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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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组员:申屠云慧朱丹丹王湘婷夏商周——刑罚起源阶段;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夏商没有发现成文法,社会上执行的是习惯法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随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周周的刑罚是我们所能确定的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刑罚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大辟、膑、宫、劓、墨、鞭、扑、流、赎九刑,核心是大辟、膑、宫、劓、墨五刑。大辟就是死刑。执行方法有斩(腰斩)、杀(砍头)、膊(裸体肢解)、辜(肢解)、焚(烧死,主要惩处杀害父母者),当时中国执行死刑的一个特色是一般在秋冬行刑;膑,就是剔去膝盖骨;宫,就是毁坏生殖器,男子阉割,女子通过毒打使子宫垂脱;劓就是割掉鼻子;墨,指刀划面颊或额头,并涂上墨,也就是恶意的强迫纹身。西周时代有墨罪、劓罪各一千条(所谓墨罪,指适用墨刑的犯罪,下类推),剕罪五百条(也即膑罪),大辟罪两百条,共三千条。那时实行有罪推定,如认定的罪案有可疑之处,允许通过被告捐献锾来给自己免罪,数额依被控告的罪行的轻重而定(锾就是铜器)。历史上究竟是不是就真的刚好有三千条法文,颇为可疑。但赎刑出现在西周,大概是真的。天下大乱时代的刑罚春秋期间,各华夏国家一般沿袭周法和自己原有的习惯法。但在公元前536年,发生了一件大事:郑国执政子产,把适应当时实际的法律,铸在鼎上。对外公布。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在此之前,中国所有的法律都是秘密法,秘密法这玩意儿,便于贵族暗箱操作,以便根据自己的欲望,任意适用和解释法律,对人民却没有任何好处。战国时期大事件•公元前475年,战国时代开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恐怖的时代和最辉煌的时代之一。各个华夏国家的战争逐渐达到疯狂的顶点,最终由秦国实现了最彻底的“总体战”。但是封建制度开始确立。铁农工具逐渐普及,诸子各家的思想也渐渐完善。其中,以法家对中国法制史的贡献最大。新兴的法家提出了法制的四大原则:1。以法制国。2。无论什么人犯法,级别多高,多么富贵,除了国君及其近亲属,都按法律处罚。贵贱同法。3。制定成文法,并公布出来,使广大人民都知道法律内容。4。即使对轻罪也用重刑。在战国时代,这样的法制是十分必要的。在战国时代,除了秦国的律,成文法中以魏国丞相李悝主持制定的《法经》最为精良。一言难尽的秦刑•秦国靠法制战胜了其他华夏国家,统一中国。但是严密的法网和苛刻的法律,残酷的刑罚,又激起了六国旧民的极大仇恨,终于使秦朝十五年而亡。秦朝是中国历史上最被诅咒的朝代之一,后世(包括紧接着的汉朝)对它的法律的评价往往偏颇,甚至有不实之词。很幸运的,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现了大量载有秦国律令的竹简,使我们能够脱离后世的种种夸大之词,直接了解秦的法律。•秦的刑罚有:死刑。死刑执行的方法很多。•如具五刑(最残酷的死刑。先刺字,再割掉鼻子,再砍掉左脚和右脚,再用木板活活打死,再把头割下来悬挂起来。把骨头和肉砸烂,暴露在刑场上。史书载李斯就是具五刑而死。)、枭首(砍头之后悬挂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嫪毐谋反失败后,参与作乱的有二十余人被枭首。)、弃市(在闹市区执行死刑)、族诛、肉刑(秦国继续使用周的五刑。并发展出了“肉刑配劳役刑”的新花样。如斩左趾黥城旦,斩左趾为城旦,黥劓为城旦,黥为城旦,黥为城旦舂,髡钳城旦等。)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强迫囚犯劳动的刑罚。城旦,就是让犯人早起作垒城的重活。一般在肉刑之后再处此种刑法。•鬼薪、白粲,鬼薪是指男囚犯到山林里去砍祭祀用的柴火。白粲是指女囚犯挑米•司寇,是指驱使男囚犯到边境地区服劳役,并防范外族的入侵。