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1992年6月27日),结合海南大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实体,是教学、科研和面向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根据实验性质的不同分为教学型实验室和科研型实验室。主要承担本专科生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室为教学型实验室;主要承担研究生实验教学和科研(含社会服务性)等任务的实验室为科研型实验室。第三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做到实验室全部工作内容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设置第四条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的国家、省部或地区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五条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要求,应以学科建设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为先导、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要具有超前意识,发挥自身特色,实现实验室由单一性、封闭性、重复性、分散性、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高效益模式的转变。第六条实验室设置原则1、教学实验室的设置原则上公共性、基础性教学实验室以校级分类实验中心为主设置,专业基础、专业教学实验室以院级学科专业为主设置。2、科研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一定的基础、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等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3、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院(系)教学、科研实验中心。4、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实验室提出申请,报经院(系)批准,设立若干分实验室,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第七条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任务;2.教学型实验室中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年实验教学工作量≥64800人时数。专业基础(专业)课教学实验室一般每学年应承担3门以上实验课程,并承担一定量的培养研究生的任务或科研课题;3.科研型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同时承担部分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实验教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4.具有符合和满足实验要求、开展相应实验的用房、设施、环境条件及配套设备和经费,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水电及安全防火要符合环保的要求,实验噪音要少于70分贝;5.有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有明确的管理体制和内部管理制度;6.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科研实验室应有学术带头人及相应的学术队伍;教学实验室应有由一定数量教授参与、专职教师占一定比例的实验师资队伍。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其数量与承担的实验教学与科研任务量相当。第八条实验室设置程序1.实验室设置由各院(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院(系)研究后提出申请。2.申请报送实验室管理处,由实验室管理处提交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和组织论证。3.审核论证后,报送学校审批。批准后,由学校发文,正式公布确认实验室建制。4.实验室设置的申请、复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5.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部、省级重点实验室按有关文件规定的隶属关系和要求办理。第九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不具备实验室基本条件,不符合实验室设置要求时,有关院(系)应及时提出合并调整与撤消方案,按实验室设置程序申报,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发文公布。第十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方有资格在学校实验室各项管理工作中单列户头,提出实验室经费、人员、资产、信息等申请。非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及各分实验室,在学校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得独立对外称呼和办理有关业务。第三章体制第十一条实验室管理处是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任务是协助主管校长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宏观管理工作,其中教学实验室的教学管理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科研实验室的科研管理由科研处负责。第十二条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三)负责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基地的规划、建设、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仪器设备新增计划,监督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使用情况,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制度、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五)负责实验实践教学计划的制(修)订和实施安排,实验实习大纲的制(修)订;(六)主管实验室等教学资源的调配,实验实践教学环节的日常规范管理,公共实验课务管理,多媒体教室的日常管理;(七)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岗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上述工作职责应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完成。第十三条学校要设立“实验室建设与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有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决策。第十四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第四章任务第十五条教学型实验室的任务(一)根据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与大纲,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并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二)实验室要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积极开设综合性、创新性的实验项目或实验课程。(三)实验教学应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实际水平,实验安排应由浅入深,由简单到综合,并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通过实验教学,一方面应掌握基本的实验操作方法,能够正确地使用仪器设备,准确地取得实验数据。另一方面,应具备正确记录、处理数据和表达实验结果的能力;认真观察实验现象进行分析判断、逻辑推理、做出结论的能力;科学设计实验(选择实验方法、实验条件、仪器和试剂等)的能力以及获取、处理信息的能力等。(四)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积极指导学生开展实验技能竞赛和课外科技制作活动,不断激励和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五)教学实验室要积极为教学研究创造条件,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工作。要建立实验室信息平台。(六)教学实验室要做好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管理,加强设备维修、计量和标定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大型精密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七)要实现实验室的开放。各实验室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与条件,根据课程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精简验证性实验,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放实验所占比例不应低于开设实验学时的30%,不断将科技成果注入实验教学体系,每学年更新实验项目数应达到总实验项目数的5%,创新性实验应占有一定比例的学时数。有条件的教学实验室,要逐步实行全天候开放。第十六条科研型实验室的任务(一)积极承担并完成科学研究任务,使教学与科研工作相互促进,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不断改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为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创造条件,以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二)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有条件的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和自制实验仪器的研究工作。(三)科研实验室在保证完成科研或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人力、物力的作用,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利用率。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四)积极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通过工作考核和岗位培训,充分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第五章建设第十七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其中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实验室用房要纳入公房分配、调整方案,仪器设备、教学实验、维修等费用要纳入经费预算,实验技术人员的结构配备方案要列入队伍建设规划。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到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第十八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第十九条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筹集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以及实验室改扩建费和实验室工作奖励基金。第二十条要加强校际间、校企间等合作,共同建设实验室。第六章管理与经济使用第二十一条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由科研处负责。校级基础课教学实验中心的管理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院级专业基础课中心实验室,专业、学科实验平台的管理由对口专业学院负责。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建设;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性质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对于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津贴。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要把对师生安全教育工作制度化,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二十四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有毒物品、易烧易爆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发布的相关法规、制度执行。第二十五条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实现信息化管理,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第二十八条要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应作为评定实验室管理水平、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掌握硬件情况和投资决策、实验室工作人员奖惩的重要因素。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学院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挖掘潜力,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积极开展对外有偿服务。(一)对外服务的项目:对其他院校师生开放;提供微机上机条件;对外服务辅助检查项目;仪器设备租借。(二)对外服务的收费范围及标准:代开实验课按参加实验的学生人数、次数及仪器折旧材料消耗、水电用量,工时费等折价核算;工时费按承担任务的复杂程度和参加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高低记价;如委托单位要求实验室派人到院外服务,外派人员工时费每人每天按双方协议计价,旅差费和设备费由委托单位承担。(三)所收费用的80%留在本实验室,20%上交学校(其中四分之一的费用留在实验室管理处统筹使用)。第七章人员第三十条实验室主任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理论修养及学术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教学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科研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教授职称。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学校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第三十一条实验室主任主要职责是:(一)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实验室基本任务及相关任务;(二)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安排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四)按时、按要求组织完成实验室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合理计划、使用、管理实验室经费;(五)负责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技术工人)、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团结合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第三十三条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实行按需设岗定编。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目标和管理要求,按照学校的有关文件进行制定。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