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第三条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2—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第七条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第二章程序及组织第九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一)安全鉴定。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鉴定。鉴定承担单位对堤防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鉴定,编制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提—3—出堤防工程安全类别。(二)鉴定成果审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组织单位将鉴定成果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形成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书。10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审定。(其中宁波市10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安全鉴定意见由宁波市水利局审查和审定)。50年一遇堤防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审定。20年一遇堤防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审定。钱塘江省管堤防由省钱塘江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查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钱塘江地方管堤防按前述要求执行。(三)鉴定报告书审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书。第十条鉴定组织单位职责:(一)制订堤防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堤防安全鉴定工作;(二)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技术鉴定;(三)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提供堤防运行期管理自评报告和相应资料;(四)筹措堤防安全鉴定经费;(五)其他相关职责。—4—第十一条鉴定承担单位职责:(一)提出现场安全检查意见;(二)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开展必要的现场地质勘察、安全检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三)对堤防安全状况进行鉴定,提出堤防安全鉴定报告和工程安全类别;(四)按鉴定组织单位和审查、审定部门的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完善堤防安全鉴定报告;(五)其他相关职责。第十二条鉴定审定部门职责:(一)成立安全鉴定专家组;(二)组织召开堤防安全鉴定审查会;(三)审查堤防安全鉴定报告;(四)审定并印发堤防安全鉴定报告书;(五)其他相关职责。第十三条10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的安全鉴定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或水利水电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20年、50年一遇堤防的安全鉴定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或水利水电咨询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四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专家组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主管单位代表和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较丰富的专家组—5—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100年一遇及以上的堤防安全鉴定专家组由7名及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5名;20年、50年一遇的堤防安全鉴定专家组由5名及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3名。(二)专家组应根据堤防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定水工、水文、地质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三)专家组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十五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按《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执行。第十六条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资料,检查和评价堤防工程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通过现场安全检查,分析运行管理资料,提出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第十七条安全鉴定项目主要包括工程质量、防洪标准、结构稳定、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运行管理等。有抗震复核需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在鉴定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探和试验,补充有关材料质量检测,对重点部位进行必要的隐患探测。—6—第十八条堤防安全鉴定应在现场安全检查、检测和各分项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堤防安全类别鉴定结果、工程存在主要问题和处理措施建议,并编制堤防安全鉴定报告。第十九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堤防安全鉴定报告和堤防安全鉴定报告书等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堤防安全鉴定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纳入堤防维护或加固前期工作经费。第二十一条堤防安全鉴定工作应作为堤防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鉴定和考核,完善管理与监测设施,强化日常维修养护,提高堤防管理水平。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7—河道堤防安全鉴定报告书堤防名称:鉴定审定部门:鉴定时间:—8—填表说明一、工程概况概要说明堤防的建设时间、规模及功能,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加固情况,工程原设计规模、防洪标准及特征水位,主要建筑物组成及其特征参数。以及施工中与运行以来曾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文件中有关对工程管理运用的技术要求等。二、现场安全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指出工程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并结合运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重点和范围。三、工程质量评价说明工程质量的检查情况,评价现状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重点是工程外观、结构的强度、整体质量方面,工程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陷、裂缝、缺损、塌陷,内部是否有架空或空洞现象。四、防洪标准评价说明现状工程规模、防洪标准,洪水位及复核计算方法、要求达到的堤顶高程及与现状堤顶高程的差值,评价堤防实际防洪能力。五、结构稳定评价说明整体稳定、防冲设施和堤身结构稳定复核结果,评价堤防结构稳定情况。—9—六、渗流安全评价说明高水位运行工况、防渗土体、反滤结构等的复查结果,评价渗流安全状况。七、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说明交叉建筑物与堤防连接部位的完整性、与堤防建设标准的配套及自身的安全状况,评价受交叉建筑物影响、与其连接部位的河道堤防安全性。八、运行管理评价说明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安全监测等情况。对经历高水位时堤防的运行情况作专门说明,评价堤防运行管理水平。九、堤防总体安全评价根据《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堤防安全评价标准,评定堤防总体安全类别。十、存在主要问题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及堤防安全评价结果,分析堤防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十一、鉴定专家组意见根据堤防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堤防工程安全状况,提出安全评审意见,做出安全鉴定结论,并对运行管理或除险加固工作提出建议意见。—10—堤防名称所在地点主管单位鉴定组织单位鉴定承担单位成果审定单位工程概况:现场安全检查意见:—11—堤防安全分析评价工程质量评价防洪标准评价结构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12—交叉建筑连接段安全评价运行管理评价综合安全评价—13—存在主要问题:—14—鉴定专家组意见:专家组组长(签名):年月日—15—鉴定组织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印章):年月日县级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印章):年月日市级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印章):年月日审定部门意见:责任处(科)室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单位总工(技术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印章):年月日对20年、50年一遇堤防安全鉴定的审定部门意见分别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16—专家组成员表姓名专家组职务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从事专业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