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办法文件编码:BT.18.2编制人:高长福质量安全环保处主管领导审核:王建新质量安全环保处主要领导审核:王福国审定人:范先祥刘光忠批准人:秦永和批准日期:2011年12月12日1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办法1范围为加强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确保消防应急需要,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明确了消防设施及器材的各级管理职责、消防设施及器材分类、消防设施及器材配置、管理要求等内容。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2术语和简略语本办法未采用其它术语和简略语。3职责3.1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处室,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及监督抽查。3.2各单位及石油工程事业部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落实及监督检查。3.3基层单位负责落实本办法的各项管理要求。4管理内容4.1消防设施及器材的分类4.1.1消防设施分类a)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类:包括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推闩式外开门和消防电梯;b)消防给水类:包括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包括标志)、消火栓(包括消防水枪、水带)、启动消防按钮、管网阀门、水泵结合器、消防水箱、增压设施(包括增压水泵、气压水罐等)、消防卷盘即消防水喉(包括胶带和喷嘴)、消防水泵(包括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放水阀门)、消火栓和消防卷盘及水泵接合器的标志牌;c)防烟、排烟设施类:包括排烟窗开启装置、挡烟垂壁、机械防烟设施(包括送风口、压力自动调节装置、机械加压送风机、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机械排烟设施(包括排烟风机、排烟口、排烟防火阀、消防电源及其配电);2d)电气和通讯类:包括消防电源、自备发电机、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消防专线电话、火灾事故广播器材;e)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类(湿式、干式、预作用、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包括水源及供水装置、各类喷头、报警阀、控制阀、水力警铃、系统检验装置、压力表、水流指示器、管道充气装置、排气装置;f)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类:包括各类火灾报警探测器、各级报警控制器、系统接线装置、系统接地装置;g)气体灭火系统类(二氧化碳、卤代烷等气体灭火系统)包括各类喷头、贮存装置、选择装置、管道及附件、防护区门、窗、洞口自动关闭装置、防护区通风装置;h)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类:水雾喷头、雨淋阀组、过滤器、传动管、水源和供水装置;i)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固定式、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包括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压力储罐、泡沫产生器、控制阀、固定泡沫灭火设备、泡沫钩管、泡沫枪、泡沫喷淋头;j)高倍数和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包括水泵、泡沫液泵、控制箱、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压力开关、管道过滤器、导泡筒;k)蒸汽灭火设备;l)移动式灭火器材;m)安全附件:包括大罐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泡沫发生器。4.1.2消防器材的分类:各类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锨、消防钩、消防斧、消防扳手、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砂、灭火毯等。4.2消防设施及器材配备4.2.1各单位每年在开展危险识别及普查的基础上,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进行全面排查,对于老化、过期、压力不足、未配备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提出消防设施及器材购置年度计划,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物资采购部门采购。对于随时发现需要更换或需要增加的消防设3施及器材,随时提出需求计划,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物资采购部门采购,具体执行BT.8《采购管理程序》。对于高温、寒冷等特殊地区使用的消防设施,必须在采购计划中注明类型。4.2.2各单位购置的消防器材必须由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提供,不得随意采购。4.2.3各单位应建立主要作业场所的消防设施及器材配备标准,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新、改、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用途的建筑工程(含科研项目、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在建成投产后一个月内将其消防设施及器材配备标准,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4.2.4钻井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以下消防设施及器材:a)井场消防房应配备:35Kg干粉灭火器4具、8Kg干粉灭火器10具、5Kg二氧化碳灭火器7具、消防斧2把、消防钩2支、消防锨6把、消防桶8只、消防水带100米、Φ19mm直流水枪2支、手抬式燃油消防泵1台;b)员工食堂配备8Kg干粉灭火器4具、5Kg二氧化碳灭火器2具(其中餐厅8Kg干粉灭火器2具,操作间8Kg干粉灭火器1具,伙房5Kg二氧化碳灭火器2具,库房8Kg干粉灭火器1具),每栋野营房配备3Kg干粉灭火器2具,精密仪器房应配备2Kg二氧化碳灭火器2具,伙房应配置有效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1台及以上;c)钻台、机房、发电房、电控房、振动筛处、油罐区、保暖设施等处各配备8Kg干粉灭火器2具;d)电动钻机相关配套的SCR房、MCC房、VFD房各配备5Kg二氧化碳灭火器2具;e)井场应储备足够的消防用水,消防沙不少于4m3;f)井场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间距符合规定要求,具体执行SY/T5225《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4.2.5侧钻、大修、试油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以下消防设施及器材:a)井场应配备:35Kg干粉灭火器2具、8Kg干粉灭火器8具、消防锹4把、消防桶4个、消防钩2把、消防沙2m2、修井机、柴油机、发电房处各4配备8Kg干粉灭火器2具;b)生活区配备35Kg干粉灭火器1具,每栋野营房配备4Kg干粉灭火器2具、伙房应配置有效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1台及以上;c)井场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4.2.6集气站应至少配备以下消防设施及器材:进站总机关区:8Kg干粉灭火器2具;分离器区:35Kg干粉灭火器1具、8Kg干粉灭火器2具;闪蒸罐区35Kg干粉灭火器1具、8Kg干粉灭火器2具;污水灌区:8Kg干粉灭火器2具;外输区:8Kg干粉灭火器2具;压缩机区:35Kg干粉灭火器3具、8Kg干粉灭火器6具、3Kg二氧化碳灭火器3具;发电机房:3Kg二氧化碳灭火器1具、8Kg干粉灭火器1具;配电室:3Kg二氧化碳灭火器2具;值班室:3Kg二氧化碳灭火器1具;工具房:8Kg干粉灭火器1具;宿舍区:8Kg干粉灭火器4具;甲醇储罐区:8Kg干粉灭火器2具。