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试行)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决策水平,推进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浦东新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一、总则(一)指导思想。强化国有企业内控制度建设,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二)基本原则。项目后评价应坚持“现场调查、对比分析、科学评价”的基本原则。(三)适用范围。《浦东新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浦国资委[2008]259号)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性股权投资项目适用本指南。(四)项目后评价的概念。项目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项目后评价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改善投资管理,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五)分析评价方法。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分析评价方法是对比法,即根据后评价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项目立项时(包括态和社会发展的评价。2、项目运行达到的技术和能力指标评价,包括项目达到的技术水平,产品或服务质量的评价等。3、项目管理评价,包括项目风险管理、项目管理体制与机制、项目实施相关者管理等。三、项目阶段性后评价(一)项目阶段性后评价,又称项目中期评估。投资项目实施期超过2年的,一般应安排中期评估。(二)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1、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等情况,以及阶段性成效、后期计划安排等;2、项目资金到位以及使用情况。(三)中期评估应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提出中期评估书面报告,其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后续实施、调整或撤销的主要依据。(四)经中期评估核实,项目存在《浦东新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项目实施,由原决策机构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提出处置意见。四、项目后评价的实施与管理(一)新区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备案资料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对特定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等工作。(二)企业是投资主体,也是开展后评价工作的主体。直属公司总体负责本系统内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主要工作包括:制订本企业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或流程;制订后评价计划;按要求组织完成项目的分析评价工作并报新区国资委备案;配合完成新区国资委指定项目的后评价工作等。(三)企业应在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6-18个月期间对项目进行一次后评价。项目主体应当完成《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简称“《自评报告》”),并上报直属公司。《自评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合规性科学性评价、项目绩效评价、项目经验教训、结论和对策建议等内容(格式见附件1)。(四)直属公司应对项目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包括:1.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2.与项目生产经营有关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统计资料等;3.新区国资委项目核准文件;4.相关投资合同、协议等;5.项目投资申请书或报告书;6.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7.重大投资项目专家论证意见;8.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视项目需要而定);9.投资企业或合作伙伴资信情况;10.直属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意见;11.其他相关材料。(五)直属公司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完成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2),并填写投资项目后评价表格(见附表1~附表3)。5项目后评价报告应观点明确、层次清楚、文字简练,文本规范。与项目后评价相关的重要专题研究报告和资料可以附在报告之后。(六)直属公司也可将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但参与项目前期研究、决策咨询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参与项目后评价工作。(七)后评价工作报告应在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新区国资委备案,相关资料应整理齐全及时归档。(八)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委托单位支付。五、后评价的结果应用(一)投资项目后评价结果(经验、教训和措施建议)应作为企业编制、修订规划和投资决策的参考和依据。项目后评价结果同时也应作为企业绩效考核和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二)新区国资委可对各直属公司的投资项目后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并组织投资管理及后评价工作的经验交流等。(三)直属公司在新投资项目策划时,应参考过去同类项目的后评价结论和主要经验教训。在新项目立项后,应参考项目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改善项目日常管理,并为项目后评价积累资料。六、附则(一)经营性股权投资项目以外的项目(如政府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等),各直属公司应结合自身主业情况,制订相应的后评价办法,开展后评价工作,报国资委备案。(二)新区直属公司之间及其内部为主业整合、优化股权结构而进行的重组项目,直属公司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另行开展后评价工作。(三)本工作指南由新区国资委负责解释。(四)本工作指南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