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45期1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18日)深交〔2006〕251号《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5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2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3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4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5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营运6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7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8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9城市中小型客车线路经营权10城市中小型客车投入营运11城市公共大巴线路经营权12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13设置、撤销渡口14港口岸线的使用(初审)15港口建设项目16水运工程开工许可17从事港口经营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45期218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19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20需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21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供水等管线设施22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23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更新、砍伐24超限运输车辆需行驶公路、桥梁、隧道及使用汽车渡轮2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公路的机具在公路行驶01号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一、行政许可内容(一)从事道路客运(包括公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不含危险货物运输)。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一)在审查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在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期内,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含3个)申请人时,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其他情况采用普通程序,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货运经营许可无数量限制,按照普通程序审查,符合条件即予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四、行政许可条件(一)从事道路客运经营: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合法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45期3(1)车辆技术要求①经合法检测机构检测,营运车辆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排放与噪声控制、密封性、整车装备的基本技术要求等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规定的条件;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的条件。②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三级。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2)车辆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等级应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规定的中级以上等级。(3)车辆数量要求①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②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③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④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⑤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⑥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必须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一类客运班线:指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二类客运班线:指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45期4三类客运班线:指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四类客运班线:指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县境内的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是指地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直辖市市区视为地区;“县”包括自治县、旗和县级市,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的远郊区、县视为县。县城城区与地级市市区相连在一起的,分别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包括:(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即负同等或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4)经市交通局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等;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合法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1)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要求;(2)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除符合第(1)、(2)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4)申请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除符合第(1)、(2)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申请从事集装箱运输经营的,除符合第(1)、(2)项规定的条件外,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包括: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45期5(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市交通局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操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事故隐患消除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五、申请材料(一)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原件1份);3.身份证明文件,其中:(1)申请设立道路客运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4.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原件1份);5.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装备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及购置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6.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1份);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及相关责任等;7.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45期6(2)可行性报告(由申请人编制)1份,内容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3)进站方案(原件1份)。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原件1份)。8.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第6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或者企业等级的有关证明(原件1份);(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装备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等指标购置的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4)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1份);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二)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原件1份);3.身份证明文件,其中:(1)申请设立道路货运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45期7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装备等级、技术等级、购置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5.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6.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六、申请表格《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告知书与承诺书(附件)。上述表格和附件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大厦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上免费下载。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一)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市交通局;(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1.特区内受理机关:市交通局;2.宝安区受理机关:宝安区交通局;3.龙岗区受理机关:龙岗区交通局。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一)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市交通局;(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1.特区内:市交通局;2.宝安区:宝安区交通局;3.龙岗区:龙岗区交通局。九、行政许可程序(一)一般程序:1.受理申报;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