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烟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证据运用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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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烟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证据运用浅析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中涉烟刑事案件逐年增加,各种新情况层出不穷,类型复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办理涉烟刑事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和详细的法律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办理涉烟刑事案件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涉烟刑事犯罪的相关罪名概述(一)涉烟刑事犯罪的相关罪名涉烟刑事犯罪是一个较为宽泛的说法,其可能触犯刑法的单个罪名,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及非法经营罪等;也可能因为牵连或者竞合,同时触犯刑法的多个罪名,涉及到数罪并罚与择一重罪处罚的问题;同时涉烟犯罪还可能引发其他犯罪,如妨害公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包庇罪等。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接触的涉烟刑事犯罪较多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2、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其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2冒充合格产品。具体到涉烟刑事犯罪中,该伪劣产品则为假烟,在客观方面的表现通常为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3、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三)非法经营罪1、概念:非法经营罪是指违法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2、犯罪构成: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有关非法经营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涉烟刑事案件具体表现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属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经营行为的违法性。3、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办理涉烟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3(一)证据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1、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不稳定特点较为突出言词证据是对犯罪经过最直接的反应,但因其不稳定性,在缺乏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无法仅以此作为定罪的依据。涉烟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长期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心理素质较好,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归案后,往往避重就轻,仅供述被现场查获或侦查较为困难的犯罪事实,且存在多次供述不一致的情形,反复性较强。如我院办理的一起涉嫌销售假烟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2002年以来,多次驾驶摩托三轮车向城乡结合部的小商店销售假烟,但在归案后,其仅供述了2005年、2008年的四起犯罪事实,对其他行为拒不供述,且在多次供述中,对销售的数量、销售假烟品牌供述不一致,未形成较为稳定的证据。小商店的店主本身处于两种身份,一方面是上一级售假者的购买者,另一方面是销售假烟者,其供述更是缩水严重,有的仅是供述被烟草部门查获、处罚时情况,对于购买的数量、种类往往无法与上一级售假者相吻合,致使办案中对于销售假烟的数量、种类、金额等确定较为困难。2、相关书证提取困难,影响销售数量、金额的认定涉案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会将销售记录明明白白的记录下来。侦查机关抓获嫌疑人后,不能第一时间明确其住所,且对其住所的搜查意识不强,即使存在销售记录的,也往往导致该相关书证的缺失,致使案件承办人仅能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购买者的证言等一些言词证据来认定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细节。3、鉴定结论合法性易遭质疑4涉烟刑事案件中在确定相关罪名时,关键的证据是看生产、销售的是否为伪劣卷烟。在司法实践中,因卷烟这一特殊物品,其在查获时往往除了被当场查获的卷烟外,其余已被销售至他处或者是已被消费,而导致已被消费的卷烟无法做出鉴定结论。同时伪劣卷烟的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根据《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条规定: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实践中伪劣卷烟的检验鉴定报告往往因鉴定机构不合法、抽样检查程序不完善等问题成为被质疑的焦点。4、制假窝点查找困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嫌疑人在供述时,对于其购买假烟的地点多供述为某镇、对于售卖人往往只是供述其外号、小名。此种情况下不排除嫌疑人本身对地点及售卖人不熟悉的情况,但多数情况下,其是出于一种侥幸心理,故意干扰侦查机关的取证。且嫌疑人供述的购买假烟的地点,多为制假售假较为集中的区域,其内部关系错综复杂,抗拒性强,无形中增加了侦查人员的取证难度,往往导致制假窝点无法被确定,而仅是找到“下线”贩卖者或者是托运货物的承运人,不利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对涉烟刑事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随着涉烟刑事犯罪逐渐成为社会的一个研究课题,与其有关的相关司法解释日益增多,为司法实践中准备定性犯罪行为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51、销售假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司法实践中,认定涉烟刑事案件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关键证据是经鉴定销售的假烟是伪劣产品,但如上所述,系伪劣卷烟的鉴定文书往往受到质疑,且销售金额难以达到追诉标准。此种情况下,一般会考虑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根据《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罚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实践中二十万支卷烟的销售金额很难达到5万元的追诉标准,此标准的设立加大了对涉烟犯罪的惩处力度。但有学者认为非法经营的物品一般是指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而将假烟排除之外。