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7.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8.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备案经营场所的提交)。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10.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1.设立登记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依照本清单提供材料。2.可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从首页“商事登记”栏目下载或者到商事登记机关领取相关表格,按所附要求填写。3.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6.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7.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8.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商事主体以其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并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不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的证明。9.商事主体申请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备案涉及《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按照《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执行。10.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6)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11.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相应提交材料清单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5)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