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有限责任公司受让本公司股权的合法性探析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这个问题涉及公司法中一个重大争议,即公司能否受让本公司的股权。通说认为从公司法中公司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及债权人利益考虑,公司不能受让本公司的股权。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公司部侯二朋律师在总结学者分析和司法裁判实践的基础上,认为公司可以有条件地受让本公司的股权,且在受让之后应进行减资注销股权或再将股权予以转让。一、通过网络查询到的各方观点(一)通行观点:除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外,公司不得受让本公司股权在百度上搜索,大多数观点都是引用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之规定,认为只有在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公司可以受让本公司股权,除此之外公司不得受让本公司股权。(二)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周建良的观点: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公司可以受让本公司股权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周建良在浙江法院新闻网发表了一篇题为《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股东股权问题探讨》的文章。在该文中,周建良首先列举了有关公司能否受让本公司股权的三种观点,即: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资本维持原则及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除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禁止有限2/5责任公司收购其他股东股权,以确保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债权人利益。这是大多数人持有的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现行公司法将“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编排于股份有限公司项下章节,而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章节中并无此类规定。运用民商事法律的体系解释方法可以得出该规定是专门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不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只要股东与公司协商同意,公司就可收购其股权。第三种观点认为,除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有限责任公司仍可与股东协议收购其他情形的股权,但前提条件是不得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举的情形,否则该收购协议无效。周建良分析认为,前两种观点“过分拘泥于公司法原则和法律体系解释方法的形式而同时忽视了法律之实质目的。第一种观点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特点,不利公司发展,而第二种观点却会放纵公司无正当理由收购,极易导致公司资本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他支持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一是法律未禁止公司受让本公司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仅规定了法定情形下公司必须受让本公司的情形;二是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的解读,也可以推断出该司法解释允许股东与公司协商收购股权的范围并不限于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公司受让本公司股权的情形2016年4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人邓忠生与被申诉人株洲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谢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2016)湘民再1号民事判决。1、二审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2004年10月24日,建筑设计院全体股东签名通过了《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公司宗旨为公司通过人才、技术及资本的优良配置,科学地运用人才、3/5资金和先进的专业技术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提供全方位的、卓有成效的、一流的设计产品和全过程技术性、管理性的优质服务。”第二十条规定:“当发生下列事由时,持股人必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转让其全部股权:……3)辞职或辞退的;……上述事由发生后持股人未在30天内转让股权,30天期限届满停止分红;如30天内无受让人,由董事会按下列规定接受股权:……2)辞职、辞退或其他事项离开本公司的,按公司上一年度末帐面净资产结合股权比例确定股本受让价格,但不高于股本原始价格。董事会受让股权后,可由董事会成员分摊或转为技术股。”2、湖南省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判决后,湖南省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建筑设计院《公司章程》及《股权管理办法》中回购股权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回购股份有严格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除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权外,公司不得回购股份。建筑设计院规定职工离职30日内没有确定受让人的,由公司回购股权,职工离职未确定股权受让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可以回购股权的例外情形,故该条款因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是无效条款。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对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湘民再1号案件判决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具有该条规定的三项法定事由之一,公司即有义务回购异议股东的股份,而并非规定公司只能回购异议股东的股份以及除此之外不得回购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并无禁止性规定。建筑设计院的《公司章程》及《股权管理办法》关于股份回购的具体内容,不违反公司法中有关注册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有效条款。湖南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判决中确认了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的情形,理由有三,一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的义务,没有限制公司收购本公司的权利;二是法律没有禁止公司受让本公司的股权;三是章程关于股权回购的内容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4/5二、各方观点总结与理由分析从以上搜集到的观点来看,本律师基本赞同公司可以受让本公司股权的观点,但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应当附有条件。1、赞同公司可以受让本公司股权观点的理由(1)公司法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没有禁止公司受让本公司股权,且在第七十二条规定了股东之间及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之间股权转让情形后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授权股东、公司可以对股权转让的其他情形进行规定。(2)公司法在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中规定禁止除特殊情形之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这可以印证公司法并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受让本公司股权。(3)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具有该条规定的三项法定事由之一,公司即有义务回购异议股东的股份,而并非限制公司受让本公司股权的权利。(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的规定,可以推断出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公司可以受让本公司股权。2、公司受让本公司股权的附加条件(1)如果是股东与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受让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的,应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协议内容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2)考虑到股权转让权利系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如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受让本公司股权情形的,该公司章程条款应取得全部股东的表决通过,否则对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股东不发生法律效力。(3)公司受让本公司股权后应及时处分股权,不得长期持有。5/5三、公司受让本公司股权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通过以上总结和分析,公司受让本公司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中的一种特别情形。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采取如下法律风险防范措施。1、如果通过章程规定公司可以受让本公司股权的,该章程要由股东一致通过。否则可能面临规定公司受让本公司股权条款仅适用于部分股东的情况,而且未同意的股东也可能会阻止公司受让同意该条款股东的股权,无法达到规定公司受让本公司股权条款的目的。章程中应规定公司受让股权后公司的处置措施,可以规定公司进行减资,注销该股权;也可以规定公司将该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奖励给某些员工等。2、公司如果通过协议受让与本公司股东股权的,应取得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在协议中应明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的目的,防止协议内容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3、公司受让本公司股权之后,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将该股权处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第二款“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该合理的期限确定为六个月为宜。4、对出让股权的股东而言,应督促公司及时处分该股权,在公司处分该股权前仍可能会依法承担股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