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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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相关问题探讨赵志钢电话:15063375366电邮:przzg@163.com2011年9月·日照目录壹、引言贰、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叁、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疑难问题伍、结语壹、引言一、股权转让的功能1.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基础上的财产流转2.原股东财产变现,新股东实现投资目的3.交易成本低于资产分项买卖4.可依法减少纳税额壹、引言二、为什么拿有限责任公司说事1.在中国,全部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占比高。原因很简单——《公司法》26: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公》81.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2.法律关系复杂,股权转让中发生的纠纷多壹、引言三、合同的多舛命运——合同法内容总揽合同成立与否判定效力判断是(可否)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否无效有效可变撤效力待定变撤前违约抗辩权的行使解除转让全面履行违约责任责任承担、结算后合同义务撤销诉讼时效保全与担保贰、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协议转让1.于协议转让时,股权转让合同为买卖合同之一种,买卖标的为“股权”,合同一般在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符合法定生效条件,成立的同时生效《合同法》44.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时,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有权限的部门批准、登记时生效《合同法》44.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贰、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20: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2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1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贰、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其他。如《商业银行法》42、《保险法》82等(关于股份公司)3.应当批准的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批准前的效力状态虽然前述规定中有的明定“无效”,有的语焉不详,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定为“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9: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贰、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挂牌转让1.挂牌出让当事人:挂牌人、竞买人2.挂牌出让合同的成立《合同法》13: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1)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文件等属要约邀请;(2)竞买人的竞买报价书为要约;(3)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的行为为承诺。贰、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法》25: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3.《成交确认书》的性质《成交确认书》只是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一个书面证据。试比较:《合同法》3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4.书面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是对《成交确认书》的又一次确认和细化,因而同样只具有证据效力。但“双方签字盖章”可以成为生效的条件。贰、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三、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所附条件的限制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于成立时生效。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附条件。《合同法》45: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应当注意,所附条件应合法。如经签订书面合同后生效、经公证后生效等。但是,所附条件不允许违反法律和逻辑。如下列约定:“合同自购买方在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所附条件无效的,视为未附条件叁、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一、股权变动股权变动,指股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股权转让时,股权变动就出让方而言,表现为股权的消灭,股东资格消灭。就受让方而言,表现为股权的取得,从而取得股东资格。合同效力与股权变动的关系:1.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效力待定、无效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股权变动;(有例外)2.合同生效,并不自动发生股权变动。叁、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3.欲实现股权变动,需要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工商机关的变更登记,为新股东对抗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内部登记发生主义和权力机关登记对抗主义二、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公司法》74: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至此,就公司而言,公司可认为股权受让人为公司股东,可通知其参加股份会、表决与分红。叁、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三、工商变更登记买受人依转让合同,可对抗转让人;依公司名册等的变更登记,得对抗公司。何以对抗转让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工商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公司法》33.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何谓对抗?——当原股东与公司串通一气,将业已转让的、但未经工商登记的股权,再转让给他人(一股二卖)并经工商登记的,该他人可以取得股权,原受让人合同目的落空。叁、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公司法解释》(三)28.1: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叁、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物权法》106: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叁、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四、公司内部以及工商机关所进行的登记,属于股权变动登记,而不是合同本身的登记,与合同本身的效力无关前述《公司法》解释(一)第9条所言的登记,为“合同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要求之下、针对合同本身的登记,而不是针对股权变动登记。因此,股权变动登记,与合同本身的效力无关。可参照:《物权法》15: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疑难问题一、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合同之效力合同无效。但构成善意取得时,可以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合同法》51: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公司法解释》(三)26: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疑难问题应当说明的是:这时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为原始取得(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取得),非为继受取得(依照原股东的股权和意思而取得)。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疑难问题二、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效力《公司解释》(三)第26条第2款,将名义股东的相对人(隐名股东),界定为“实际出资人”。其转让“股权”时效力如何?我们认为,如不构成《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有效。转让标的为“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受让人只能取得“实际出质人”的地位,不能仅仅依转让合同,要求公司和工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疑难问题三、转让已质押股权的合同的效力效力待定。质权人同意的,有效;否则,无效,且不会构成善意取得。《物权法》226: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1.无效的原因为: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2.不构成善意取得的原因:法律有禁止性规定,不可能构成善意。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疑难问题四、老股东再次转让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的,转让合同效力无效。构成善意取得时,可发生股权变动效果。《公司法解释》(三)28: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疑难问题五、需要批准但未经批准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合同业已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法解释》(一)9: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疑难问题六、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合同的效力瑕疵出资:股东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及章程、法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可表现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合同的效力,需要分几种情况讨论:1.受让方明知瑕疵出资,且转让合同不损害国家、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可资参照);2.受让方受欺诈,不知且不应当知道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疑难问题3.未全面出资的老股东不得以转让合同有效、股权已转让为由,对抗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请求其补足出资或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公司法解释》(三)19: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疑难问题七、转让“限制转让的股权”的合同的效力如股东之间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对外转让股权”,例如:存在“不求同年同日生,但求同年同日死”之类的限制转让股权的约定,但有股东转让时,转让合同效力如何?有效,且不需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原因在于,上述约定或章程的规定,因违法侵犯股东的固有权利(转让股权)而无效。该约定无效,自然无违约责任可言。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疑难问题八、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1.股东在公司内部转让股权时,任何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因无优先购买权存在而不受影响;《公司法》72.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公司以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合同效力同样因无优先购买权存在而不受影响;《公司法》72.3: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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