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业务的监管一、保险业务范围监管二、保险条款监管三、保险费率监管四、再保险业务监管一、保险业务范围监管保险业务范围及种类保险业务范围的限定原则保险业务范围及种类定义: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也称保险公司经营范围,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对保险公司承保险种的明确限制和界定。种类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保险业务范围的限定原则禁止保险兼营原则禁止保险兼业原则保险专营原则禁止保险兼营原则含义:也称保险分业经营原则,是指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保险法》第92条第2款明确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禁止保险兼业原则含义:指保险公司不得在核定的保险业务以外,同时经营非保险业务。《保险法》第92条第3款、第4款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保险专营原则含义:保险业务只能由依保险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非保险业者均不得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保险法》第6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二、保险条款监管保险条款监管的重要性保险条款监管的主要方式保险条款监管的重要性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性合同保险条款监管的主要方式由保险监管部门制定,保险公司必须执行的条款。由保险公司自行拟定,报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的条款。由保险公司拟定并使用,但在使用后的一定时间内,需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法律允许的由保险同业公会依法制定的条款。中国保监会主要制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由中国保监会委托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公司拟定,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中国保监会对报备的条款自收到备案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该条款。三、保险费率监管保险费率监管的意义费率监管的重点条款和费率监管的注意事项保险费率监管的意义保险费率是保险人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标准,是保险商品的价格。费率的公平、合理对于保险经营和保险市场会产生积极的效应。保险人投保人保险市场费率监管的重点费率的分类体系是否恰当涉及保险利润方面的费率因素对投保人来说是否公平巨灾处理是否恰当条款和费率监管的注意事项《保险法》第107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险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方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应报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主要包括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和投资保障型财产保险险种、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等。保险险种的审批目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和调整。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是指除应审批部分以外的所有由保险公司使用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包括保险公司使用其他保险机构已获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国际市场通用的财产保险标准条款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修改和停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修改,也可以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内容显失公平或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费率低于成本价格构成不正当竞争;条款设计或厘定费率、预定利率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事由。四、再保险业务的监管再保险监管的意义再保险人提供的是一种无形商品,对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予以保障,若再保险人不能履行赔付责任,将会严重影响原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从而影响生产的稳定和生活的安定。发展中国家对再保险的监管还有另一个原因,即保护本国保险市场,限制外国再保险力量侵入对兼营再保险业务实行宽松式管理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再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不发生任何业务关系所以,各国对同一保险人兼营再保险业务和原保险业务问题态度明确,一般不加以限制。《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除了各自的原保险业务外,还包括各自原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再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人身险的再保险业务和财产险的再保险业务,即对再保险而言没有禁止兼营的问题。再保险监管的内容国家对再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核心是偿付能力管理,保证赔偿义务的履行。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审批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和变更事项检查和监督再保险公司的经营干预再保险公司活动清算再保险公司《保险法》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第102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第103条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9条规定:“关联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再保险分出或分入业务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法》第103条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复习要点兼业兼营专营审批制备案制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