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规及案例分析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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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及案例分析成都市消防支队防火处本课主要分为:一、学习消防法规的目的、原因、作用。二、消防法的主要变化三、消防法重点掌握的内容(第16、17条)四、消防责任人、管理人、执行人的划分五、案例分析一、目的、原因、作用目的:1、明确单位的消防安全义务和责任;2、明确个人的消防安全义务和责任。原因:1、作为单位的一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每天都要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其管理的依据就是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如果对消防法律法规不清楚、不了解,则无法对单位进行依法管理和有效管理,容易出现消防违法违规的现象。2、任何一场火灾事故发生后,都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里的依法指的就是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如果不清楚、不了解单位以及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那么发生火灾后我们往往就会处于被动状态,很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作用:1、单位内部消防管理的法律基础和依据;2、火灾事故发生后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法律基础和依据。二、消防法的主要变化(一)新的消防工作原则(二)新的工作任务•(三)新的行政许可制度•(四)新的法律责任规定(单位)(一)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新《消防法》第2条规定,消防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该原则彻底否定了原《消防法》规定的“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根本改变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格局,确立了新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政府统一领导•新《消防法》规定政府负有7项职责:领导和负责消防工作(第3条);消防宣传教育(第6条);制定消防规划(第8条);建立消防组织(第35、36条);提供人员、装备保障(第43条);监督检查(第52条);对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依法决定、组织实施(第70条)。•与旧《消防法》相比,政府统一领导不再抽象,更加具体,有利于消防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操作。部门依法监管•1、新《消防法》第4条: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监管;•1)“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名称变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2)公安机关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主体3)监督范围与原《消防法》相比没有变化。•2、政府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责•新《消防法》第4条、52条规定: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如文化、建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单位全面负责•《消防法》对单位的消防职责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与旧《消防法》相比的变化:•1)将单位须具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设施等软件、硬件要求分别统一到一个条款中,更加规范严谨,旧《消防法》则显得凌乱,分别规定在不同条款中;•2)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消防安全管理人,为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内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支持。•总之,旧《消防法》规定的原则容易引起“消防工作就是消防机构的事”的误解和歧义。而新原则突出强调政府、部门、单位和公民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重要,不可偏废,更加表明了消防工作不只是消防机构的事。(二)新的工作任务•应急救援成为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新《消防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三)新的消防行政许可制度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3、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4、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活动举办前检查。08年《消防法》进行了如下改革:•1、缩小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审核、验收)的范围:•根据新《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由全部审核、验收变更为仅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审核、验收。•2、其余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3、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根据08年《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避免了多头审批,方便社会,方便群众。新的法律责任追究•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特点:1、均属于直接处罚,无前置条件;•2、将旧《消防法》中规定的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设置为直接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为保持完好有效的,在旧法中属于限期改正行为,在新法中属于直接处罚行为;•3、新增一种违法行为即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4、增加“遮挡”消火栓的违法表现形式;•5、将“挪用”消防设施作为无主观条件的行为设置,原《消防法》规定的“擅自挪用”有主观性要求,且“擅自”和“挪用”相互矛盾。三、消防法重点掌握的内容•1、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消防工作人员的分类及职责1、消防安全责任人2、消防安全管理人3、消防安全执行人(一)什么是消防安全责任人?他的职责是什么?•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4条规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二)什么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其职责是什么?•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指受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五、火灾事故案例分析(一)火灾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即“火灾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二)两类火灾事故犯罪1、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本罪侵犯的客体即社会关系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2、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即社会关系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a·所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消防法》等相关法规。b·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如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则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因此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五、案例分析问题:(1)受到法律追究的是什么人(消防责任人、管理人、执行人)?(2)构成的罪名是什么(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3)为什么会受到法律追究?火灾案例一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案•案情简介:04年2月15日9时许,吉林市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员于红新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掉落在仓库地上,烟头引燃仓库内的可燃物后,引发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在此之前,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曾就火灾隐患向中百商厦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接上)但该商厦总经理刘文建、副总经理赵平、保卫科科长马春平对该通知书提出的有关改正要求未予全部落实,导致仓库着火后,火势蔓延至商厦楼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火灾发生当天,该商厦保卫科副科长陈忠、科员曹明君违反规章制度,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开消防监控室,延误了报警时机,又未能及时有效通知并组织人员疏散,致使商厦内的部分顾客及浴池和舞厅内的部分人员未能及时逃生。该商厦保卫科科员李爱民在工作中不尽其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商厦内应急灯失灵等安全隐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红新因疏忽大意酿成特大火灾,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文建、赵平、马春平系落实消防部门整改通知的具体责任人,对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怠于行使职权,不予认真落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陈忠、曹明君违反规章制度擅自离开消防监控室,致使部分群众未能及时逃生,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李爱民应承担应急灯失灵的法律责任,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职务—职责—罪名—处罚的对应•刘文建经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6年•赵平副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5年•马春平保卫科长—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4年•陈忠、曹明君消防安全执行人—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3年6个月、3年•于红新直接责任人—失火罪—有期徒刑7年庭审现场图片宣判现场被告人于红新火灾案例二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火灾•2005年12月15日,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火灾,造成40人死亡。起火原因是电工违章强行推闸送电,导致配电室发生火灾,在自救无效的情况下才打电话报警,前后历时近30分钟,造成火势迅速发展蔓延,造成群死群伤特大火灾事故.•辽源市卫生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兼中心医院院长王绍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心医院副院长李明明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中心医院总务科科长赵永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心医院电工张殿坤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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