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概论(赵月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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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调查与案例分析赵月林教授、船长、律师、法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海事调查与案例分析一、海事调查(一)海事的基本概念。(二)海事调查及其立法(三)海事调查取证(四)海事原因分析(五)海事处理二、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的目的和任务(二)典型案例分析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水上交通事故的概念一、水上交通事故的定义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三、水上交通事故的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概念源自于“海事”的概念。广义的“海事”——与海上有关的事务。狭义的“海事”——属于安全范畴,专指船舶、海上设施在航行、停泊和作业中发生的海损事故,即海上事故或海上意外事故。航海界将海事作为海上事故、海损事故、海难事故的简称。水上交通事故:包括发生在海上的和内陆水域的交通事故。因此,水上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一、水上交通事故的定义海事的分类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按照海事发生的水域分;按照海事发生的对象分;按照海事发生的船舶种类分;按照海事致损的原因分;按照海事致损的对象分;按照海事发生的过程分——单一性海事、连带性海事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一章第21条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第8条和第12条中“各缔约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供关于海事调查报告”要求,为了便于将事故向国际海事组织报告,MSC/Cir.953、MEPC/Cir.352通函对事故进行分类。规定船舶事故划分为如下几类:“特别严重事故”、“严重事故”、“较严重事故”和“海上事件”。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1)“特别严重事故”:船舶发生事故,致使船舶全损、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污染。“严重污染”,是指由受影响的沿岸国或者船旗国某一污染事故进行了评估发现,该事故对环境造成了极其有害的影响或者不采取防污措施将会造成这种影响。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2)“严重事故”:是指船舶发生事故,性质不如“特别严重事故”程度严重劣,包括火灾、爆炸、碰撞、搁浅、触碰、恶劣天气损害、冰损、船体裂缝或者怀疑船体有缺陷等等,并导致如下后果:---主机无法启动,大范围的舱容受损,船体结构受损如船体水下渗透等,致使船舶不适航;或者---造成污染(不论污染的数量);和/或---发生的故障需要拖带或者岸上援助。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3)“较严重事故”:是指船舶发生事故,但性质不如“特别严重事故”或“严重事故”恶劣,进行事故报告的目的是为了记录有关海事的有用信息,也包括一般事故。4)其他/或者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为了与国际海事组织MSC/Cir.953、MEPC/Cir.352通函保持一致,便于将事故或船舶遇险信息向上一级组织报告。统一我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类型、分级标准和统计口径。国家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02年交通部长第5号令)规章。对事故类型、事故等级、事故分级标准等作了定义。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事故种类:(1)碰撞事故;(2)搁浅事故;(3)触礁事故;(4)触损事故;(5)浪损事故;(6)火灾、爆炸事故;(7)风灾事故;(8)自沉事故;(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事故等级(1)小事故;(2)一般事故;(3)大事故;(4)重大事故;(5)特大事故。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小事故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特别重大事故:1990年3月20日,国家劳动部发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第34号令)有关条文解释如下: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第二节事故调查的概念、性质和管辖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概念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性质三、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概念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可能有多个机构或组织分别行使不同的调查权,包括民事调查、行政调查、对触犯刑法的可能会需要进行刑事调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代表国家,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行政调查。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概念IMO海事安全调查IMO:海事安全调查是指为防止事故而进行的公开或不公开的一个调查程序,包括收集分析资料,得出结论,识别事故情况,查明事故的原因和促成因素,如可行,提出安全建议。Marinecasualtyorincidentsafetyinvestigationmeansaprocessheldeitherinpublicorincameraconductedforthepurposeofcasualtypreventionwhichincludesthegatheringandanalysisofinformation,thedrawingofconclusions,includingtheidentificationofthecircumstancesandthedeterminationofcausesandcontributingfactorsand,whenappropriate,themakingofsafetyrecommendations.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概念安全管理调查和海事行政调查的区别安全管理调查:通过对船员、船舶和航运公司及其外部环境的调查收集有关信息,找出事故中的不安全条件,并对不安全条件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制订更有针对性的措施以消除不安全条件,降低类似事故在未来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不断促进更安全的船舶操作、营运管理和航运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管理调查与海事行政调查的异同:安全管理调查偏重于识别多次事故中显现的不安全条件并分析不安全条件形成和存在的原因;与事故调查相比较,安全管理调查更多的着眼于导致事故发生的系统性诱发因素,并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性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水上交通事故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的一系列活动,属行政管理行为。但在具体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不仅取证、分析需要运用不同的技术手段,而且对事故原因的认定也主要是技术认定。所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既是行政执法调查,又是技术调查。