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T7006-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3月23日杂物电梯定义(GB25194-2010)服务于规定层站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具有一个轿厢,轿厢的结构型式和尺寸不允许人员进人。轿厢在两列铅锤的或铅锤线的倾斜度不大于15。的刚性导轨上运行。为了不能进人,轿厢尺寸不应大于:a)轿底面积,1.0m2。b)轿厢深度,1.0m。c)轿厢高度,1.2m。如果轿厢由几个固定间隔组成,且每一间隔都满足上述要求则轿厢总高度允许超过1.2m。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00kg,且不允许运送人员的杂物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注: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2011-9-26发布,2011-6-1实施。主要变化与2003年2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以下简称03版杂物梯检规或03版)相比,《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T7006—2012,以下简称新版杂物梯检规或新版)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变化有:(1)规程适用的对象(含使用管理、制造、维修保养及检验机构)(2)检验方式、方法的转变(3)涉及的设备品种增加(除曳引、强制外增加液压式杂物电梯)(4)主要参考的标准更新(JG135-2000《杂物电梯》和GB10060-19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提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按照03版杂物梯检规进行过检验的杂物电梯,即使其轿厢尺寸或者额定载重量等超出了GB25194-2010的规定,在新版杂物梯检规实施后,仍将其归属为杂物电梯进行检验。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附件A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件B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附件C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件D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防爆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前款所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以下简称杂物电梯)的生产(含杂物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杂物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杂物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杂物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杂物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杂物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杂物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五条实施杂物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杂物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涉及杂物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杂物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杂物电梯施工。•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七条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于杂物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二)对于杂物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外,还须对附件C所列的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按照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三)对于在用杂物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四)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杂物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杂物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杂物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九条杂物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附件A具体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下同)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杂物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杂物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杂物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杂物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人员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杂物电梯的修理、调试等工作。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十四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十五条对杂物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一)机房温度、电压符合杂物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二)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三)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杂物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层站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四)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杂物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十六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层层门紧急开锁装置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当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十七条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原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二)杂物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它项目的检验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杂物电梯实施监护使用。•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定期检验的杂物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十八条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应当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