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焦煤集团矿井运输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矿井运输安全管理,完善矿井运输管理机制,提升矿井运输管理和质量标准化水平,消除各类运输事故的发生,实现运输设备安全、高效、经济运行,特制定“焦煤集团矿井运输管理标准”。第二条制定本标准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矿井运输管理和技术设备若干规定》、《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比办法》和有关矿井运输管理的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等相关条文。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窄轨运输系统,包括1、主要大巷运输(包括电机车、平巷人车、矿车、运输大巷和井底车场的道轨、道岔、架线网络等所有大巷窄轨运输系统及附属设备)2、主要斜井(巷)运输(包括轨道绞车、斜井(巷)及上下山车场道轨、道岔、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等所有斜井(巷)窄轨运输系统及附属设备)3、采掘地区及其它轨道运输(包括小绞车、平巷和斜巷轨道、道岔、信号、矿车连接装置、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等所有采掘及其它窄轨运输系统)第四条各区域公司、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矿井运输系统各2项管理制度,明确业务科(部)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五条各区域公司、各矿井机电运输系统的管理人员,要加大对轨道大巷、主要轨道运输斜巷、采区轨道和采掘工作面轨道等运输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及整改力度,完善运输系统安全设施,对不完善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和补齐,同时严禁擅自拆除运输系统安全保护设施。第六条各矿井必须建立矿、区、班、组四级“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范围和管理责任。第七条各煤业子公司、各矿井,要严格把好巷道工程验收和轨道铺设验收关。巷道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铺设轨道;轨道随同巷道掘进延伸的,轨道质量与巷道质量同时验收,否则不许掘进;轨道、绞车和安全设施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提升和运输,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八条各煤业子公司、各矿井要定期对所辖矿井运输系统组织专项检查,矿井每月组织不得少于二次,各区域公司每季不得少于二次。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落实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禁止同类问题的重复发生。第九条各矿机电运输科(部)室及各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要认真查处运输系统中的“三违”,严禁扒车、蹬车、跳车或乘非运人车辆的违章现象,制定出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奖惩制度,严格落实执行。第十条无论平巷轨道运输还是斜巷轨道提升,所挂空车或3重车的车数,都要进行严格的校核计算,并在运输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严禁超挂车辆运行。第十一条主要斜巷轨道运输,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款执行;“一坡三挡”及较长的轨道运输巷中的“一坡多挡”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设置齐全,对不符要求的要限期整改。第十二条严禁使用自制或非标准的矿车连接装置。三环链、插销等矿车连接装置,必须使用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第二章矿井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责任第十三条各区域公司、各矿井行政一把手是矿井运输系统安全第一责任者,机电矿长(区域公司机电副总经理)是运输系统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者,运输系统复杂的矿井应设立运输副总工程师,协助机电矿长做好矿井运输系统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无运输副总的矿井其职能由机电副总行使。第十四条机电运输科是矿井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矿井运输系统的安全和技术管理,机电运输科设一名副科长分管全矿井运输管理工作。机电运输科参与轨道运输的设计、计划、技术改造及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运输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标准的制定,负责组织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检查工作,对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各矿运输区负责管理主要大巷运输、主要斜巷运输和地面轨道运输(包括矸石山)。运输区长对其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为:41、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规、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指令和集团公司、矿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管辖范围内的运输安全工作。2、按时完成矿下达的运输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3、根据矿井生产计划,编制区队作业计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经济责任制。4、优化劳动组织和运输环节,使主要运输系统运行安全、优质、高效、低耗。5、抓好矿井运输质量标准化工作,按月组织区队内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和评级。6、组织职工参加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技术操作水平,增强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7、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开展技术创新,积极推广有关运输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第十六条运输区必须配备技术人员,主要职责为:1、负责运输设备、设施和运输线路、跑车防护装置的图、牌、板管理。2、随时掌握运输设备、轨道线路、各种保护装置的技术状态、运行状况及维修质量,并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措施,保持系统的良好技术状态。3、按月组织运输设备、设施和运输线路、跑车防护装置的质量检查,并收存记录。4、每年组织一次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矿车连接装置拉力试验、钢丝绳连接装置拉力试验,收存记录和报告;定期检查斜5巷、平巷的运输安全设施检修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5、及时编写、充实、修改运输各工种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6、参加运输事故的技术原因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技术性改进措施。7、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对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积极推广应用。8、收集、保管各种运输技术资料,做到资料齐全、完整、规范。第十七条采掘区队由本区(队)机电区(队)长负责运输工作,并对运输安全负责。