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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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讲稿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中介监管处王会娜UsethiscoverpageforexternalpresentationsClientlogoshouldbealignedbottomwiththisguideClientlogoshouldgonohigherthanthisguideDateshouldbealignedtopwiththisguideTitleshouldbealignedtopwiththisguide©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1Notes:提纲第一部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修订简要介绍第二部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制度第三部分既存机构的法律适用问题第四部分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五部分现场检查第六部分典型案例©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2Notes:第一部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修订简要介绍第一节《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框架介绍保险市场的主体–监管机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保险消费者调整的对象主要调整监管者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行政关系©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3Notes:立法体例–总则。–市场准入(机构设立、任职资格)。–经营规则(一般规定、禁止行为)。–市场退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监管框架–机构监管–人员监管–行为监管©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4Notes:第二节保险中介监管法规沿革1992年人民银行颁布我国第一个规范管理保险代理的专门法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1996年颁布实施《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1月颁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2月颁布实施《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2001年1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对《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作出修订2009年新《保险法》颁布后,启动对“三个规定”的修订工作,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与《保险法》同步施行。©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5Notes:第三节修订的背景1.保险中介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从1999年第1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至今,经过十年的发展,全国现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864家、保险经纪机构362家、保险公估机构280家,2008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515.04亿元,同比增长44.08%,全国专业中介机构整体盈利25502.19万元,同比增长30.81%。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理念、体制、机制、人员素质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保险市场也对保险中介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市场秩序仍须进一步规范。随着保险中介市场不断发展,市场主体逐步增加,竞争日趋激烈,违法违规行为和种类增多,原有法律框架下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和监管措施已经不能适应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6Notes:3.新《保险法》的颁布对保险中介法律制度建设提出新要求。新的《保险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保险法》的修订,吸收了十六大以来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新鲜经验和有益探索,针对保险业发展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的实际,对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做出了许多新规定,保险专业中介监管也需要及时梳理已有的法规,做好与新《保险法》的衔接工作。4.此外,随着保险中介监管实践的深入,监管经验的不断积累,对保险中介发展、监管规律有了进一步认识,监管理念在进一步成熟。©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7Notes:第四节修订的指导思想兼顾前瞻性和具体可操作性新规章中,增加了加强公司内控建设、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允许设立全国性的代理公司等内容,引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同时,对原有的大多数规定予以继承和保留,维持政策连贯性,对于注册资本、保证金与职业责任险等的要求和标准充分考虑市场发展阶段,切合实际,同时,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责任,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同时,考虑到市场情况的发展和保监局实际监管工作的需要,规定的修改坚持“宜粗不宜细”的原则,留下市场发展和政策实施的空间。对于被市场接受的、先进的做法和经验,在规章修改中予以吸收;对于尚未达成共识的、仍需市场检验的制度,在规章中只确定指导性规定,具体工作可由保监局进行试点、研究。全局优化,废、改、立并举三个规定的修改紧跟《保险法》的修改进程,根据《保险法》的修改内容调整具体规定,将“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删除,单独制定相应的资格管理办法;对已颁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能吸收的尽量吸收,同时废止过时、矛盾的规定。©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8Notes:明确监管目标和监管重心新规定调整了监管思路,将监管重心转移到关注市场、关注风险上来,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对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注重运用市场化的调控手段,加强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为了更好体现这一变化,我们将三个规定名称定为“监管规定”,并根据市场行为的过程调整了章节结构。©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9Notes:第五节《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主要变化立法体例调整。为更好体现监管思路,将名称明确为“监管规定”,并按照市场行为的逻辑将章节结构调整为:总则;市场准入监管(第一节机构监管,第二节任职资格监管);业务经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删除了重复或者别的规章已经规定的条文,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从原来的142条精简为96条。减少了行政审批项目。一是取消了保险经纪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审批,改为报告制;二是取消了中介机构重大投资报告的规定。©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10Notes:更加注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一是明确保险中介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例如,完善保证金与职业责任险制度、强化中介机构的告知义务、增加经纪机构对保险产品承保公司的说明义务和对产品的分析责任等;二是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规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细化了关于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不得不正当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11Notes: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强化了对机构高管及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强化了对保险中介交易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求;加大了对保险中介机构虚构业务、套取费用、销售假保单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业务、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手段。市场准入标准适当提高。一是将经纪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1000万元;二是对股东的投资资质提出要求,要求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三是提高了高管任职的资格条件。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与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二是允许成立以“保险销售”为名称的专业代理机构;三是允许保险公估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咨询业务;四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12Notes:第三部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重要制度这些制度集中体现了监管的理念和思想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市场准入制度二是市场退出制度三是市场经营规则四是监督管理五是行政处罚制度©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13Notes:第一节市场准入制度(一)机构设立制度机构设立的条件:(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必须为实缴资本;(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从业人员均需持有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14Notes:新规定的不同要求1、注册资本要求提高。且明确规定为实缴货币资本。2、对股东、发起人资质提出要求。要求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3、取消了员工持证的最低人数要求,凡是开展业务均须持证。4、规定: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中介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中介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15Notes:设立法人机构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书红头格式(2)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3)《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5)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7)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9)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11)住所证明文件;(12)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16Notes:第一节市场准入制度(二)分支机构设立制度分支机构可以以分公司和营业部两种形式存在,设立条件一致,监管上不划分二者之间的层级关系,机构自己可以建立内部管理层级关系。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1)内控制度健全;(2)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3)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4)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17Notes:新旧规定的不同:1、取消了第一年只能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的限制2、设立分支机构与资本金挂钩。以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18Notes: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红头)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1)法人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2)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决议;(3)拟设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经纪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5)保险经纪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6)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7)已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工商注册时间、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以及是否受过处罚等);(8)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9)经营场所证明文件;(10)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11)上述第4、5项要求,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报告。©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19Notes:第一节市场准入制度(三)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契合《公司法》将原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明确为“董事长、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提高了对高管人员任职的资格要求:(1)要求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2)将不受“持有资格证书”限制的条件由“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修改为“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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