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加强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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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加强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2003-10-04中国公路网【声明】:转载《中国公路》《中国交通信息化》《中国高速公路》《中国公路文化》《中国交通建设监理》《交通决策参考》稿件须经书面授权。索取授权书QQ:471885979为加强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力服务经济,方便群众,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方案。一、恶劣天气实行交通管制的原则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必须坚持尽最大努力保障交通安全,尽最大努力提供通行便利,尽最大努力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灵活处置、快速联动、及时诱导、必要管制的措施,积极探索科学的管理方法,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安全、高效、快捷的作用。(一)遇有冰雪、暴雨、狂风等恶劣天气,高速公路可实行限速、限制车种通行等临时管制,一般不实行全线封闭管制。(二)高速公路出现大雾、冰雪,根据能见度等情况实行分级管制。1、能见度不足30米(现场判断依据:高速公路车道分界虚线一实一空长15米)、路(桥)面全线结冰,不能保障车辆安全通行时,实行特级管制。除重要领导特别紧急公务、紧急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在警车带道下通行外,禁止其他各类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已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须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及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以不超过20公里/小时的速度就近驶离高速公路或进入服务区休息。2、能见度在30米以上50米以下、路(桥)面部分路段结冰,不能保障车辆安全通行时,实行一级管制。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三超”车辆、大型客货车辆和后尾灯不亮的小型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管制路段临时限速40公里/小时、禁止超车;通行车辆必须开启雾灯和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危险报警闪光灯,保持车间距不小于30米。3、能见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坡道、弯道等路(桥)面有积雪尚未结冰时,实行二级管制。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三超”车辆及重载大型货车驶入高速公路,管制路段临时限速60公里/小时;通行车辆必须开启雾灯和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保持车间距不小于50米。4、能见度在100米以上200米以下时,实行三级管制。管制路段临时限速80公里/小时;通行车辆必须开启雾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保持车间距不小于80米以上。二、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管理的协调指挥及工作职责(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以及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联合指挥协调机制,制订工作预案,遇有恶劣天气及时加强沟通协调,按职责分工督促、指挥有关单位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共同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二)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与交通厅路网调度办公室作为省联合协调指挥办事机构,负责及时掌握全省高速公路恶劣天气信息及路网运行信息;负责根据基层单位提出的建议,综合路网实际情况,共同协商决定实行或撤销交通分流等临时管制的路段、时间;负责及时通过江苏交通广播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全省高速公路上的大雾等恶劣天气及管制信息;指挥督促基层交巡警、路政及经营管理单位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三)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联合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高速公路路政机构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辖区高速公路及周边路网恶劣天气交通管理工作预案。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辖区路网交通分流、以及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处置。(四)建立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牵头,高速公路交巡警和路政参与的三方联动协调指挥小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恶劣天气条件下采取管制措施和快速联动处置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进行协调指挥。(五)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及路政大队分工负责加强辖区路面现场管理和巡逻监控,及时准确报告相关信息,根据上级指令,组织实施交通管制。(六)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及时利用可变情报板、可变交通标志准确发布气象及路况信息、交通管制信息,设置交通管制的标志、设施等;负责在相关收费站、入口发放警示卡,设置预告标志牌;根据管制等级要求,对限制驶入的车型、车种不得发放通行卡;负责落实扫雪、除冰、防滑等措施,以及确保清排设备、人员24小时待命,保证能够及时快速清障。三、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工作要求(一)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交巡警大队、路政机构要加强对辖区恶劣天气特别是大雾天气出现规律的研究,主动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关注可能出现恶劣天气的信息。各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与协作,突出重点路段、时段,加强路面巡查、监测,确保路面巡查不失控和相关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高速公路监控中心要加强对路面雾情等异常信息监测,发现或接到雾情等异常情况、信息,须及时通报交巡警、路政部门及收费站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通过可变情报系统发布路况信息。(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广大车辆驾乘人员积极参与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公众媒体报告路况和恶劣天气信息。倡导驾驶员积极利用交通广播网等媒体及时了解掌握路况信息,选择合适线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警示黄卡上印有江苏交通广播网广播频段,提示驾驶人员随时收听路网运行信息。(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交巡警大队、路政机构发现或接到恶劣天气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沟通并交换意见,根据管制等级要求,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设置活动标志,实行限速、限制部分车种通行等。涉及相邻路段的,应及时与相邻地区的管理单位通报交流情况。