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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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规定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当事人协议交通事故赔偿款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将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境外临时来华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请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得强行检验、鉴定。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收集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通过外交途径转交给其所在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外交部门。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当事人协议交通事故赔偿款项。道路交通事故的自行协商和简易处理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交通事故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道路交通事故的自行协商和简易处理程序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人身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第十四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交通事故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如何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保险公司简称一栏,填写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简称。赔偿情况一栏,对于当事人自愿放弃保险理赔的,可以根据事故双方的协议内容填写,并签名确认。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一)填写《协议书》,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执一份。(二)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三)事故地点一栏,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县)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四)姓名一栏,填写各方当事人姓名,填写前须核对各方驾驶证或身份证。(五)车辆牌号一栏,如实填写,如黑色牌照的号牌,应在号码后注明(黑牌)。(六)保险公司简称一栏,填写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简称。(七)电话一栏,须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八)保险公司报案号一栏,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会反馈一个报案号,将此报案号填写在本栏中。(九)事故情形一栏,对应事故情形在相应的“□”内划“√”,对第8项和第9项需简要描述事故情形。(十)伤情及物损情况一栏,填写受伤人员的伤情及车辆和其他财产损失。(十一)当事人责任一栏,对应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在相应的“□”内划“√”,填写完毕后,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十二)赔偿情况一栏,对于当事人自愿放弃保险理赔的,可以根据事故双方的协议内容填写,并签名确认。交管部门如何处理和保管被扣留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和保管被扣留车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和保管被扣留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方法控辩双方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责任上是不对等的,事故认定书一旦被检察机关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控方比辩方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不仅具有控诉职责,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其取得的证据也是证明交通由于交通事故认定过程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它涉及到运动力学、刑事侦查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对认定书的审查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审查的原则。1.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责任认定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否向当事人送达等。2.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则必须对事故的责任作出重新判定。3.审查事故认定的责任是否得当。(二)质证原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认定赖以成立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无误,才能评判责任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三)不对等原则。控辩双方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责任上是不对等的,事故认定书一旦被检察机关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控方比辩方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不仅具有控诉职责,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其取得的证据也是证明交通事故案件的主要证据。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须提供支持责任认定成立的证据。借用未续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事故责任?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车辆未续保交强险,车主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司机张先生赔偿刘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9.6万余元的交通事故赔偿费用,车主周先生承担连借未续保险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和车主双双被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车辆未续保交强险,车主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0年6月,在朝阳区朝阳路,张先生驾车将正在过马路的刘女士撞伤。经认定,司机张先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女士无责任。后刘女士将肇事司机张先生和车主周先生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14万余元。法庭上,张先生、周先生共同辩称,双方系车辆借用关系,周先生对此次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经调查,由于事故车辆保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事故发生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法院认为,张先生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刘女士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女士无责任,因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事故赔偿责任均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基于车辆借用关系,且车主周先生对于事故不存在过错,故应由车辆使用人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周先生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同时也是管理人,负有按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义务。但周先生未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按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并在明知该车辆保险期间届满未续保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该行为一方面对于不特定的因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保护和受偿将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必然对车辆使用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承担产生影响。据此,法院认定,车主周先生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对刘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鉴于保险公司对于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项目的给付义务是一种先行赔付义务,刘女士要求周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当属合理,故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司机张先生赔偿刘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9.6万余元的交通事故赔偿费用,车主周先生承担连带给付义务。肇事者与车主非一人如何认定事故责任?即肇事者与车主非一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认定事故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呢?已经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曾规定:交通事故由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但随着新《交通安全法》实施,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已经得到废止。关于被挂靠人在交通损害赔偿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机动车所有人与车辆分离的情形,即肇事者与车主非一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认定事故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呢?下面我列举了5种法律关系,来简单的阐述责任主题问题:案例一:雇佣关系车主与肇事司机系雇佣关系,因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直接确定顾主为被告,并承担实际赔偿责任。案例二:夫妻关系如果是夫妻关系,其赔偿责任主体也好介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第26条均规定:对夫妻一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另一方原则上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例三:身份证出借购车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车辆实际车主的住所地不在车辆购买地,而其又希望所购车辆能够具有购买地的车牌号以便于运营或通行时,便通过借用本地人的身份证购买车辆。尽管这其中也存在着一些情感因素,但出借人在做出出借行为时,出借人应该可以意识到:当损害发生时,借用人完全可以凭借其住所地、居住地不在本地的情况,逃避责任的承担。因此可以说,即使出借人审查了购买人驾驶资格等事项,仍有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危险存在,从另一个角度说,其仍未尽到充足的注意义务。因此,出借身份证除非能找到借用者情况下,才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四:出借、出租关系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现成的司法解释。已经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曾规定:交通事故由车主负责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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