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符合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求,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考核的具体工作。第六条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得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第二章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主体资格1.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办批准的正式批文;2.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委托文书;3.监督机构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可能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或单位合署。同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委托一家监督机构。(二)监督人员配备1.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监督机构)不少于12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含县级市、区)不少于5人;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20人。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6。市政工程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应适应开展监督工作实际需要。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与施工安全监督合署的不低于总人数的50%。(三)负责人资格1.地市级监督机构和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级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2.其它县级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四)固定工作场所地市级监督机构应具有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县级监督机构不少于200平方米;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800平方米。(五)仪器设备工具1.具有能满足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2.具有能满足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六)管理制度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制度;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审批制度;3.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4.工程质量监督巡(稽)查制度;5.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制度;6.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制度;7.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8.工程质量问题上访投诉处理制度;9.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10.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1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1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制度;13.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4.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资料管理制度;15.监督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16.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17.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18.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制度;19.廉政建设制度;20.财务管理制度。(七)信息化管理监督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具有能够基本满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信息化条件。有条件的监督机构应建立局域网,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管理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并配备相应的硬件、软件及维护人员。(八)监督费上缴监督机构应按规定的比例及时上缴监督费。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上缴上年度监督费收入的4%。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为人正直,作风正派;2.持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类行政执法证;3.年龄不超过60周岁,但具有高级职称的监督人员可延长5年;4.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工程类大专(本科、研究生、博士)学历,且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8年(5年、3年、1年)以上;5.经业务知识考试合格;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正式编制人员。不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作为助理监督人员,可参与工程质量监督,但不能独立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第三章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第九条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第十条监督机构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得分在70分(含)以上为符合,70分以下为不符合;其中带“★”的为否决项。具体考核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实施(附一)。考核的主要内容有:(一)主体资格;(二)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三)监督机构的内部管理情况;(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五)所监督区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当监督机构发生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符合。(一)发现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二)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三)因监督人员严重失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第十一条监督机构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为符合要求的,应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建设厅核准,同时上报下列资料:1.当地政府编办的批准文件;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文书;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附一)。省建设厅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拟考核符合的监督机构进行考核认定。必要时,省建设厅进行抽查考核。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整改期一般为六个月。经整改后考核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名义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二条监督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内容分为业务知识考试和工作业绩考核,业务知识考试合格、工作业绩考核符合,考核结论为合格。(一)考核的主要内容1.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2.监督人员的行为规范;3.监督人员的监督职责履行情况;4.业务及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情况。业务知识考试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工作业绩考核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考核合格人员报省建设厅(附二)核准。(二)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1.不符合基本条件的;2.不能正确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国家相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3.因监督工作失职,所监督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4.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5.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6.业务知识考试不合格的;7.有其他失职或违法行为。第十三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可作为助理监督人员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等符合要求后,一年内重新考核认定。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四条省建设厅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制度,不定期对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作为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和延期的重要依据。第四章证书管理第十五条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使用建设部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证书。省建设厅负责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证书的发放。第十六条监督机构证书或监督人员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的,可申请补证。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同意,到省建设厅办理补证手续。补发或更换的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第十七条监督机构证书和监督人员证书实行有效期。监督机构证书有效期为3年;监督人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实行定期复核并延期。证书每3年延期一次。符合延期要求的,可延长一个有效期。延期程序按考核程序相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延期、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不得使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证书的延期,可在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按原程序向省建设厅提出延期验证申请。第十八条监督人员应当按规定接爱省建设厅组织的继续教育。在一个证书有效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课时不少于48课时。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不予延期。第十九条在有效期内,省建设厅发现监督机构或监督人员有不符合考核符合(合格)条件的,可作出撤销原考核认定意见的决定,暂时收回其证书,并责令整改,直至符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监督机构应将监督机构证书悬挂在办事大厅或其他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人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应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和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序号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及分值得分值及扣分项目说明一、基本条件(45分)1主体资格(10分)★□具有当地政府编委的正式批文;没有的扣10分。★□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书;没有的扣10分。★□监督机构应独立;不独立的,扣10分。以上扣完为止。2监督人员配备(5分)□地市级监督机构的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12人;少于12人的,每少1人扣0.5分。□县级监督机构的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5人;少于5人的,每少1人扣0.5分。□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的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20人;少于20人的,每少一人扣0.5分。以上扣完为止。□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安装与土建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6;不符合比例的,扣2分;市政监督机构人员结构不适应工作需要的,扣2分。★□持证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比例不低于75%(50%)。低于75%(50%)的,扣5分。3负责人资格(3分)★□地市级监督机构和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级监督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3分),达不到的扣3分。★□其它县级监督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3分),达不到的扣3分。4工作场所(2分)□地市级监督机构不少于500平方米;达不到的扣2分。□县级监督机构不少于200平方米;达不到的扣2分。□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800平方米;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5仪器设备工具(4分)□具有能满足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不能满足的,扣2分。□具有能满足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不能满足的,扣2分。以上扣完为止。6管理制度(6分)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制度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审批制度3、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4、工程质量监督巡(稽)查制度5、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制度6、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制度7、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8、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制度9、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10、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1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1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制度13、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4、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资料管理制度15、监督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16、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17、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18、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制度19、廉政建设制度20、财务管理制度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7信息化管理(5分)□信息化建设能基本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5分),不能满足的扣5分。□建立局域网,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办公自动化,配备相应的硬件、软件及维护人员(加3分)。□地市级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级监督机构在Internet互联网上建立独立域名网站(加2分)。□其他县级监督机构以网页形式链接在其主管部门网站上(2分)。8监督费上缴(10分)□应按规定及时上缴监督费;近三年,累计上缴的监督费低于90%的,扣2分;低于80%的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