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法律适用天水市秦州区检察院宋菊香全国的村级组织有84万之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队伍十分庞大,他们是国家庞大行政机器的“末梢神经”,其一言一行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而近几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现象屡屡发生,严重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群体性上访、越级访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针对这一情况,天水市秦州区检察院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2008年至今共立案查处“涉农”案件8件20余人,占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35.5%,为国家和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30余万元。本文将结合近年来我院及其他县院所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就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法律适用作一些分析和探讨。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l、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权力化。在我院查办的“涉农”系列职务案件中,犯罪人员多是农村“村官”或财务人员,犯罪性质多为贪污、受贿。这些犯罪人员利用手中权力非法侵吞、占有退耕还林等公款,进行权钱交易收受他人贿赂。2、犯罪涉及领域多元化。与过去相比,近年来我院所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其中涉及救济补助款、退耕还林款等方面的案件居多。3、窝案、串案、共同犯罪多,呈现出“合伙”犯罪倾向。过去“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近年来团伙型犯罪凸显,并有上升趋势,通常是村书记、主任与财务人员合伙作案。4、犯罪手段多样化。一是伪造发票,虚报冒领。如案例一,我院2008年查办的两名农技服务中心主任,分别采取虚报冒领手段,贪污支农惠农款共3.9万元。二是恶意串通,私分公款。如案例二,我院2005年在区水利系统查办的2件贪污案,两名水利部门干部在管理使用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水库除险加固国债资金过程中,分别采取与他人恶意串通、巧立名目做假帐等手段,贪污私分公款共5万元。三是公款私用,积重难返。四是挪钱赌博,久挪案发。如案例三,某某市某某区检察院2005年查办的某农电收管人员,屡次挪用其经手电费共35万元购买“六合彩”赌博,输光后投案自首。五是“借”钱下蛋,直接挪用。如案例四,我院2008年查办的某某镇某某村某组长,利用其代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工作之便,挪用征地补偿款13万元借给他人做生意,从中获取高额利息。5、社会危害性大。“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农”职务犯罪分子以权谋私,不仅侵害了一方百姓,而且败坏了党风党纪,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二、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1、权力失控,监督不到位。从上述案例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其共性问题是:缺乏有效的党内监督,有的长年不开民主生活会,有的述职述廉只是走过场;审计监督轻描淡写,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对某些苗头性问题没有及时治理。2、管理有缺陷,改革不到位。近年来,我国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力度很大,尤其是乡镇站所,或撤,或并,或解体,或改制,变革也凸显出一些地方思想观念不相适应、管理跟不上的问题。3、群众不知情,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民主制度建设不到位。基层组织政务不公开、村务不公开、财务不公开的问题既普遍且严重,没有建立民主理财机制,缺乏有效的群众监督。如上述案例四中太京镇某某村某组长在2003年至2008年长达5年的时间里,陆续擅借公款30万元、挪用公款13万元牟利,该组财务不公开,村民眼前“一抹黑”。4、少数干部法律意识差,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乡镇站所和机关部门涉农建设项目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因为农村工作的特殊性,人员分散、经费不足以及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不够重视等,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乡镇站所和机关部门涉农建设项目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往往不能到位,以致其中有些人法律意识、廉政意识淡薄,经不住诱惑,守不住清贫。三、“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1、村党支部人员的认定问题。从农村基层组织的状况看,由于基层党务、公务、村务和经济事务等均由村支部、村委会等组织承担,有时任职可能交叉,甚至分工界限不明确,尤其是村党支部在村事务中不论党务、公务均起绝对领导作用,村书记才是村里的主要负责人,故适用刑法时必须结合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一并把握其刑事立法和立法解释的精神。本人认为,党支部人员属于立法解释规定中所指的基层组织人员。2、村公务范围的认定问题。村公务有三种情况:依法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村内自治事务与村级经营活动。依法协助公务,全国人大立法解释将其限制在七项范围之内。其实质是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惟有在这七项事务中,才存在依法从事公务的可能,因而才可能成立贪污受贿犯罪。除了这七项,贪污受贿犯罪不能成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是指人大立法解释的七项事务之外的非经营性质的村内公益事业和公益服务等自治事项,既非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亦非企业经营性质的村自治事务建设和公益服务活动。在此种活动中,村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不能成立贪污受贿犯罪,但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进行经营活动,即村经济组织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在此范围内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成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四、预防对策和建议近年来,国家不断有支农惠农政策出台,涉农领域投入的资金也越来越多,如何发挥好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落实好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必须加大宣传、管理和监督的力度。1、加强政策法律宣传和案件查处力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借助各种媒体对国家各项惠农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农民充分了解。检察机关应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和“法律进村”等活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和反腐败斗争的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反腐意识,积极鼓励农村群众检举、揭发涉农职务犯罪,使之与检察机关查处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形成合力,加大遏制犯罪,震慑犯罪的力度。2、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管理。