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保险调查之证据篇二0一一年五月一、掌握保险调查案件收集证据的方法和要求;二、掌握对所取得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学习目的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一章:证据的基本知识第二章:证据的收集与提取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学习提纲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或材料,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证据定义学习内容第一章:证据的基本知识保险案件调查所涉及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一)书证五)当事人的陈述七)勘验笔录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四)证人证言查明案件事实并没有完成保险调查的全部任务,因为调查者不仅要自己明了案件的真实情况,而且要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为了证明每一项事实要素的真实性,调查者必须全面收集有关的各种证据,证据可分为五种:1、主体证据,即直接证明某项事实主张的证据;2、背景证据,通过相关事件来证明某项事实主张的证据;3、解说证据,即解释或说明某项事实主张的证据;4、信用证据,即支持或削弱某项事实主张之可信性或其陈述人之可信性的证据;5、情感证据,即能够唤起调查人员某种情感,使之易于相信某项事实证据的合乎情理性。有时,一件证据可能同时具有多种上述功能。工作中,调查人员不仅要收集和区分上述五种证据,还要将这五种证据结合起来,以共同证明一项事实的真实性。保险案件调查所涉及的证据类型(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记载或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草图等。(2)物证:即实物证据,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实物和物质痕迹。刹车痕迹、散落物、泄漏物等。(3)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或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4)当事人陈述:保险案件调查所涉及的证据类型(5)视听资料: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等储存反映的数据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6)鉴定结论:专业部门和鉴定机构对案件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鉴定。火灾原因、碰撞痕迹、伤残鉴定。(7)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保险案件调查所涉及的证据类型第二章:证据的收集与提取调查过程就是证据的收集过程,车险案件所需的证据比较固定,但收集难度较大,收集证据前应先了解保险合同的相关情况。接到一个查勘任务、定损任务、调查任务首先要了解承保情况,被保险人是单位还是个人,投保险种、起保日期,是否贷款,必要时还要调阅承保档案(验车照片、投保人签字、特别约定、是否投保卡单),还需了解历次出险记录、三者保险情况。第一现场查勘的及时性、全面性非常重要,我们很多案件由于现场查勘不及时不仔细,到了核损、核赔环节才发现有疑问,很多有利的证据无法获取,造成赔案搁置、引发纠纷和诉讼。比如酒后、无证、套牌、超载、举升状态、伪造现场等等。(1)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主体的合法性)(2)保险条款、特别约定(保险责任、免责事由是指导证据收集工作的主要内容)。1、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笔录、录音、声明书等);2、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实物提取、现场勘查记录等);3、询问知情人、目击者收集证据(辨认笔录、实验记录、公证书等);4、从鉴定结论中收集证据(鉴定报告);5、向涉及的相关部门收集证据(认定书、照片、档案资料等);6、向保险关系人、辅助人收集证据;7、从索赔资料中收集证据;8、运用现代化的技术制作录音、录相收集证据(录音、录像等)。第一节:收集证据的方法1、客观全面。就是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去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不能用主观臆想取代客观事实,也不能按主观需要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去伪造证据。同时,还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能证明所有事实要素的证据,不能只收集支持某事实存在的依据而不收集否定该事实的证据,要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2、迅速及时。因为离案件发生的时间越近,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就越容易发现和提取,了解案情的人也就越容易查找,证据内容的变化就越小,因而收集到的证据也就越可靠。3、深入细致。要在万事万物中找出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及了解案情的证人并非易事,加上某些当事人可能隐匿证据或制造假象,所以调查员若不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就很难完成调查取证的任务。4、高效低耗。即要讲求经济效益,提高工作效率并降低成本消耗。第二节:收集证据的要求(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三节:证据的提取注意事项1、实物提取法:书证(复印、拍照、影印等)合法性要求:《证据若干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书证时,应当提交原件,如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提交外文书证时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注意:复制品一定要清晰,若是复印件,一般应要求提供者要在其上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盖章确认。第三节:证据的提取提取方法2、笔录提取法:人证合法性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九十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注意:笔录的抬头、结尾、调查员签名,被保险人是单位的,尽量要求单位签章确认。第三节:证据的提取提取方法3、录制提取法:照相、录音、录像材料合法性要求:a、1995年最高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合法性。第三节:证据的提取提取方法b、《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第三节:证据的提取提取方法有两种情况偷拍偷录法院不予采用:一是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如擅自安装窃听器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二是偷拍偷录通过非法途径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第三节:证据的提取提取方法注意:在录音时,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一般来说,只要谈话人意志处于自由的状态,谈话的内容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录音、录像时其不知情,但这样的行为并不违法,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据能够和案件的其他证据相印证,人民法院是会认定此类录音、录像证据的效力的。