年1月1日2003年1月1日23招标备选方案可以要求提交备先方案,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非中标人备选方案不予考虑可以要求提交备先方案,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非中标人备选方案不予考虑如招标文件要求可以提交一个备案方案,且报价不高于主方案;提交两个以上或未注明主方案的投标将被拒绝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并明确评标办法;3序号内容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7部委12#(评标办法)8部委12#(勘察设计)7部委30#(工程施工)7部委27#(工程货物)商务部13#(机电国际)财务部18#(政府货物、服务)建设部89#(施工)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24适用范围的约定1、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国两制除外;2、主体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公民个人及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在我境内参与投标的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3、例外情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或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对限额以下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还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货物、服务项目的单独采购要适用于《政府采购法》)1、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国两制除外;2、主体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3、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投资不包括在内),包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4、调整对象范围: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5、例外情形: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或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军事采购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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