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快道路运输市场信用建设,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的综合评价。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包括客运企业(含班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和包车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机构、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等。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信用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省运管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市、县级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运管机构应加强与工商、公安交警等部门的协作,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授牌等形式,共同构建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第二章信用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按信用得分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标准包括以下四个项目:3经营信用:企业经营管理、职工权益保障等情况;市场信用:企业市场规则遵守情况;服务信用:企业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情况;信用表彰:企业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情况、管理部门鼓励的企业行为等情况。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记分制,标准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企业信用总得分最高为1100分(具体分值标准见附件4)。除了信用表彰一项可按规定加分外,其他考核项目均按规定扣分。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由运管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信用得分满600分的道路运输企业,其信用等级根据得分高低按比例确定:AA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道路运输企业的30%确定具体名额;A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道路运输企业的50%确定具体名额;剩下的为A级企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为B级:(一)信用得分不足600分的;(二)客运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货运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发生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机构、客货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4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三)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四)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故的;(五)在发生第(二)、(三)、(四)所列情形之一后,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六)拒不向运管机构提供所需的考核材料,或在信用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信用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第三章考核的实施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道路运输企业的基本情况(见附件1),包括企业5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分公司名称、从业人员数、营运车辆或教练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及当年到期班线等;(二)信用检查记录(见附件2),包括业户名称或站名、检查情况记录、处理情况记录、检查时间和地点、检查人员和被查人或见证人签名等;(三)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起交通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驾驶人员、死伤人数、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四)违法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法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法违章事实、查处机关;(五)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时间、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责任人、车辆车牌号、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核查处理情况等;(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投保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公车公营情况、当年到期客运班线材料、使用GPS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统一喷涂统一标识、外观和举报投诉电话、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荣誉称号的情况等。(七)信用考核工作要求的其他档案材料。运管机构应逐步在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建立电子信用档案。6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信用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信用挡案,并按照所在地运管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第十二条运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举报投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及时录入。外省运管机构将我省道路运输企业在外省违法违章事实和处理结果抄告我省运管机构的,应当录入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系统。第十三条信用考核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运管机构每年应对纳入考核的企业实施不少于二次的信用检查,信用检查可结合源头监督管理等一并进行,并通过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第十四条各级运管机构应在2月1日前通过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评出上一年度企业年度信用得分,根据考核结果公布权限分别进行企业年度信用得分排名(见附件3),并统一上96520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考核结果根据公布权限由相应的运管机构分别于3月15日前发文公布,于4月1日前统一公布在96520网站上。考核结果的公布权限:八十辆(含八十辆)以上客运车7辆的客运企业(不含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车)、一百辆(含一百辆)以上货运车辆的货运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由省级运管机构公布,其他的由企业注册地市级运管机构公布。第十五条市级运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附件4-4中市场信用和服务信用两项指标综合得分高低依次排序,建立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排行榜。质量排行榜由市级驾培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稽查部门共同实施检查工作。排行榜一年两次,当年七月、次年一月向社会各发布一次。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六条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应作为确定经营范围、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投标、出租车运力投放、线路审批(审核)、资质评定、站级核定、评优奖励等的主要依据。第十七条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应采取以下奖励措施:(一)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技改资金等补助项目。(二)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信用等级高的客运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等级相同的,8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企业信用等级,择优许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企业的信用等级应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标内容。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企业信用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续营许可。(三)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道路货运企业。(四)运管机构可以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等级的高低,对企业采取推荐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重大事故车维修、加入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等激励措施。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并符合许可条件的,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鼓励信用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运管机构应当引导托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五)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并符合许9可条件的,可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连续二年信用AAA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可以品牌连锁或集约化经营等形式另行投资开办、兼并或收购其他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新投资开办、兼并或收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享用原机构的信用等级。第十八条对信用等级低或未按规定参加信用考核的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参加信用考核或者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未达到AA级的企业,不得推荐或授予文明单位、星级企业、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二)未按规定参加信用考核或者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不得享受技改资金等政府资金补助。(三)未按规定参加信用考核或者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未达到AA级的汽车客(货)运站(场),不得核定为更高级的站(场)。(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信用等级近三年都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当年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权;如果企业信用等级在近三年有两年为B级或有一年为B级且其他两年都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当年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10第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的,运管机构应按照道路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实施重点监管。企业信用等级连续二年为B级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客运企业原有客运班线或者包车经营期限届满后,班线或包车经营权由原许可机关收回;如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由原许可机关按照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二)道路货运企业(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如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由原许可机关按照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三)出租车客运企业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通报,其原有出租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后,出租车客运经营权由许可机关收回。(四)机动车维修企业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通报。(五)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暂停签发培训记录和驾驶员培训报名,并通报当地公安车管部门,建议暂停受理驾驶证考试申请。(六)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机构、汽车客运站(场)、汽车货运站(场)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通报,并相应降低汽车客(货)运站(场)站级。11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对企业信用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向企业注册地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或举报,经运管机构核实成立的,由具有相应考核结果公布权限的运管机构,予以更正。受理单位对举报申诉必须进行反馈,但举报申诉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运管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在信用考核工作中,运管机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省运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本办法的附件。12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信用或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内容与本办法类似的,一律停止执行。附件:1.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2.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检查记录3.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得分排名一览表4.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标准13附件1-1浙江省客运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代码:登记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地址经营许可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资质等级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分公司总数经济类型现有职工人高级职称人员(含高级技师)人中级职称人员(含技师)人初级职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