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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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交通银行交银托管〔2011〕13号急件关于做好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托管业务营销工作的通知各省分行、直属分行公司(机构)业务部:为了抓住当前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快速发展的时机,积极创新我行重点客户融资模式,大力推进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托管业务,拉动全行负债业务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债权投资计划介绍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发起并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一种投资产品,通过向保险公司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参与角色包括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其中,受托人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负责发起设立计划、进行项目投资和管理;托管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负责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提供资金存管、清算等托管服务;独立监督人可由商业银行担任,负责监督受托人和—2—项目方运营管理项目,包括项目进度和项目财务状况;其中,同一项目的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不能为同一家银行。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行业和项目:当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关注的主要是交通、能源、通讯、市政、环境保护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特大型城市的保障房项目;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土地储备项目。其中一般情况下,在建项目须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已建成项目须由省级(含)以上政府批准。(二)规模:一般为20~30亿,最高可到50亿。(三)期限:一般为5~7年,最高可到10年。(四)信用增级:一是可由国家专项基金、银行提供担保;二是可由上年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三是以无限售流通股质押、可转让收费权质押、实物资产抵押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其中,特大型城市保障房项目的担保要求可适当降低。二、发展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托管业务的重要意义(一)直接拉动负债业务发展。我行担任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托管人,托管账户会开立在我行,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项目周期较长,投资资金一次募集到位,但会分批分期使用,因此可在托管账户内形成较多的资金沉淀。(二)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规模大,可以在当前授信额度紧张的情况下,借助外部资金来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创新客户融资—3—模式,有助于维护和巩固我行重点客户的银企关系。(三)我行担任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可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因此,大力发展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托管业务,可为我行带来良好的综合效益。三、推进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托管业务的要求(一)各行要抓紧学习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相关法规,尽快熟悉业务。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设立与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包括《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1号)、《关于印发〈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53号)和《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9]41号)。相关文件可在保监会网站查询。(二)各行要尽快梳理符合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要求、且需要引入保险资金的项目,并在6月15日之前将项目基本情况上报总行。总行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积极协助分行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评估和沟通联系。各分行也应积极与融资方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协商,共同推动项目进度。(三)我行提供的项目必须由我行担任托管人。同时,各行应密切关注当地市场的其他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积极争取托管业务机会。各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总—4—行托管部联系人:欧文海,021-32169999-8737,ouwh@bankcomm.com;总行公司机构业务部联系人:汤晓亮,021-58781234-2321,tangxiaoliang@bankcomm.com。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5—附件:保险债权投资计划交易结构和项目要求(一)交易结构担保人项目方独立监督人受托人托管人受益人委托人签订合同对投资资金本金与投资收益担保监督监督项目运营划拨投资资金偿还投资资金本金与支付投资收益授权监督设立投资计划划付投资资金本息缴纳委托资金支付报酬支付报酬(二)保监会对偿债主体的要求下述财务指标在过去2年达到或超过国内上市公司上年度行业平均水平。1.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经营性现金流与负债比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数和财务杠杆倍数,共7项(其中1~2项不达标有可能获豁免)。2.信用评级达到相关评级标准,一般不低于BBB级。3.经营年限3年,连续2年盈利。(最新规定可能会调整为3—6—年平均盈利)4.偿债主体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最新规定可能会增加中央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直接控股的子公司)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可适当调整上述要求。(三)保监会对项目资质的要求1.获得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国家发展战略计划,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属于鼓励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2.项目的利息保障倍数不低于4倍(最新规定可能会调整为不低于3倍)。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债权投资计划的收益率。3.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自筹资金占项目总预算比例不低于60%,其中项目方资本金占总预算比例不低于30%。4.环境评价、节能评估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和重复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可适当调整上述要求。(四)保监会对担保人的要求1.可由国家专项基金、银行提供担保。2.可由上年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此情况下,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担保方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信用评级。通常建—7—议担保人信用评级为AAA。(2)担保方全部担保金额(含上述担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50%。担保方速动比率不得低于境内上市公司上年度行业平均水平。(3)担保方和偿债主体不得互保,偿债主体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母公司净资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净资产的1.5倍。3.可以无限售流通股质押、可转让收费权质押、实物资产抵押的方式进行担保。—8—主题词:资产托管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营销通知交通银行托管部2011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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