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性质与概念鹿璐小妖2009-12-04参考文献1.《保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insurance.jrj.com.cn/4.目录一.保险的性质二.保险的概念1.1保险性质说的评价争论的主要分歧: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否具有共同性质。日本学者园乾治教授就以此为界,将近代保险学理论归纳为“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二元说”三大流派“十三说”。但是必须指出,园氏的这一划分标准其本身就是不和形式逻辑的要求。因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对于保险属概念来说都是种概念,要在种概念之间寻求同一的定义是不可能的。1.21“损失说”之“损失赔偿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英国的马歇尔(S.Marshall):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德国马修斯(E.A.Masius):保险是约定当事人的一方,根据等价支付或商定,承保某标的物发生的危险,当该项危险发生时,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1.21“损失说”之“损失赔偿说”解析:一、保险与合同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是经济范畴,经济范畴是经济关系在理论上的抽象,而合同是法律行为,是经济关系赖以实现的形式,因此,把保险合同等同于保险是错误的。二、该学说即使从合同角度来解释保险的概念,也仅局限于合同保险,即私法上的合同概念,而不能解释公法上强制成立的保险关系,如社会保险、存款保险等等。1.22“损失说”之“损失分担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的事实,因而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视为保险的性质。倡导者:德国的华格纳(A.Wagner):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由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认为,这个定义既能适用于任何组织、任何险种、任何部门的保险,同时也可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甚至可适用于自保。并强调:所有的保险都是损害保险。1.22“损失说”之“损失分担说”解析:该学说抛开了对保险概念的法律上的解释,而从经济角度指出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的互相关系,即分担损失赔偿,实际上已经阐明了保险的本质,这是一大进步。但华格纳把“自保”也纳入保险范畴,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自保”在风险准备金上的摊提与单独的储蓄并无任何区别。1.23“损失说”之“危险转嫁说”该说是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个人或企业可借此以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到得各种风险转嫁出去。最早提出该种学说的美国学者魏兰脱(A.H.Willett):保险是为了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积累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依靠把多数的个人危险转嫁给他人或团体来进行。美国的克劳斯塔(B.Krosta)则是从保险人集散风险的功能进一步阐明保险的性质:被保险人转嫁给保险人的仅仅是危险,也就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所以是可以承保的;保险人把这种共同性质的危险大量汇集起来,就能将危险进行分摊。这里,克劳斯塔认为在危险转嫁的同时,也就实现了危险的均摊,从而他给保险下的定义是:保险是以收受等价、实现均摊为目的而进行的危险汇集。1.23“损失说”之“危险转嫁说”解析:该学说的观点至今仍然广泛运用于危险管理和保险领域。由于新的危险单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涌现,它可能带来十分巨大的损失,使个别单位和个人根本无法独自承担这种损失,只能将这种损失转嫁出去,以减少对危险损失的负担。就连保险人为了经营财务成果的稳定,也需要将承包的巨额危险用分保的形式予以转嫁。但该说还是隐含了商业保险的合同概念。1.24“损失说”小结总而言之,前述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都是以损失补偿的概念来阐明保险的性质。相比较之下,其中损失分担说是比较严谨的经济学上的保险定义。1.31二元说“二元说”论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主要观点有:“否定人身保险说”和“择一说”两种。1.32“二元说”之“否定人身保险说”该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经济学家科恩(G.Cohn):因为在人身保险中,损失赔偿的性质极少,它不是真正的保险而是混合性质的保险。埃斯特(L.Elster):人身保险中完全没有损失赔偿的性质,从国民经济来看,人身保险不过是储蓄而已。威特(J.D.Witt):人身保险不是保险,而是一种投资。埃斯特和威特主要从人寿保险中的储蓄成分来否定人身保险的性质。实际上,人寿保险是保险与储蓄的结合,既通常所说的“储蓄性保险”或“储蓄性险种”。单就这一点论之,科恩的见解是正确的,尽管他否定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承认了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成分。1.33“二元说”之“择一说”该说与“否定人身保险说”不同,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主张该说的德国法学家爱伦贝堡给保险合同下了个综合性定义,即: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两者只能择一。“择一说”对各国保险合同有广泛的影响,我国《保险法》中的合同部分也是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定义的。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择一说”与“损失赔偿说”一样是在法律关系上解释保险,而不是在对保险经纪范畴下定义。1.34“二元说”之小结凡是“二元说”论者都只是强调了保险的中概念,而不是在对保险这一属性概念下定义。也就是说,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对于保险来说都是种概念,当然在内涵上就有所差异。