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为什么要投保险?Question1转让后发生火灾Question3张锦经济管理分院内容:五教学个保险原则含义及内容重点与难点:运用保险原则进行实务分析一、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含义:只有事故发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才赔偿。(二)什么是近因:不是时间或空间上离损失结果最接近的原因,而是诱发保险事故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赔付保险责任近因一、近因原则(三)确定近因的派生原则1.单一原因致损损失2.多个连续原因致损因因因损失3.多个间断原因致损因因因损失因Asniton案例二、最大诚信原则(一)含义: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恪守合同约定。诚实信用二、最大诚信原则(二)内容:1.重要事实告知2.保证3.弃权4.禁止反言约束投保人约束保险人1.重要事实的告知(1)重要的事实:影响是否承保及保费比率(2)下列事实必须告知:①.保险人的询问②.效期内危险增加③.重复保险④.标的转让⑤.事故发生后及时告知人寿保险投保单(节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1.目前尚在病假中?□有□无2.因病休或因病减轻劳动量?□有□无3.因患有其他慢性病而不能全勤工作或经常缺勤?□有□4.有无严重病史?□有□无5.癌症、肝硬化、癫痫病、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硬化、性病等?□有□无6.投保人是否健康?□是□否财产保险投保单(节略)保险财产地址: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保险财产使用性质:是否有警报及保安系统:以往损失情况:(3).不必要告知的事实①标的危险减少②没询问的重要事实③非重要事实④常识这是祖传的珠宝它可比自行车容易丢啊!(4).违反告知原则的后果:投保人不履行重要事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及保费比率的,合同无效,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16条)其中:(抗辩期两年)故意隐瞒,合同无效,不退保费过失隐瞒,合同无效,退还保费现金价值2.保证(1)保证的含义:保险人要求投保人确认以前某一事实的存在与不存在(以投保声明形式写入合同),承诺以后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默示)。(2)违反后果:合同无效,不退还保费人寿保险投保单(节略)投保声明:(1)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真实,可作为你公司签发保单的根据,并成为双方合约的组成部分,如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你公司仍可不负任何责任。(2保户在投保时应填具以身份证为根据确实年龄,如误将年龄报小,应随时申请更正。并补缴保费及其利息,否则在发生给付时,其应得利益当按保户所付保费与实际年龄应付保费之比例计算。投保人(签章)年月日3.弃权:保险人知道有权利解除合同,但采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放弃该权利。4.禁止反言:保险人既已放弃在合同中的权利,日后不得再主张这种权利。三、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只能对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合同无效。(二)保险利益含义:投保方对于标的具有法律承认的、确定的经济关系。(三)适用时限:合同订立事故发生财产保险具备具备人身保险具备不考虑(四)财产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为其所有的、经营的、保管的、租赁的、受押的财产具备保险利益(五)人身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家庭成员③.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法定关系人④.其他关系人英美法系:利益原则大陆法系:同意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一)含义:保险人对保险范围内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事发前状态,而不会获得额外利益。实际损失(二)损失补偿的四个子原则1.超额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2.重复保险共同分摊实际损失3.不足额保险比例赔偿保险赔偿=实际损失×保险比率4.施救费用另行计算4.施救费用的补偿(1)施救费用:减少损失而进行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2)最高限额:不超过保险金额(3)在实际损失外另行补偿(4)特殊规定:如果事故发生末进行必要的施救,所获得的补偿=实际损失-可施救部分豪宅1000万,火灾损失800万,施救费用350万,补偿多少?五、代位追偿原则(一)含义:保险人在进行保险赔付后,可获得所偿部分物权。如果保险事故由第三方责任引起,同时获得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五、代位追偿原则(二)代位追偿的成立条件1.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2.被保险人要求第三方赔偿3.第三方有赔偿的责任(三)例外:如果第三方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则保险公司丧失代位追偿的权利。一、近因原则三、保险利益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五、代位追偿原则保险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1.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一定不超过标的物实际损失。2.各险种中合同订立及事故发生时都必须具备保险利益3.根据保险原则总结投保人可能出现的不理性行为(作业)参考文献1.张洪涛,保险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魏华林,保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覃有土,保险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4.孙蓉,保险法概论,西南财大出版社,2004上完课不要这样保险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