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达到以下目标:1.掌握保险代理人的涵义2.了解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分类;3.熟悉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的概念、资格条件、业务范围;4.了解我国兼业保险代理人、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概念、从业资格、业务范围、和执业管理;◆学习目标◆第一节保险代理人的涵义◆第二节保险代理机构◆典型案例◆本章小结◆主要名词◆本章自测题第一章保险代理人概述第一节保险代理人的涵义一.保险代理人的界定《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是代理行为的—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保险代理行为的主体是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代理合同中保险人的授权,代为销售保险单、收取保险费等。保险代理制度的作用:第一,有利于提高保险供给能力。发展保险代理能够弥补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少、展业人员不足的缺点,扩大保险承保范围,满足社会保险需求,从而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第二,保险兼业代理有利于发挥行业和个人优势,改善保险服务。保险兼业代理往往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如熟悉某些客户的行业技术,在某个特定的范围内具有良好的业务背景,在当地公众心目中有一定威望和影响等。第三,保险代理有利于保险公司节约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可通过较低的代理费用支出,能获得同等或更多的保险业务,这对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1.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保险法和民法调整的行为。由于保险代理人是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所以保险代理人必须按照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从事代理行为。保险代理行为受保险法的约束。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很多法条对保险代理行为作了规定。另外,保险代理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保险代理行为又是由民法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保险代理人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表现在:(1)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2)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做独立的意思表示;(3)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确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意义;(4)通过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保险人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保险人承担。2.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属于委托代理。委托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关于委托代理保险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证明保险代理人有关代理权的法律文件。3.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从法律角度看,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开展业务。从市场角度看,保险代理行为是保险市场的中介行为。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应具备买方、卖方、中间人三个要素。保险代理作为保险中介的重要形式,是沟通保险双方关系的桥梁,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虽然同属保险中介,但具有明显的区别。1.委托人不同。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办理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人则是基于投保人的委托,为投保人提供各种保险咨询服务、进行风险评估、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等。2.代理权限不同。保险代理人通常是代理销售保险人授权的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则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为其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条件,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服务。3.收入来源不同。保险代理人按照保险代理合同的规定,根据自己的业绩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代理手续费收入;保险经纪人则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佣金,同时投保人也根据其服务,给予一定的报酬。4.法律地位不同。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表,其代理行为均视为保险人的行为,保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保险经纪人则是投保人的代表,其疏忽、过失等行为给保险人及投保人造成的损失,应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二、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而产生的。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明确双方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协议。保险代理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代理人的权利1.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保险代理人有权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所付出的劳动向保险人收取劳务报酬。获得劳务报酬是保险代理人最基本的权利。保险代理人的劳务报酬即为代理手续费,保险代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2.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具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即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同投保人洽谈业务。(二)保险代理人的义务1.诚实和告知义务。保险代理人是基于保险人的授权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承担着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义务,所以,保险代理人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也即保险代理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且,保险代理人的诚信原则应反映在保险代理活动的全过程中。一方面,保险代理人应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保险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内容及其含义,尤其是免责条款的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另一方面,保险代理人也应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反映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风险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2.如实转交保险费的义务。受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代理收取保险费,代收的保险费应立即上交保险人或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转账上交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无权挪用代收的保险费。此外,对于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保险代理人也没有垫付的义务。3.维护保险人权益的义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或合伙隐瞒真相,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在代理过程中,保险代理人有义务维护保险人的利益。这是保险代理关系和代理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三、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种类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代理人—主要有保险代理机构、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三类。(—)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町证,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包括介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种。(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必须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三)个人保险代理人个人保险代理人是以个人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为其销售保险产品的个人。目前,我国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主要是指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员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的1/3以上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重要销售渠道。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伙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品行良好,适合从事保险代理工作。5.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6.取得所代理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第二节、保险代理机构一.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一)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1.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根据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有: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首先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另外,还需在以下几个方面符合管理规定的要求:(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2)具有符合《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3)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两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1/2;(4)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7)至少取得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3.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请。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2)〈〈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人账原始凭证复印件;(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9)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1)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12)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和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4.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设立。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后的一定时间,在具备一定条件后可以向监管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1)设立的条件。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②内控制度健全;③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④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⑤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以《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1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上述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2)申请材料。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①《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②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③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⑤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⑥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⑦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⑧经营场所证明文件;⑨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人账原始凭证复印们:。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颁发许可证。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