笔者认为,非法经营罪一直被冠以“口袋罪”的称呼,因立法的初衷就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发挥刑法保障经济秩序稳定的作用。所以在涉烟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运输、批发假烟的能够达到追诉标准的,可以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并且只要能够证实行为人属于未经许可而生产、销售、运输烟草制品,就能够判断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既不需要对涉案的假烟是否属于伪劣产品进行鉴定,又不需要证实运输人明知货主是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可以更有效的打击涉烟犯罪。2、涉烟犯罪中非法经营是否存在未遂?我院受理的一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假烟运至买主家中时被抓获,尚未将假烟交付与买主。有观点认为嫌疑人在购进卷烟后,尚未销售即被抓获,应当属于犯罪未遂。理由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的四种情形,分析了该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可以得出存在既遂、未遂情节的结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在非法经营过程中具有购买、运输、6销售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另一观点认为嫌疑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营、专卖的规定,到异地购买卷烟至本地销售,已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犯罪既遂。笔者认为从犯罪构成上来分析,嫌疑人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方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购买卷烟后又非法将卷烟实施销售,其行为属于非法经营中的买卖行为,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正常的市场秩序,而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中任何一环节的行为:购买、运输、销售均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故该一罪名涉嫌的犯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被告人实施了非法经营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包括非法收购、非法运输、非法销售等)的犯罪活动,就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完成出售行为,只是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程度,应视为情节来考虑。三、如何获取涉烟犯罪的证据及健全其证据体系涉烟刑事犯罪案件证据缺陷的存在,使得我们在认定犯罪事实究其刑事责任时困难重重,这就需要我们在获取证据通过一些诉讼技巧来进一步巩固和完整证据,充分利用现有证据健全全案的证据体系,达到准确认定和成功指控犯罪的效果。1、加强讯问技巧,针对其防御心理进行讯问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以后,应当及时开展审讯工作。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先讯问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主观故意,以区别是故意还是过失。同时要重点讯问出售假烟的流程,成本、价格及销售金额、其“上家”及购买假烟的“下家”。要掌握讯问技巧,随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变化过程,犯罪嫌疑人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在讯问初期一般不会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涉烟犯罪的嫌疑人一般会以试探的手法企图获知侦查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且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价值观与侦查人员的价值观是截然相反的,侦7查人员可以从理解的角度出发,适当附和和迁就犯罪嫌疑人价值观系统中的中性部分,是犯罪嫌疑人感知到双方有共同的话题,从而切入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找到突破口。2、注重宽严相济,实现证据的合理转化涉烟刑事案件的一个典型特点是,一般会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如上所述最终端的售假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供述严重缩水,不仅不利于对其的处罚,更影响上家售假者的定罪。此时对于用以维持生计,销售金额刚过追诉标准且证据不是很稳定的涉案人,应果断追究其行政责任而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使他们的供述转为证人证言,不仅涉案人员的言词证据更趋于稳定,而且使得整个证据体系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其他证据的比例更合理,更有利于打击涉烟犯罪。如我院办理的一起涉烟案件中,引导公安机关将一名贩卖假烟的商店店主仅作行政处罚,其积极配合公安与烟草部门,将其上家抓获归案,有利的指控其犯罪,将一严重涉烟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3、充分利用案件的间接证据确定涉案卷烟的种类及销售金额涉烟案件中,寻找到直接证明其犯罪事实的书证难度较大,要充分利用案件中的间接证据,高度重视案件中涉案人之间对卷烟的特殊称呼等,如我院办案中嫌疑人供述的卖了2件假烟,实际是指两箱,一箱500条,已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同时对于生产、销售卷烟的,可以调取运输者、储藏者等对犯罪事实帮助的人的证言;现在物流业高速发展,许多涉烟案件改用物流进行运输,此时应加大对货运人的询问,调取物流发货单等书证,以期用以确定涉案卷烟的销售数量。4、强化案件经营意识,加强联合执法,促进行政案件的移交8在涉烟案件中,较多情形下是烟草部门先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其获取证据的方式和形式与司法上要求的刑事证据是有一定差别的。对于其获取的书证、物证等,侦查机关可以作为刑事证据采用,但对于言词证据,一般是要求侦查机关重新询问、讯问,此种方式不仅浪费司法资源,重要的是很多言词证据时过境迁,再次进行讯问、询问时有可能出现找不到当事人,当事人陈述发生反复的情况,无法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直接影响案件的诉讼效果。所以烟草和侦查机关要强化案件经营意识、情报意识和证据意识,克服就案办案的简单做法,把“顺藤摸瓜”与“长线钓鱼”相结合,深挖非法卷烟网络,加强联合执法,有效避免因诉讼标的小,构不成犯罪,仅能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出现,使打击涉烟案件的力度不够,效果不显著。所以烟草和侦查机关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的优势,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在某些情况下,把数个案件串案起来办理,形成打击合力,严厉打击各种涉案案件,净化烟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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