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公示(航道航政部分)序号许可事项许可依据许可主体许可条件提交材料目录许可程序办理期限其他事项示范文本以下提交材料中涉及的各类图纸均须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1建设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拦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1)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在列入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的航道上建设拦河构筑物(闸坝)及桥梁的许可;(2)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在列入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的航道上建设闸坝及桥梁以外的构筑物、设施的许可;在未列入上述航道范围的六级以上航道(含六级)建设临河、跨河、过河、拦河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许可;在七级航道上建设闸坝及桥梁的许可;(3)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在七级航道上建设闸坝及桥梁以外的构筑物、设施的许可;兴建等外级航道的临河、跨河、过河、拦河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许可。1.确需建设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拦河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2.符合航道规划;3.已履行相关工程项目批准手续(未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除外);4.符合《内河通航标准》、《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不降低航道原有的通航条件;5.具有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6.具有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和措施。7.在限制性航道上,建设桥梁应当一孔跨过通航水域。临河修建码头、港池、船厂、取(排)水口、护岸、房屋及设施等: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申请理由、地点(航道名称、里程桩号、岸别)、涉及通航标准的技术尺度等);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含用地、规划手续等);4.码头、港池:平面位置图、护岸结构图、航道平面图、航道断面图、港池断面图;取(排)水口:平面位置图、航道断面图、取(排)水设计横向流速;船厂、护岸、房屋及设施:平面位置图、航道平面图;5.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文本;6.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文本(含清除期限、废弃物弃置地点等);7.护岸、绿化恢复或补偿方案。1.当事人申请;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6.送达。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涉及其他部门许可的,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1.许可申请表(码头)2.许可申请表(其他设施)跨河修建桥梁、架设管道: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申请理由、地点(航道名称、里程桩号)、跨径、通航净空、墩桩承台高程等);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含用地、规划手续等);4.航道平面、断面图;5.桥梁、管道平面位置图、立面图;6.通航孔两侧墩柱防护设施的设置方案;7.桥梁、管道净高提示牌、桥名牌、(非一跨过河的桥梁)桥涵标、桥区航标的设置、维护、管理方案;8.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文本;9.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文本(含清除期限、废弃物弃置地点等);10.护岸、绿化恢复或补偿方案。1.许可申请表(桥梁)2.许可申请表(架空管道)架设过河线缆、埋设过河管线:(跨河管道结构类似于桥梁的,按照跨河修建桥梁提交材料清单)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申请理由、地点(航道名称、里程桩号)、涉及通航标准的技术尺度等);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含用地、规划手续等);4.作业具体地点的航道平面图、埋设过河管线的航道断面图、过河线缆立面图;5.专用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方案;6.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文本;7.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文本(含清除期限、废弃物弃置地点等);8.护岸、绿化恢复或补偿方案。1.许可申请表(过河管线)2.许可申请表(架空电线)拦河修建闸坝: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申请理由、地点(航道名称、里程桩号)、设计船舶通过能力、船闸有效尺度、引航道、隔流堤长度、引航道口门区的水流表面最大流速值、过闸桥梁通航尺度等)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含用地、规划手续等);4.闸坝平面位置图、闸室平面布置图、引航道平、断面图;5.过闸桥梁立面图;6.航道影响论证手续材料(含与通航尺度有关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图;闸坝、闸室、引航道的航标配布图;船舶通过能力设计资料;流速分析资料;构筑临时围堰的须提供围堰位置图、疏浚等资料);许可申请表(闸坝)7.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文本;8.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文本(含清除期限、废弃物弃置地点等);9.护岸、绿化恢复或补偿方案。1.当事人申请;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6.送达。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涉及其他部门许可的,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2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以及专用航标的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1.确需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撤除、移动专用航标和对其进行其他状况改变;2.符合《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江苏省内河航标细则》的要求。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申请理由、地点(航道名称、里程桩号、岸别)、标志种类、标志规格、能源、灯器等);3.专用(设)标志配布图、外形尺寸的选择、灯光能源选用的设计方案;4.涉及损坏护岸、绿化的应提供恢复或补偿方案。许可申请表(专用标志)3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二条符合《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江苏省内河航标细则》的要求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申请理由、地点(航道名称、里程桩号、岸别)、航标种类、航标规格、能源、灯器等);3.搬迁、拆除的航标所处航段图、新的航标配布方案;4.涉及损坏护岸、绿化的应提供恢复或补偿方案。许可申请表(航标)注:1、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许可办理场所领取或者通过江苏省交通厅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