三、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辖区水域内的水上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主管机关辖区水域以外的水上交通事故就近或船舶到达我国第一港口的主管机关我国管辖水域以外的水上交通事故船籍港或船舶到达我国第一港口的主管机关辖区水域不明的水上交通事故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第三节事故调查的作用和意义一、在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中的作用二、在宏观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三、在制订安全规则中的作用四、在事故控制中的作用五、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六、在履行国际义务中的作用一、在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中的作用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揭露事故,确认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在宏观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事故多发水域事故多发船舶种类事故多发时间段事故原因三、在指定安全规则中的作用举例:散货船的改进客滚船的安全改进油船双层船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四、在事故控制中的作用预先控制实时控制事后控制五、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六、履行国际义务的作用UNCLOSILO有关公约SOLAS公约、LL1966公约、MARPOL公约第四节事故调查应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科学的原则依法行政的原则迅速及时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原则相对保密的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案件的客观实际情况出发,重证据、重事实,通过全面深入调查,运用科学的原理,进行系统分析,正确认识事故的过程和各项要素之间的关系,查明事故真相,从而使事故原因、结论和建议客观、准确。2尊重科学的原则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不仅要充分发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主体在查明事故真相、收集证据时需要采取各种调查手段、法律措施和强制措施,也需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3依法行政的原则法制的原则是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遵守法制的原则首先应当表现在有法必依。4迅速及时的原则迅速及时的原则要求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人员必须善于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每一环节上抓住时机。抓住时机就能获得证据,错过时机,就会失去证据。5客观公正的原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应遵循的另一重要原则是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处事公平。水上交通事故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其当事人、证人涉及面非常广泛。要求处事要公正不得有偏见。6相对保密的原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活动本身应当是公开的,但涉及的个人隐私、证人的请求保密的情况等应严格进行保密。同时正在调查的材料也应适当保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保密应当作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一项重要原则。第二章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第一节有关国际公约1、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4条:船旗国的义务(公海)。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21条:每一政府应保证根据公约对事故进行调查。3、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4、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该公约所附规则的监督程序中规定,监督官员有权检查船员维持值班标准的能力。5、ILO1970年防止海员事故公约。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第二章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第一节有关国际公约6、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7、国际海事组织A.332(IX)号决议:海事调查的行动8、国际海事组织A.442(XI)号决议: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和违反公约事件进行调查的人力和物力保障9、国际海事组织A.849(20)号决议:海事和海上意外事故调查规则10、国际海事组织第11届大会第440号决议:海事调查所需的资料交换11、海安会第433号通函:重大海事的调查报告在宏观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第二章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第二节国内立法1、《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章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42条:船舶和设施发生事故应当接受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43条:主管机关应当查明原因和判明责任。第二章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第二节国内立法2、《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10-14条。第十条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在港区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舶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第十一条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一)询问有关人员;第十二条被调查人必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第十三条港务监督因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第十四条港务监督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或复制,审判机关确因开庭需要可以借用。第二章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第二节国内立法3.针对内河交通事故《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4.其他法律、法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生产安全法》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第三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流程一、调查(一)接收事故信息(二)事故调查资料的收集(三)证据的搜集(四)事故原因分析(五)调查报告(六)结案程序二、处理(一)完成调查结论(二)违法行为的处理(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四)安全管理建议第一节事故信息来源与处理第二节调查人员的准备一、信息准备(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事故种类、造成的损害,如船舶损坏、沉没、人员伤亡、污染等(3)当事船舶的情况,如船舶种类、国籍,是否有船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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