发现下雪或大雾能见度低于200米时,应及时分别报告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交通厅路网调度办公室和省经营管理单位,并通知当地公众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交巡警大队、路政机构应当加强与相邻省(市)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部门的联系,建立省际路段联合处置机制,共同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协调配合工作。(四)出现恶劣天气需要实行临时管制时,辖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交巡警大队及路政机构的领导必须坚守一线指挥岗位。交巡警、路政及清排障所有备勤人员全部到岗在位。交巡警大队和路政机构除留有少量值班、机动人员外,应立即向各主要站点派出警力,加强路面监控和现场管理。巡逻执勤中应不间断喊话鸣笛警示,监督提醒驾驶员按要求开启灯光,严格禁止在雾区或有冰雪路段超速、超车,及时指挥引导限制通行的车辆就近驶离高速公路或进服务区休息。(五)因大雾天气高速公路需要实行特级或一级管制时,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及高速公路支队、交通厅路网调度办公室领导应加强指挥协调,指导解决实施管制中的问题。辖区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值班领导应到一线指挥,及时组织指挥区域分流,落实警力在各临近高速公路入口前的普通道路交叉口处,引导车辆从普通道路通行,避免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处积压。(六)出现大雾需要实行二、三级管制时,辖区高速公路三方联动协调小组实行集体办公,共同决定采取或变更、撤消管制措施,同时报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和省交通厅路网调度办公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及时按等级管制要求准确发布路况信息和限速等管制规定,按要求设置活动标志等临时管制设施。交巡警大队负责加强入口检查控制,对限制通行及车况差、灯光不齐、不亮的车辆禁止驶入高速公路。(七)出现浓雾,高速公路不具备通行条件,需要实行特级交通管制,或能见度恢复需要撤销或变更管制时,应由辖区高速公路三方联动指挥协调小组形成一致意见,分别报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与交通厅路网调度办公室协商后决定。紧急情况下,可在实施交通管制的同时上报。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接到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实施或撤销、变更管制决定后,须及时报告市交巡警支队,并立即组织实施。需要组织外围交通分流的,由市交巡警支队通知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交通厅路网调度办公室负责及时向相关路政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下达实施或撤销、变更管制的命令。实施临时封闭管制措施期间,交巡警和路政部门应当加强封闭路段巡查,及时反馈信息,采取喊话、巡逻车压道等措施,引导封闭路段内滞留车辆尽快、安全地从最近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或就近进入服务区。发现停留的故障车或障碍物,及时通知排障部门并协助排障人员进行排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封闭路段服务区内滞留及休息车辆的管理工作,严禁车辆在管制措施解除前擅自驶出服务区。(八)出现路面积雪,辖区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方式清扫。清扫积雪应按先桥梁、匝道、后一般路面,先超车道、后行车道、再紧急停车带的顺序进行。人工扫雪不得在中央分隔带堆放积雪,避免融雪后路面、桥面、桥涵口结冰。(九)实行临时交通分流管制,需要相邻省(市)配合的,辖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交巡警大队和路政机构及时与相邻省(市)同行单位联系,请求协助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省级部门出面协调联系;相邻省(市)高速公路实施交通分流管制,需要配合支持的,应积极协助组织实施,同时分别报告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交通厅路网调度办公室和省级经营管理单位。(十)实行特级交通管制时,遇有重要领导紧急公务、病员急救等特殊车辆需要通过时,三方联动协调小组负责调度入口地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或路政机构派出警车带道,对于跨辖区中途无法交接或不便交接的,须一直带出管制路段。四、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一)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交巡警大队及路政机构应密切联系、积极协调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建立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紧急救援、快速清障工作机制,制订工作预案,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绿色通道,努力保障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现场得到及时清除。(二)各责任单位的领导要加强重特大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的组织指挥。发生10辆以上车辆相撞或一次死亡3至4人的事故,所在地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及该路段经营管理单位的领导应到现场;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20辆以上车辆相撞的事故,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和公安厅交巡警总队领导,以及省经营管理单位的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现场处置及善后工作。(三)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阻排队积压时,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和路政机构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快速处置,落实专门力量在受阻排队车辆后方喊话、鸣笛,指挥车辆有序停放,防止发生二次事故,严禁车辆堵塞紧急停车带,必要时可在前方互通处实施临时分流管制。对事故现场必须快勘快撤,尽快恢复交通。预计2小时内现场交通难以恢复的,由道路经营管理单位牵头,交巡警大队及路政机构共同参与,及时实施对向借道通行管制。实施上述临时管制措施时,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按规定设置标志、锥筒等设施,交巡警大队负责加强现场指挥疏导。(四)高速公路发生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落实相关收费站出入口开辟紧急通道,保证执行现场指挥、抢险、救护任务的车辆快速通行。五、恶劣天气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标志设置要求出现恶劣天气实行交通管制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利用可变情报板适时准确发布信息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迅速设置活动标志等设施。(一)路面有积雪或因大雾实行三级管制时,临近有影响路段距收费站出口500米处,临时设置限速80公里的活动交通标志。(二)路面结冰或因大雾实行二级管制时,临近有影响路段距收费站出口500米处,临时设置限速60公里的活动交通标志;从有影响路段前距收费站出口500米处左右处起,间隔200米左右依次设置“前方大雾(桥面结冰)”、限速60公里、禁止超车的标志组合。(三)路面严重积雪、结冰或因大雾实行一级管制时,临近影响路段距收费站出口500米处,临时设置限速40公里的活动交通标志。(四)局部管制路段较长的,应在管制路段内相关的收费站出口处选择能见度稍好的适当位置加设临时限速、禁超标志。六、各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案,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分别报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和交通厅路网调度办公室备案。泰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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