要想把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好,加强干部的学习教育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对基层组织人员,必须组织学习国家的相关政策精神,明确自己的职责、任务,并充分认识自己从事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律素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通过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基层组织人员的整体思想政治素质,增强自觉防腐拒腐能力。3、加强农村财务、政务和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村民理财小组财务审计制度。乡镇经管站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级财务进行审查,杜绝不合理、不正常开支,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防止贪污、挪用现象发生;要深化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制度,加强村干部之间的监督制约,对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如征地补偿,退耕还林等重点项目及村里重大事务及时公示,让村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加强对干部的民主监督。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及法律适用时间:10-10-1914:43:38来源:作者:清水县院预防科点击数:271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广大农民在享受政策带来优惠的同时,对个别“村官”的涉农职务犯罪问题深恶痛绝。近几年某县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呈增多之势,对中央惠农政策的部署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通过查处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对于化解农村矛盾,构建农村惩防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1、犯罪类型较为集中。从某县近五年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看,主要涉及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罪名,五年来该院自侦部门共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7件22人,其中贪污14件18人,占立案总人数的82.35%;贿赂1件1人,占立案总人数的5.8%;挪用公款2件3人,占立案总人数的11.76%;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占了案件总数的94%以上。2、犯罪主体特征明显。犯罪主体主要是乡镇站所干部、村干部,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虚报、截留、挪用退耕还林款、灾后重建款及整村推进建设资金等。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为主。如近五年查处的退耕还林案件,基层干部采取骗取的手段贪污、挪用国家退耕还林专项补助资金,严重侵犯了国家的利益和群众利益,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有些乡镇的群众纷纷上访,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3、窝案串案多,共同犯罪突出。在当前国家下拨涉农资金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相互勾结,利用各自的职权共同作案的现象比较突出,呈现出横向同级串通、纵向上下级勾结的作案形式。4、犯罪地域相对集中。该院反贪局近五年办理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发生在该县的西部乡镇,而且以贪污国家退耕还林专项补助资金的案件为主。二、涉农职务犯罪的规律及预防涉农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乡镇、村组干部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外因是缺乏有效的监督。一是犯罪主体向基层组织村干部集中。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权力迅速扩大,很多生产要素、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和建设资金、补偿款等款项的管理使用权掌握在少数农村干部手中,有的甚至集党、政、企大权于一身,一切事务由一个人说了算,这样权力过分集中,民主集中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给滋生犯罪提供了温床。二是犯罪手段逐渐呈现出多样化。随着网络推广和信息交流的加快,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作案手段更加多样、复杂,犯罪手法不断创新,由单一的弄虚作假手法向多种手法并用转化,新型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犯罪手段趋于多样化。三是犯罪罪名由单一的贪污犯罪向多种罪名发展。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实施的主要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实施的主要是贪污罪和受贿罪。从2006年至2009年,该院查办的15件19人,都属于贪污国家退耕还林专项补助资金的案件,今年犯罪罪名由单一的贪污罪向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发展。四是涉案领域从初期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向其它领域蔓延。2006年至2009年,涉农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国家退耕还林工程领域,或其以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中的贪污犯罪最为突出。这是因为该县是农业县,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大县。但从今年以来查办的案件看,抗震救灾、整村推进等救灾扶贫款物往往也成为犯罪对象。五是村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作案。个别村干部与乡镇干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作案,近五年来查办的此类案件就有3件7人。三、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从2006年至2010年,该院立案侦查涉农职务犯罪17件22人,其中涉及退耕还林资金的案件15件19人。其它涉农资金2件3人,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大部分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退耕还林资金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处有罪率达到了100%。涉农案件查处类案虽然比较单一,但成案率是比较高的。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管辖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是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是特殊主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除依法从事公务外,其职务行为还包括管理村内自治事务与村级经营活动,因此,在认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必须把三种职务行为加以区别,从而准确界定其职务犯罪行为。1、依法从事公务的职务行为。职务犯罪是指具有一定职务的特殊主体,违背职责,利用职权或通过职务行为进行违法活动,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行为人是依法从事职务活动的主体,其中一类就是指公务型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从事国家公务相关人员,例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犯罪主体。所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依法从事公务,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其实质就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凡解释中规定的七项事务,必须就是从事公务。因此,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发生在这七项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