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核查:1、CNAS-CL01关于期间核查的要求主要在两个条款体现:(1)5.5.10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2)5.6.3.3期间核查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日程对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以及标准质量(参考物质)进行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一、仪器设备期间核查,应考虑6个方面的内容:1、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对于稳定性好的仪器设备可不考虑进行期间核查,对于稳定性较差的仪器设备,在适当时间安排期间核查;2、仪器设备的校准周期及上次校准的结果:对于实验室识别出校准周期可以较长的仪器设备或上次校准结果不是很理想的仪器设备在适当时间安排期间核查,对于校准周期短的设备,正常情况下,可不考虑安排期间核查;3、仪器设备的使用状态和频次:在仪器设备易发生故障或排除故障后,不需进行校准时,应考虑安排期间核查,当仪器设备使用频次较高时,应考虑安排期间核查;4、仪器设备的使用:经常拆卸、搬运、携带到现场进行检测、校准的设备应在适当时考虑安排期间核查;5、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熟练程序:人员熟练程度不高,引发仪器设备故障的概率增高,甚至影响到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应考虑安排期间核查,并缩小期间核查的间隔;6、仪器设备的使用环境:当仪器设备的使用环境较为恶劣时,影响设备的使用状况,应考虑安排期间核查;二、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期间核查,分为有证标准物质和非有证标准物质1、有证标准物质是附有认证证书的标准物质。所有有证标准物质都需要经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有证标准物质在研制过程中,对材料的选择、制备、稳定性、均匀性、检测、定值、贮存、包装、运输等均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为了保证标准物质量值的准确可靠,研制者一般都要选择6-8家的机构共同为标准物质进行测量、定值。对于有证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实验室在不具备核查的技术能力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核查:(1)是否在有效期内;(2)是否按照标准物质证书上所规定的适用范围;(3)使用说明、测量方法与操作步骤是否符合要求;(4)储存条件和环境要求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无需再对该标准物质的特性量值乾地重新验证;若上述情况的核查结果完全符合要求,实验室无需再对该标准物质的特性量值进行重新验证;如果发现以上情况出现了偏差,实验室则应对标准物质的特性量值进行重新验证,以确认其是否发生了变化。2、非有证标准物质是指未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标准物质,包括:参考(标准)物质、质控样品、校准物、自行配置的标准溶液、标准气体等。对于非有证标准物质的核查:(1)定期用有证标准物质对其特性量值进行期间核查;(2)如果实验室确实无法获得适当的有证标准物质时,可以考虑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核查:a、通过实验室间比对确认量值;b、送有资质的校准机构进行校准;c、测试近期参加过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样品;d、检测足够稳定且不稳定度与被核查相近的实验室质量控制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