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被告人李宗康涉嫌强奸一案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彦章作为李宗康涉嫌强奸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首先,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宗康涉嫌强奸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辩护人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及本案卷宗材料就被告人具有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关系特殊,受害人具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轻微。据受害人自己陈述,受害人申某是通过她的网友邓洪亮认识的被告人,两人第一次见面是2013年7月初的一天,地点是登封市春晖酒吧,初次见面当晚在KTV包间就和被告人搂搂抱抱,并说这是很正常的;第二次见面是在2013年7月21日,也就是案发当晚,在登封市顶点迪厅,申某和被告人搂搂抱抱,尽显缠绵之意,结束之后,在返回的路上,当被告人向其表达爱意时,被害人也没有拒绝;在到达白坪小区后,被告人提意到棋盘山公园玩,申某仍然没有反对,此时已是凌晨两点多钟了,被害人只身一人同意与被告人去一个陌生的地方,被害人的行为使被告人认为被害人对其有好感,这之前发生的一幕幕给被告人造成了认为被害人同意的错觉,我不能说申某是投怀送抱,但最起码受害人给后来发生的一切做了很合理的铺垫,当被告人提出看似合理的要求遭到拒绝后,就打了她两下,发生后来的一切,的确是偶然中的必然!还有一个细节,不得不注意,据受害者陈述,在案发前,申某同样通过微信认识了一男子,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这2说明受害人在生活上极其不检点,导致今天这个案件的发生,难道她就不应当吸取点教训,难道就不应该承担点什么吗?难道被告人就应当承担这一切吗?鉴于本案侵害的是特定的对象,这种针对特定的对象所实施的强奸犯罪与以不特定的对象所产生的见色起淫心,进而实施强奸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本案被告人行为的社会的危害性很轻微,且受害人具有严重的过错,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今天又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愿意全部、彻底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有改过自新的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看,被告人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伏法的态度有目共睹,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李宗康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李宗康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因自己的一时失足,站在今天的被告席上,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的命运。希望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特殊因素和被告人李宗康具有的减轻、从轻处罚情3节,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李宗康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给与充分考虑。谢谢!辩护人: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章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