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型政(2009)14号附文《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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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管理,防范票据风险,增强资金流动性,合理节约财务费用,根据《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票据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资金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海财字(1999)第003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型材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第二章收取第四条各公司办理结算业务,应考虑资金成本,优先收取现金(包括银行汇票、电汇、支票、现金等)。若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优先收取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收取三个月以上银行承兑汇票应根据各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商业承兑汇票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未经芜湖型材公司批准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第五条各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考虑承兑行的支付能力,若多家银行同时拒绝办理某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控制直至拒绝收取由其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降低资金风险。第六条各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审查以下事项:1、票据必须是统一印制的凭证,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要素必须齐全准确,必须标明“汇票”字样,必须明确为“无条件支付的委托”。2、票据编码不得涂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2-其他记载事项更改必须有原记载人的签章证明。3、票据票面不得存在污损和残缺,不得超过提示承兑期限或付款期限。4、出票人的签章必须是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名章;签发行加盖的签章必须是带有签发行行徽、行号的汇票专用章及负责人(或授权人)名章。5、票据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6、票据的背书必须连续,背书人的签章必须与被背书人名称一致;背书人的签章必须清晰易认,不得模糊、缺角、断线、交叉、重叠;被背书人的名称不得简化、涂改。7、各公司审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前手所有被背书人必须填写完整、正确。背书时使用的粘单应为两栏式粘单;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加盖骑缝章(公章或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名章)。背书人(仅指被背书人的直接前手)的签章必须真实准确,填写的“被背书人”应该是本单位或者本人,各市场部应确保本公司的直接前手客户与本公司具有真实的业务关系。背书的其他事项更改必须有原记载人的签章证明。凡不符合上述规范中的任何一条的票据应拒收,或补全手续后才能收取。第七条市场部在收到和传递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在资金台账上注明收到日期、邮寄时间和快递号码,传递给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统一由财务部门签收。各公司驻外市场部应合理安排人员将所收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至公司,尽量避免采用邮递方式传递,如确因路途较远或其他特殊原因,可采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传递,但必须做到提前通-3-知、中途查询、签收反馈。第八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原则上由金融机构代保管,各公司应在当地选择一家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签订银行承兑汇票代保管协议或租用保险箱;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原则上不得在公司隔夜存放;如遇到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应放入公司保险柜妥善保管,并及时存入代保管银行。第十条对退回市场部的承兑汇票,视同款项支付,办理正常的退款支付手续后方予退票,退回时销售经办人员必须及时签收。第三章背书第十一条各公司应积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对外付款,以减少公司资金占用。第十二条各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必须填写被背书人。第十三条各公司在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时,原则上不得直接将银行承兑汇票传递给供应商,应由公司支付部门经办人员到财务办理,并在签收表上签字,支付部门在将银行承兑汇票移交给被背书单位时,须由被背书单位提供公司委托函和个人证明材料完善手续后方可办理票据交接。对支付给上海海螺化工的承兑汇票,原则上安排专人递送。如确需办理邮寄的,统一由付款申请部门签收登记,并建立登记承兑邮寄台账,标明邮寄号码,做好跟踪记录,直至对方单位收妥。第十四条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取得对方单位加盖印鉴章的签收清单或单据,作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付款附件。公司所有银行承兑汇票交接部门都要建立完善的登记台账,交接必须有登记。-4-对背书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财务每月1日编制上月支付情况核对表,由相关交接部门书面确认。第四章贴现第十五条各公司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以及资金计划安排,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进行融资,并自行承担贴息。贴现前须向至少三家银行进行贴现利率的询价,对贴现利率、贴现票据范围、贴现业务办理简便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最终的贴现银行。同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注明贴现金额、贴现利率、贴现银行等要素,审批表报签至芜湖型材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报送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审批,方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手续。第十六条为防范资金风险,各公司应优先选择在开立银行账户的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如若其他非开户银行在贴现利率、贴现票据范围、贴现业务办理简便性等方面有较大的优势,可以在非开户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但非开户银行必须与集团或型材其他公司有实际业务关系,以规避资金风险。第十七条在与银行办理贴现票据交接手续时,须编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签收表,注明票据号码、票据金额、开票日期、到期日、承兑银行等要素,经与银行经办人员核对一致后,由银行经办人员逐页签字确认,同时加盖银行公章。如贴现银行为异地银行,各公司须派专人随同银行经办人员一起运送票据到银行所在地办理贴现业务。第十八条贴现业务结束后,应核对银行贴现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贴现款是否已足额汇入公司银行账户(贴现款=贴现票据票面金额-贴现利息)等,编制核对确认表,报财务负责人复核确认,核对表需附凭证后存档备查。第十九条子公司须将贴现合同复印件报芜湖型材公司财务处-5-备案,原件自行存档。