4.2.7定向井、录井小队的仪器房应至少配备4Kg干粉灭火器2具或3Kg二氧化碳灭火器2具,每栋野营房配备3Kg干粉灭火器2具。4.2.8小型车辆及货运车辆应至少配备2Kg干粉灭火器1具,通勤班车(20座以上)至少配备5Kg干粉灭火器2具。4.2.9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公寓及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办公楼等除按照标准配备消防器材外,应在每个房间内安装烟雾报警器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2.10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以及大型的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UPS)室等除按照标准配备消防器材外,应采用气体自动灭火系统。4.2.11其它生产、非生产性场所消防设施及器材配备具体执行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35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3管理要求54.3.1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建立本单位消防设施及器材台帐,包括:消防设施及器材的名称、数量、规格、配属位置、检验周期、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证明、更新情况等内容。4.3.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确因生产及其他需要,需改变原有消防设施状况的,必须由各单位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维修消防设施。4.3.3消防器材管理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a)灭火器应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影响安全疏散;b)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放置点应设置指示标志;c)灭火器摆放应稳固且铭牌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d)灭火器应放置在干燥、无腐蚀性的位置,在室外放置时应有防晒、防水等保护措施;e)每个放置点存放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具;f)灭火器应按规定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达到报废年限的应报废。4.3.4消防应急疏散设施管理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a)一般情况下,生产性、非生产性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保持安全通道及出口畅通;b)具有疏散功能的楼梯、走廊应设置防火门,防火门应具有自动闭合功能;c)具有疏散功能的楼梯、走廊、通道等应设置应急照明灯。4.3.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管理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a)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场所,应设消防控制室;b)消防控制室应每日24小时进行值班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6c)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4.3.6消防标志管理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a)消防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地方,重点防火场所(部位)以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防火设施应设置消防标志;b)疏散指示标志应放在安全出口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c)消防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如金属板、塑料板等,用于室内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可以用粘结力强的不干胶材料制作。对于照明条件差的场合,标志牌可采用荧光材料制作,还可以加上适当照明,设置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4.3.7其它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进行管理。4.3.8消防设施及器材的使用、维护保养要求4.3.8.1消防设施及器材的使用、维护保养应依据其说明或要求制订操作及保养规程。4.3.8.2每月应至少进行1次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标志的检查,发现丢失、过期、失效的及时补充、更换,同时填写消防器材月检本(卡),保留相关检查记录。4.3.8.3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及器材完好有效。4.3.8.4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具体执行GA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4.4监督检查4.4.1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及各石油工程事业部对各单位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4.4.2各单位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及器材每季度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重点防火场所(部位)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检查,具体执行BT.18.1《重点防火场所(部位)管理办法》,对非重点防火场所(部位)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检查应依据GA558《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编制检查表,7保留有关检查记录。4.4.3各级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整改闭环”的原则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4.4.4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BT.21.1《HSE奖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相关文件和记录5.1相关程序和管理作业文件BT.8采购管理程序BT.18.1重点防火场所(部位)管理办法BT.21.1HSE奖惩管理办法5.2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35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A558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SY/T5225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5.3相关技术文件5.4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