各分管区队对所辖工作地点的设备和设施,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第三章运输设备的运行与维护第十八条矿井运输设备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第十九条加强矿井运输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建立电气设备失爆和丢失、损坏、甩掉保护装置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人必须从重严肃处理。第二十条机车在运行、运送人员时,司机和乘车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机车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机车在运行中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超挂车辆;2、不得超速行使;3、机车或矿车掉道后,不许单靠机车动力复轨,必须采取6其它措施配合;4、机车运行中及时掌握电池放电情况,不得过放电。第二十二条当机车发生意外事故:如严重掉道,撞车、翻车等时,应立即断电,迅速拖回车库检查。第二十三条轨道运输大巷内“五标两警”(巷标、百米标、弯道标、警冲标、道岔位置指示标、警(笛)铃、弯道报警)必须齐全,安装位置符合要求;第二十四条使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司机和乘车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平巷人车要设专职押车工,每节车厢乘人数要在乘人地点公布,严禁超员乘坐。平巷人车每天必须有专人按完好标准进行检查维修,记录齐全。第二十五条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装置将车辆稳住。第二十七条各种车辆必须有专人按完好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记录齐全。第二十八条矿井轨道、道岔必须按标准铺设,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以上机车或3t及以上矿车的主要运输大巷轨道,应使用30kg/m及以上轨道,淘汰22kg/m以下轨道。第二十九条主要运输巷道轨道、道岔的铺设质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达到《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比办法》优良品标准。采掘地区轨道、道岔的铺设,必须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7第三十条斜井(巷)轨道坡度大于20°要设防滑设施,严禁使用杂拌道,不同型号轨道要分段铺设,接头处使用异型夹板。第三十一条斜井(巷)轨道运输,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符合《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达到《倾斜井巷轨道运输防跑车及跑车安全防护的若干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第三十二条斜井(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检修和试验,并悬挂责任牌。当班信号工是当班责任人。每班开车前要进行检查并签字,不合格不准使用。维护工每天检查一次,区队每周进行一次试验,矿每月组织检查试验一次,要做到动作灵敏,操作灵活,挡车可靠。试验记录存档备查。第三十三条维修人员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每天对钢丝绳详细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本存档备查。第三十四条为保证运输设备的正常运行,各矿井应制定设备“点检制”实施办法,并根据现场设备使用状况、使用周期确定设备点检周期,明确点检部位、点检内容、点检方法、实施人和考核人。第三十五条设备点检分一般性检查、日历化检查和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进行检查。1、一般性检查设备点检和检查是通过人的五感(问诊、目视、嗅诊、听声、手触)或使用检查仪器来判断设备运行中发生的异常现象,以使故障能够快速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8问——向操作人员询问故障发生经过,弄清是突发的、渐发的或维修后发生的,及以前的处理方法。看——观察设备运行中各个部位点的变化情况。嗅——嗅现场气味,如油焦味、绝缘老化味等。听——听各种机械传动的不正常声响和产生部位。摸——摸设备的温度及振动等是否正常。2、日历化检查:按日历化检查计划,对设备确定的部位进行拆检和修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转。3、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进行检查: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诊断,来判断设备性能的优劣,以提早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六条设备点检制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以岗位工和维修工点检为基础,突出班组和区队的自我管理和考核,机电专业管理人员以指导和服务为主的工作原则进行。班点检:由小班维护工负责实施,并将点检情况填入检查记录内,存档,其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由机电班长负责考核。1、日点检:由大班维护工负责实施,按点检制的方法和内容进行,并将点检情况填入检查记录内,存档,其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由机电班长或机电副区长负责考核。2、周点检:由机电班长负责实施,根据所辖设备的特点和状况,每周对所辖设备和系统点检一遍及以上,并留有记录。由区队负责考核。3、机电班长负责检查班点检和日点检记录,并及时安排处理点检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要有记录。暂时处理不了的,要9作为隐患书面报区领导。4、机电副区长或区长负责检查周点检记录,督促机电班长及时处理点检中发现的问题,对暂时处理不了的问题和班上报隐患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办法。本区队解决不了的,要作为隐患书面报机电矿长。机电矿长应于三日内给予答复处理。矿井处理不了的作为重大隐患报集团公司。做到不漏隐患,不藏隐患,树立只有及时发现、处理和消灭隐患,决不迁就隐患,才能确保运输安全的观念。第三十七条从事绞车司机、机车司机、斜井(巷)信号工、把钩工、机电维修工等要害工种的职工,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思维正常、语言表达清楚,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岗位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持证上岗。第四章运输设备检修、检验制度第三十八条矿井运输设备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性检修。第三十九条各矿井应根据班、日、周点检和日、月检修所掌握的情况及《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防性检修计划。第四十条每月应根据年度检修计划、点检制实施办法和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日历化检修及月检修计划。1、日历化检修:根据设备的特点和状况,区队负责制定设备日历化检修计划,由大班维护工负责实施,机电副区长负责考核。2、月检:由区长负责组织实施,每月检修时间不少于一班,10由机电矿长或机电(运输)副总负责考核。3、年检:由机电矿长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机电处负责考核。第四十一条平巷人车、电机车、轨道绞车、矿车等主要运输设备每天必须保证有2小时以上检修时间。第四十二条凡经过检修的设备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要指定专人严格验收,并有书面验收结论(意见)。验收合格后,由技术人员将检修情况和验收结论(意见)详细记入设备台帐,和检修记录一并存档。第四十三条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51条的规定每年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米。如达不到要求,应降低列车运行速度或减少牵引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