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道路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规范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10号)和《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财政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认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动态评估、绩效评价等制度。第二章认定范围及标准第五条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认定范围是:在我市注册、以自有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为主、专业从事道路集装箱运输服务的运输企业。第六条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总部设在深圳;(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两年以上的道路集装箱运输运营2时间;(三)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四)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五)企业在深圳注册的道路集装箱运输牵引车总数不少于50辆,半挂车总数不少于50台;(六)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2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中级技术资格人员占职工总数(不含司机)的30%以上;(七)企业申请之日前两年的年道路集装箱运输业务经营年收入连续超过1500万元;(八)企业近两年每年在本市缴纳的营业税不低于50万元;(九)企业自有或协议租赁在1年以上的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第七条申请认定为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标准:(一)企业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完成国防、应急、政策性运输以及节能环保等任务;(二)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公认度,能严格遵守行业公约和公平竞争秩序,切实履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稳定;(三)企业主要生产设施与设备具有一定先进性,须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涵盖仓储、配送等方面的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或平台,能与主要客户、行业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积极推动信3息互联互通、行业信息标准化;(四)企业申请之日前两年的“四率”量化考核不能为黄卡或红卡、质量信誉考核不能为A或B;(五)企业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六)企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具有有效的交通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理机制;(七)企业申请之日前两年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八)企业具有明确的经营权与产权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劳资关系。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申请:(一)近两年内有走私、逃避银行债务、偷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的申请单位;(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申请单位;(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章认定安排及程序第九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年度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认定时间及安排。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十条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4则,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深圳市认定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认定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申请表》;(二)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从事道路集装箱运输业务相关许可证照复印件(如运输许可证等)、企业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注册、营业证照复印件;(三)企业简介和主要业务介绍;(四)企业经营模式、管理理念介绍,包括产权制度和经营权制度;(五)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客服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以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在国防、应急、保障性运输和节能环保等方面工作的情况;(七)企业履行行业公约、行业自律及维护行业稳定与公平竞争秩序的情况说明;(八)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有则提供);(九)企业的主要生产设施、设备、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或平台介绍;(十)相关人员学历、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十一)企业牵引车、半挂车一览表;(十二)停车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十三)“四率”量化和质量信誉考核证书;5(十四)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十五)企业上两个年度纳税、缴费证明;(十六)经具有合法资格的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十七)认定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以上各项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第十一条市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就申报企业诚信情况向税务、工商、银行、法院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第十二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现场考察并形成考察建议。第十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主要由市交通局设立的资助资金评审专家库专家组成。专家评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结合考察建议进行评审,形成专家咨询意见。评审过程中需要相关申报企业出席会议时,相关企业应当出席并接受咨询。第十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向通过认定的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颁发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认定文件和证书。6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企业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为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取消其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资格。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评审机构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第十七条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有效期为二年。每年对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建立动态考核档案。年度考核工作与“四率”量化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挂钩,被挂“红卡”和质量信誉考核为B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其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资格。第十八条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有效期满后,相关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第十九条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存在严重的劳资问题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停驶事件的,取消其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有关申报表格、评分细则和年度考核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7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