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盗窃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最初实施盗窃前,只是知道出去“转转”,并没有和孙XX、王XX事先预谋好,而是在到达现场后被诱导情况下,临时起的犯意,所以其危害性和事先经过精心预谋的犯罪是有区别的。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辨认是非的能力尚有欠缺,具有可挽救感化的条件,请求法庭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二、被告人在三次盗窃中系被王XX带领下实施的,且第三次盗窃中只是起到望风的作用。而在实施完成三次盗窃行为后,都是将赃物交给了孙XX,被告人并没有分到赃物赃款,自己只是和王XX拿了XX元生活费,从以上等细节中也可以看出三人主次作用的分工,被告人受XX系孙XX、王XX指挥的,被告人所起到的作用是相对次要的,请求法庭根据以上细节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三、本案发生前被告人从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案发前被告人一直表现良好,被告人的本质并不坏,此次系一时糊涂走上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程度明显较浅。四、被告人XX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主动对三次盗窃供认不讳,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XX交代诚恳,认罪态度好,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综上所述,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XX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谢谢!辩护人:北京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XX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