第三节:证据的提取提取方法4、模型提取法:制作模型来提取证据材料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各种立体痕迹物证。注意:鉴定书是格式化文本,鉴定机构的主体资格(注意一般“专家”的人意见只属人证鉴定结果)。第三节:证据的提取提取方法第四节:保全证据的方法和要求1、制作笔录2、拍照3、绘图4、录音5、录相6、技术鉴定7、提取8、封存9、复制10、不同的证据采用不同的保全方法,如人证用笔录的方法;对现场上不能保持原样的物证,可采用拍照、鉴定的方法,并制作笔录予以保全;对不宜长期保存或因物体不便附的物品,也可以采用拍照、绘图复制等方法保全。11、保全证据的要求:采用拍照绘图复制的方法收集的证据,应附文字说明、发现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形拍摄人制作人等。12、制作笔录按笔录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一节:审查证据的任务和内容审查与运用证据是证据调查过程中最后一个阶段或最后一个步骤。审查证据就是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判断其真伪并明确其价值,以便用其证明案件事实。(一)审查证据的任务审查证据的目的是证明案件事实,具体讲,就是要判断所收集的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审查证据的任务是为实现审查证据的目的而设定的,任务也是目的的具体体现。因此,审查证据的任务可以概括为两方面:1、查明证据是否确实查明证据是否确实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查明证据本身的内容是否确实,即证据所表明或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存在;其二是查明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事确实,即该证据是否确实能证明本案的真实情况。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一节:审查证据的任务2、查明证据是否充分查明证据是否充分也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查明所收集的证据能否充分地证明案件事实构成的每一个要素;其二是查明所收集的证据能否充分地证明案件的事实主张或事实真相。所谓充分证明,即所收集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这种证明应具备三个特征:一是完备性,即所有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素或情节都应该有证据证明,而且这些证据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系统;二是一致性,即所有证据证明的案件情况都相互一致,没有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差异和矛盾;三是排他性,即所有证据证明的案件情况是依据这些证据所能得出的惟一合理的结论,没有其他的可能性。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二节:审查证据的内容审查证据这项活动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审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其二是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其三是审查证据的合法性。1、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就是要查明证据材料所反映或者所证明的是否为案件中的真实情况,即该证据是否可靠。这是审查证据的第一步,因为只有在确定了某证据真实可靠之后才有必要去进一步审查其证明价值和合法性。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一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其一是从证据的来源进行审查判断,主要是审查证据的形成过程中有无影响其真实可靠的原因,以及证据的提供者有无影响证据真实可靠的因素;其二是从证据内容进行审查判断,主要是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物情况是否合情合理,证据所表明的事物联系是否顺理成章,而重点是查找矛盾和分析矛盾。认真分析其形成的原因,看其是本质性矛盾还是非本质性矛盾,从而对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做出科学的判断。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二节:审查证据的内容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二节:审查证据的内容2、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证据的证明价值是由证据与需要证明之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所决定的。有关联则有价值,无关联则无价值,而关联的形式和性质不同,价值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因此,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就是要分析证据与案件是实之间的联系,具体来说,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1)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联系。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是证据具有证明价值的前提,故人们在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时必须首先分析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确有联系。在很多情况下,这种联系都比较明确,因此做此评判比较容易。但是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要想正确回答这个问题也必须花费相当的力气。(2)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形式和性质。要想准确地把握证据的证明价值,必须认真分析其联系的形式和性质。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形式的多样性主要表现为联系的对象多种多样,而且这联系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其中间接联系又有链条式、网络式等不同形式。(3)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确定性程度。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确定性程度是由证据本身的确定性程度所决定的,而证据本身的确定性程度又由人类认识活动中确定性与非确定性的矛盾所决定的。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二节:审查证据的内容我们在研究证据的确定性程度时应注意两个问题。首先,我们所说的非确定性证据并非什么都不能证明,只不过其证明程度有所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讲,非确定性证据的证明是一种带有倾向性的推测,而不同的非确定性证据,其倾向度亦有所不同。其次我们不能把证据的确定性问题同人的主观误差混为一谈,因为前者是由证据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后者是由提供证据者的主观因素造成的。任何确定性的证据也有可能在人主观因素的影响下出现误差。证据的确定性程度是由证据的种类属性所决定的,因此某类证据的确定性程度可能高于另一类的证据确定性程度。证据的确定性程度不同,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确定性程度自然不同,因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