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我省建筑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建质[2006]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采用了6项(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采用了先进、适用的成套建筑业应用技术,在建筑节能环保技术应用等方面有突出作用的工程。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及项目的评审验收工作,省建筑业协会协助进行有关具体工作。第四条工程项目符合下列示范工程立项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申报示范工程:(一)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或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其他不便于计算面积且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如市政基础设施、土木工程和工业-2-建设项目等。(二)申报单位已拟定新技术应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计划。(三)申报工程通过应用新技术在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降低工程成本等方面将有显著成效。(四)三年内可完成申报全部新技术内容(特大型项目除外)。(五)申报项目已列入企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计划。第五条每年5月至6月为示范工程申报时间。建筑业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按立项条件向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申报示范工程。申报示范工程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一)示范工程申报书一式三份(详见附件一);(二)示范工程的可行性报告及技术分析报告。第六条经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审定的创建示范工程项目,同时择优推荐有代表性的工程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作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第七条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3-工程的过程检查和监管,促进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八条示范工程执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及时总结,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工期符合合同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第九条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完成了《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准备好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详见附件二),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应用成果评审。第十条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一)《示范工程申请书》及批准文件;(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此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4-(五)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六)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七)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或专利;(八)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十一条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一)提交的评审资料是否齐全;(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经济效益应有定量分析,计算数据可靠。评审专家组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第十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示范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时组织5-7名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示范工程文件资料及现场进行评审查验。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从海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不得与示范工程项目执行单位有利益关系。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调整和充实。专家评审工作费由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承担。-5-第十三条评审专家组组长在综合专家组成员的审查意见基础上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超过三分之一(含)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第十四条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按照程序予以公告,颁发“海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书并授牌。第十五条对已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以及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其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第十八条省内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从“海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海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工程名称:执行单位:申报地区:申报时间: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7-工程概况工程进度计划-8-项目负责人职务电话项目技术负责人职务电话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拟推广新技术项目名称、应用量、应用部位及技术措施-9-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意见(公章)年月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章)年月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意见(公章)年月日-10-海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工程名称:执行单位:申请地区:申请时间: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申请单位(公章)项目名称编号项目开竣工时间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名称及数量编号名称数量实际完成情况-12-推广应用新技术情况说明(总结)-13-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采用新技术)产值利税节能节材其它文字说明:-14-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意见:签章年月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签章年月日评审组意见:组长:年月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意见:签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