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航西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西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杜绝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机场正常的生产和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结合西南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器活动区(以下简称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第三条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驾驶员、行人以及与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行人须遵循避让航空器、道路右侧通行和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除机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机场交管部门)特别许可外,非机动车辆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对西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第七条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西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西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二)负责监督西南地区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办法;(三)制作和换发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并建立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四)培训西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人员,制发工作证件;(五)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六)每年度向民航总局公安局书面报告西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七)民航总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监管办职责:(一)负责监督、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办法;(二)负责检查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一)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确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监管办的指导、监督下,按授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三)负责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申领、核发和管理;(四)负责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秩序的日常巡视检查和违章处罚;(五)负责在24小时内向管理局公安局和监管办报告发生的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六)负责每半年向管理局公安局和监管办上报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七)向各驻场单位提供驾驶员培训考核资料、航空器活动区道路系统详细图(包含车辆时速分区限制标示);3(八)确定车辆年检机构并报管理局公安局备案;(九)负责协调组织各驻场单位执行本办法。第十条驻场单位的职责。(一)应当积极配合机场交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航空器活动区良好交通秩序和工作环境;(二)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三)对机场交管部门通报的本单位违章驾驶员和车辆根据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机场交管部门。第三章车辆第十一条凡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机动车辆,须向机场交管部门申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禁止未悬挂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的机动车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的,应当报机场交管部门核准,发给通行证件。证件式样和发放情况报管理局公安局备案。第十二条各机场交管部门在征求驻场单位意见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车辆安全标志颜色及面积、黄色警示灯型号和种类,报管理局公安局备案后实施。第十三条申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填写《西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行驶证申领表》(见附录一),并交验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二)经机场交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对车辆进行初次检验并出具《初次申领航空器活动区车辆牌证检验报告》(见附录二)初次检验项目包括: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车身喷涂单位名称、标识和统一的安全标志,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配备有效灭火器材等;4(三)初次检验合格的车辆由机场交管部门核发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第十四条取得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的车辆,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行驶证应随车携带,并放置于醒目位置以备查验。第十五条悬挂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的机动车辆因报废、产权变更的,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机场交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上交车辆号牌、行驶证。该号牌需重新使用的,应报管理局公安局备案。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的,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机场交管部门,机场交管部门上报管理局公安局备案后补发车辆号牌、行驶证。第十六条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报废标准按国家《汽车报废标准》执行,已报废车辆不得申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号牌。第十七条已申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机场交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车辆检验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与车辆安全行驶无关的特种使用功能,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检验,检验结果报机场交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年度检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车辆年度检验前,车辆所属单位填写《西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定期检验登记表》(见附录三),报送机场交管部门;(二)机场确定的车辆检验机构按照《西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定期检验表》(见附录四)对车辆进行检验,合格的车辆重新换发机动车行驶证;(三)车辆年度检验内容:1、发动机维护保养得当,动力良好,发动机、车架号码清晰可见;2、传动系统良好;3、雨刮器运转正常;4、制动系统(含手制动系统)良好有效,制动测试中,车辆前、5后轮拖印基本保持一条直线,刹车痕迹明显;5、车辆灯光装置齐全、无故障,安装黄色警示灯;6、车辆配备有效灭火器材,停靠飞机作业车辆配备轮档,有液压装置的车辆液压性能完好。第十九条未按要求接受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予换发航空器活动区车辆行驶证,并取消车辆航空器活动区号牌。第二十条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非机动车辆,须经机场交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二)喷涂统一规定的安全标志;(三)悬挂机场交管部门颁发的牌证。非机动车辆牌证按管理局公安局规定的样式由各机场交管部门自行制作(见附录五)。第四章机动车驾驶员第二十一条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的,须持有所属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和相应准驾车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有效期为四年。第二十二条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未持有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的人员,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特殊情况下,需要驾驶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须经机场交管部门同意,并指定持有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的人员负责引导和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准驾车型按照总局公安局《关于启用换发02式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通知》的要求,区分为:A大型客车、B大型货车、C小型汽车、D电瓶车,其他车辆的分型由各机场交管部门根据上述划分情况对应确定。第二十四条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程序:(一)填写《西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见6附录六),并由所在单位签注意见盖章;(二)交验本人控制区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三)交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四)接受机场交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核发《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内容为:总局170号令、本细则规定、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运行规则和航空器活动区道路实际驾驶等,初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在一个月内补考两次,两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六个月内不得申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五条增加《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办理程序:(一)提交增驾申请,并由所在单位签注意见盖章;(二)交验原《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三)接受机场交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换发《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六条遗失《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应立即报告机场交管部门,机场交管部门审查核实,并上报管理局公安局备案后补发驾驶证。第二十七条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年度审验工作由机场交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未参加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并由机场交管部门收回驾驶证。第二十八条航空器活动区驾驶员年度审验内容:(一)查验驾驶员所持有的控制区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是否合法有效。(二)按照总局公安局拟定题库和机场机坪运行管理规定,对驾驶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三)经审验合格的驾驶员,在驾驶证上加盖审验章(式样见附录七)。第二十九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遵守7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控制区安全管理规定,规范操作、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一)不得涂改、伪造、挪用、转借或骗取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二)不得使用涂改、伪造、挪用、骗取或失效的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三)携带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四)驾驶机动车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五)驾驶车辆时应当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指挥;(六)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七)不得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八)驾驶车辆在停机位范围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九)确保车辆与前车辆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十)确保车辆与所拉载的拖车及所载货物稳固系妥;(十一)未熄火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第三十条持有其他机场核发的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的驾驶员,须经机场交管部门对其实际驾驶以及本机场机坪运行规定考核合格后方能驾驶机动车。第三十一条已取得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的驾驶员,在调离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工作岗位时,原单位负责收回驾驶员的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并交机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五章车辆行驶第三十二条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指定的通行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接受值勤人员的查8验;(二)机场交管部门可根据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实行分区限速管理,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三)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停车观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四)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50米内尾随、穿行;(五)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长3.4米、宽2.5米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长1.9米、宽1.8米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拖挂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拖车的最高载量。行李车在拖挂托盘行驶时不得倒车。(六)车辆及拖挂托盘运送物品时,应绑扎并固定稳妥,防止遗落;运送易泼洒的物品时,必须密封运输。(七)机动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联络道或在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空中管制部门或机场运行指挥中心同意,按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八)驶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能与塔台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的双向有效的通讯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穿戴反光服饰。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使用灯光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开右转向灯;(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开左转向灯;(三)昼夜开启黄色警示灯;(四)引导车灯光标志牌齐全、清晰、有效;(五)夜间开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雾天开防雾灯,禁止使用远光灯。第三十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遇有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护卫车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