可见,“二元说”是在对两者分别下定义。但是,保险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所以“二元说”是不能接收的。1.41非损失说该说认为:保险应该具有一个统一的性质,既然损失说不能涵盖人身保险,那么就要再损失观念之外另寻解释,因此就有了“技术说”、“欲望满足说”、“财产共同准备说”、“相互金融机关说”。1.42“非损失说”之“技术说”该说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主张技术说的费芳德(C.Vivante)认为:保险不能没有保险基金,在计算这种保险基金时,一定要使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保险总额和全体被保险人缴纳的净保险费总额相等,这种保险基金要通过特殊技术,保持保险费和保险价值的平衡。保险的特性就在于采用这种特殊技术,科学地建立保险基金。此外,这种技术不一定要按照统计学或概率论等科学的方法,凭经验或推测也可以求得。概率论是研究普通存在的随机现象的一门学科。保险经营运用概率论原理,仅仅是解决保险的对价问题,用它来解释保险的特性显然是文不对题。1.43“非损失说”之“欲望满足说”与“技术说”相反,“欲望满足说”是从经济学角度探索保险性质,其倡导者是拉扎路斯,他认为:保险是以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最少的费用满足该偶发欲望所需要的资金,并予以充分可靠的经济保障。该学说受到了不少学者的支持,维尔纳(G.Worner):保险是处于同样经济不安定的情况下,许多企业经营单位把偶发的且能计算出来的财产上的欲望,根据互助原则予以保障的手段。后来他又把“财产上的欲望”改成了“金钱上的欲望”,并做了最广义的解释,包括直接损失、利益丧失、储蓄能力停止、防止紧急损失费用以及其他不得已的开支等,存在于与货币价值有关的一切场合。1.44“非损失说”之“财产共同准备说”认为: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日本学者小岛昌太郎就主张这个观点。实际上该说是从保险基金机能上来解释保险性质的。具体来说,保险对于应付意外事故的损失和支出的增加,是很有必要的。意外事故在每个具体的时间上虽然是偶然的,但在不特定的多数事件中,就成为必然的情况,这正是保险存在的基础。然而,化偶然为必然,要按照大数法则积蓄货币,即作为财产准备不是单独的,而是多数然经济结合的集体,向各成员收取分担金,积聚为财产共同准备,委托保险人管理、经营。但是,此说不能解释无需建立保险基金条件下的合作保险形态。1.45“非损失说”之“相互金融机关说”由于在货币经济条件下,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用货币的收支来实现。因此,保险作为应对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是以发生偶然性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该说的倡导者米谷隆三认为,保险费的积累在经济上是投保人的共同基金,保险的性质不在于财产的准备,而在于集体成员为相互通融资金而结成多数人的联系,进而强调保险部只是准金融机关和辅助金融机关,而是真正的金融机关。1.45“非损失说”之“相互金融机关说”解析:一、保险公司本来就是金融机构。但是,保险公司是经济法人,而保险是经济范畴,把两者等同起来时错误的。二、所谓金融即资金的融通,是指资金盈余的单位或个人以一定的条件把暂时不用的资金交给资金短缺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获得相应的回报。而在保险行为中的保险费支出和保险金的赔付均不含有金融的特性,所以,保险与金融应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保险等同于金融。1.46“非损失说”总结非损失说的各种释义的特点都是企图完全抛开“损失”的概念。然而,在这里既然使用了“经济补偿”的概念,也就不可能摆脱“损失”的含义,因为补偿总是对损失而言,没有损失,也就无所谓补偿。可见,要在保险的定义中回避“损失”的概念,几无可能,甚至会把保险的最本质属性抛掉。“无危险,无保险”,危险即损失的可能性,那么也就是“无损失的可能性就无保险”。我们在第一章分析可保危险要素的时候,就已经明确,按照这个逻辑,教材对保险下定义时倾向于“损失说”。2.1保险的自然属性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保险经济现象质的规定性:保险是对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后备基金的分配和再分配活动,属于分配环节。没有危险就没有保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时保险成立的条件。保险分配是价值形式的分配。保险分配不同于分配环节的其他分配形式,它是一种对经济损失补偿的部分或全部的平均分摊,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险是以善后处理经济损失补偿为目的的联合行为,必须有多数人参加才可能有保险行为。保险是一个属概念,其内涵的规定性必须使其外延量能够概括所有的保险经济现象。即我们给保险下定义阐明保险的性质,应是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而不是对保险的种概念下定义。比如,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使保险的两大类型,具有不同的特性。但两者又具有保险共同的属性,即具有共同的质的规定性。2.21保险的概念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2.21保险的概念该定义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不仅适用于古代低级形式的行会合作保险,而且适用于法令保险;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且适用于人身保险。但是,财政救灾后备和经济的单位或个人自保不能被认为是保险,因为前者是以国家为主体的无偿分配,后者是一种储蓄或风险准备金,都与保险的内涵相悖。定义中的“经济损失的补偿”概念,如果单独使用可直接简化成“经济补偿”。这是因为补偿相对于损失而言,没有损失则无所谓补偿。这样,只要明确了本概念中“补偿”的性质,那么,“经济补偿”与“损失补偿”、“补偿损失”等提法,就均属于同一概念。2.22保险概念的解析该定义坚持了“损失说”的一元论,并且它适用于人身保险。说明如下:首先,诚然人的身体或生命没有价值,不能以货币衡量和补偿,自然死亡也不能说是损失,但在人身方面,可能发生的疾病、伤残、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事故或意外事故,不是导致货币收入的减少,就是导致货币支出的增加,这正是人身保险利益之所在,参加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抵补收入的减少或支出的增加。从这个意义上论之,人身保险可适用于补偿的概念。其次,在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