第五章委托收款第二十条各公司根据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提前5-7天到当地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或与当地银行取得联系,按月提前办理托收手续,以保证款项及时收回。第六章开具第二十一条根据经营需要,各公司可以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各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须填写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表(见附件4),注明承兑银行、开票金额、开具承兑汇票手续费、保证金等要素,审批表报签至芜湖型材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手续。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须将承兑合同复印件报芜湖型材公司财务处备案,原件自行存档。第二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开具后,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将承兑汇票复印件存档备查,同时在账务系统中进行项目核算。第七章遗失处理第二十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视同现金管理,若发生票据遗失,应及时按《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处理程序》(见附件5)办理,并报告芜湖型材公司财务处,若造成损失,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五条在银票挂失处理过程中,必须全程跟踪、及时汇报,直到资金安全入账为止。第八章内部控制-6-第二十六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分别建立银行承兑汇票手工台账(见附件1)与电子台账(见附件2),电子台账应详细记载票据的主要内容。第二十七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复印后作为凭证附件,在账务系统中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分项目(票号)、部门、客户进行核算。第二十八条各公司每月月底应分客户、票号、金额核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账账相符,并至少每半年盘点一次,保证账实相符,出现差异,应及时查找原因,核对结果由财务负责人复核并签字存档。第二十九条在各公司之间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最先收取该票的公司承担内部背书转让前的风险。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海型政(2006)15号《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二零零九年三月十日附件1、银行承兑汇票手工台账格式附件2、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台账格式附件3、银行承兑汇票说明格式附件4、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表格式附件5、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处理程序-7-附件1:银行承兑汇票手工台账格式:银行承兑汇票台账(手工)公司名称:XX公司序号收取日期往来单位出票单位承兑号码出票日到期日金额接票人签名背书单位托收到账日查复情况-8-附件2: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台账格式:银行承兑汇票台账(电子)公司名称:XX公司序号收取日期收取时点出票单位收款人名称往来单位承兑票号金额出票日到期日出票行类型出票行背书手数市场部距到期日背书日期被背书单位托收日期贴现日期退票日期-9-附件3:银行承兑汇票说明格式编号:WN-09-02-01说明出票行名称:我公司收到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基本信息如下:票号:xxxxxx金额:xxxxxx(金额必须大写)出票日:xxxxxx到期日:xxxxxx出票人全称:xxxxxx收款人全称:xxxxxx原因,但此背书真实有效,望贵行给予解付,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由我公司承担。请贵行给予办理,为感!出具说明的单位名称出具说明的日期备注:编号代码含义依次为市场部代码-年份-月份-说明顺序号。-10-附件4: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表格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表日期:开具单位开具承兑汇票金额保证金承兑银行期限担保单位当前资金存量(区分存款和银票)当前资产负债率贷后资产负债率开具事由担保形式合同特殊条款××公司财务部门××公司公司领导芜湖公司财务处芜湖公司副总会计师芜湖公司总经理芜湖公司董事长-11-附件5: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处理程序第一条当确认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遗失后,立即电话通知该承兑汇票的付款行(即出票银行),并向其发出停止支付的口头申请;同时选择与付款行对口的当地同系统的银行,通过银行内部电话再次核实确认。以上电话联系应作电话记录,并予以确认。如果银票系银行或邮局在办理银票托收过程中遗失(即责任人是银行或是邮局等),应同时书面发函给办理托收的银行和经办邮局,要求其协助办理银行挂失、取得遗失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和收集相关资料为后期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做准备。第二条尽快以书面形式向该张遗失的银票出票行提出停止支付的申请(见附5-1);同时准备所需资料(见附5-2)向出票单位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第一次提出“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的公示催告申请(见附5-3)。第三条第一次申请法院受理后,法院向该银票的出票行出具“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在相应的报纸上予以公告,银行收到“停止支付通知书”即对该银票采取停止支付措施。第四条在两个月之内如果没有单位向出票银行提出托收解付申请,则作为遗失银票的申请人需要在遗失银票的两个月后再次向出票单位所在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二次关于“除权判决”的申请(见附5-4)。法院再次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出具“判决该张遗失票据无效”的判决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在相应报纸中予以公告:“该张遗失的承兑汇票作废、无效”,并通知出票行该银行承兑汇票正式作废无效,票据出票行则做出将该笔款项付给出票人或遗失票据申请人的决定。-12-第五条遗失票据申请人向票据出票行申请付款,并及时提供给出票行办理承兑的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公告、经办人授权书、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托收凭证等,出票行将票款金额划至托收行,票据资金方能入账。如果两个月之内银行或法院收到有关该张银票解付的申请,法院将通知遗失票据申请人该公告行为结束,遗失票据申请人和提出解付申请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方式解决,由法院判决该银票的出票行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合法收款人。-13-附5-1: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挂失的申请x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行名称):兹有贵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具体票据要素如下:票号:xxxx出票人:xxxx收款人:xxxx出票金额:xxxx出票日:x年x月x日(大写)到期日:x年x月x日(大写)事情经过及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正在向出票行所在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请贵行给予办理挂失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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