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的设立或变更,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必须取得《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方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第四条《批准证书》由省安全监管局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出具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或变更《批准证书》。第五条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批准证书》:(一)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或副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生产建设项目。(二)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储存企业储存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设立罐区容量超过1000m3或库区总面积超过550m2的。第六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核发《批准证书》。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区域内建设。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2(二)工厂、仓库选址场所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申请《批准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一式2份);(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及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五)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六)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七)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八)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九)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同时采用纸质文本和网上申请两种形式。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企业直接登陆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具体网址为),进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在网上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和网上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市级安全监管局。(二)市级安全监管局对项目设立安全条件审查的同时,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批准证书》申请资料审查和网上审核。审查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三)省、部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批准申请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局。市级安全监管局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网上审核,审查合格后,与项目设立安全条件审查相关资料一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四)省安全监管局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设立批准条件的,核发《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3项目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项目建设单位凭《批准证书》向预登记或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批准证书》实行严格的“一址一证书”原则。第十二条《批准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名称、项目地址和经济类型;(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三)批准生产(储存)的类型、产品种类及数量;(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第十三条《批准证书》不设有效期限。待建设项目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规定要求建成正式投产之前,生产、储存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及时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取得《批准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应材料。(一)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通知书;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4.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证明;5.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二)变更企业所在地地名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2.地名办相关证明材料;3.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证明;4.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三)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2.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资产转让协议原件;3.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4.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四)变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能力或变更建设项目地址的,4应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2.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变更的批准文件资料;3.同意变更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4.与变更内容一致的安全预评价报告;5.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6.变更建设项目地址的,还需提供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或变造《批准证书》。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造成《批准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声明作废,同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并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补发《批准证书》书面申请。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决定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应提出书面注销申请,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安全监管局注销其《批准证书》。第十八条承担安全评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不依法办理《批准证书》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已建生产储存装置补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立批准证书,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附件: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2.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5附件1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生产□储存□申请单位:(盖章)生产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6填写说明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同时要制作电子文档(表六、表七除外)。二、本表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填写。三、本表封面上的“申请编号、受理编号以及日期”由发证机关受理人员编写。四、本表中的“申请单位”、“单位地址”、“申请设立企业名称”栏目填写全称。五、“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类型填写。六、“经济类型”按“国有”、“合资”、“独资”“股份”、“集体”、“私营”或“其它”填写。七、“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是指生产单位所生产的主要危险化学品及实际可以达到的最大生产量。八、“主要储存设施及储存能力”是指储存单位所具有的储存设施及最大储存量。九、《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由首页、《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申请书填写说明》、生产(储存)单位基本情况(表一)、生产原料(表二)、中间产品(表三)、生产产品(表四)、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表五)、部门审查意见(表六)组成。十一、“生产原料”是指生产单位外购的作为原料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中间产品”是指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生产(副)产品”是指生产单位生产且用于出售的危险化学品。十二、“危规号”是《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规定的危险货物编号;“剧毒物品编号”是指《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物品编号。十三、新设立企业可以不填写表一中“职工人数”、“危化品从业人数”、“安全管理人数”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技术管理人数”内容。7表一基本情况表申请单位邮政编码单位地址经济类型生产单位企业类型申请设立企业(项目)名称联系电话职工人数危化品从业人数安全管理人数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技术管理人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编号生产场所地址产权自有□租赁□承包□储存设施地址产权自有□租赁□承包□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主要储存设施及储存能力8表二生产原料序号危险化学品名称危规号剧毒品编号需要量(吨/年)储存情况化学名称商品名称俗名仓库数量总库存面积(M2)储罐数量个)总储罐容量(M3)9表三中间产品序号危险化学品名称危规号剧毒品编号生产能力储存情况化学名称商品名称俗名仓库数量个)总库存面积(M2)储罐数量(个)总储罐容量(M3)10表四生产(副)产品序号危险化学品名称危规号剧毒物品编号生产能力储存情况化学名称商品名称俗名仓库数量(个)总库存面积(M2)储罐数量(个)总储罐容量(M3)11表五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序号化学品名称危规号剧毒品编号最大储量储存情况化学名称商品名称俗名仓库数量总库存面积(M2)储罐数量总储罐容量(M3)12表六部门审查批准意见企业主管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盖章)年月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结论性意见(盖章)年月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盖章)年月日13附件2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申请单位生产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14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经济类型从业人员人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原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编号申请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成立日期经济类型从业人员人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上年固定资产净值(万元)上年销售收入(万元)原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编号生产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成立日期经济类型从业人员人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上年固定资产净值(万元)上年销售收入(万元)原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编号15企业申请变更原因:(盖章)年月日1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后备注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经济类型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编号批准产品及生产能力(具体变更原因填写在备注栏,此页不够可另附页)批准证书证号17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经办人:(公章)年月日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经办人:(公章)年月日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处办理意见:负责人:经办人:(公章)年月日省安全监管局(批准机关)意见:负责人:(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