•罚作、复作,罚作是指男囚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复作指女囚犯到官府服劳役。迁,指把犯罪者强迫迁移到边远地区居住。•赀,包括财产处罚和较轻的劳役。如“赀一甲”和“赀徭三旬”。•谇,就是训斥。•从上述刑罚看,其实秦国的刑罚并不过分。除了族诛、具五刑等具有秦国特色的酷刑外,基本上是周刑的翻版。那么问题出在哪儿呢?主要出在两个方面:•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犯罪。第二个问题是法外酷刑问题。伟大的飞跃——汉朝的刑罚制度•汉初,继续沿用战国和秦的刑罚制度,刑罚以肉刑为主。•耶元前167年,废除肉刑!原先,中国的刑罚以野蛮残忍为其特点,废除肉刑,这在人类史上是从未有过的创举。对于习惯肉刑的中国人来说,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然而,在汉朝确立了儒家的独尊地位后,法律出现了一个荒唐规定:晚辈亲戚不得控告、告发长辈亲戚,否则要受处罚(谋反、大逆除外)“欺谩”、“诋欺”、“诬罔”-------三个罪名可以说是汉官的第一杀手大混乱时代的刑罚大混乱时代,指耶元220年魏代汉到581年隋朝建立这361年的时间。这期间的立法状况如下:•三国时代,蜀汉“科条”,史称《蜀科》,吴国也制定“科条”继续沿用汉代的法律。与它们相比,魏国的立法卓有成效。曹叡时制定了《新律》,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起到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提纲挈领的作用。这种体例一直被后来的封建法典遵守;进一步改革刑罚,使之日渐文明化。但《新律》把“八辟”引入法律,说明儒家思想对法制的破坏开始表现出来。•西晋修成《晋律》。该律比《新律》更加进步:西晋立法者把律当作定罪量刑的法典,而把令当作规定国家政治制度的法典。从此令不再是皇帝诏令的简称,而是与律并行的法典。《晋律》还制定了“杂抵罪”即用官爵来抵罪的规定。成为后世“官当”制度的雏形。北魏制定了律法,史称《北魏律》,这部法律是在拓跋宏统治时期制定的。该法律在刑名、罪名、刑罚原则方面都有新的发展。成为隋唐法律的渊源。而同时也体现出了当时儒家思想对刑法制度的破坏作用:•“八议”进入法律•“官当”进入法律•以血缘关系确定刑罚•设立“重罪十条”,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政权和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十种重大犯罪。具体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等十种犯罪。混乱时代虽然是一个人民受苦受难的时代,但是刑罚却越来越文明了。表现如下:•族诛逐渐受到限制。•肉刑日渐减少。•酷刑日渐减少。•流刑作为死刑与徒刑之间的补充开始确定下来。同时也有了一些发展。首先是建立了“登闻鼓”制度,设大鼓于朝堂之外,认为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使用到清朝;其次,皇帝频繁的直接参与审判。再次,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即死刑须经皇帝批准,才能执行;再次,可能被判重刑的嫌疑犯的案件,经县审理后,须上报到郡,由郡守派督邮复核。以上都是诉讼制度的进步。文明的巅峰——隋唐的刑罚制度隋初法制的显著特点有三:(1)刑罚比前代趋于宽缓,律文渐从清简;(2)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和司法制度;(3)加强了经济立法和司法活动,用刑律来作为实施经济法规的保证。以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开皇律》,在中华法学史上创立了新的里程碑,为唐代及后世法典的编撰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蓝本。其在内容上和体例上都有创新:•自战国、秦、汉起,中经魏晋南北朝,直至隋修《开皇律》,封建刑律12篇的体例最终确定下来,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在刑罚上,建立了封建制五刑,《开皇律》去除前代酷刑,确立了死、流、徒、杖、笞五刑20等。•扩大贵族官僚法律特权。•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唐继承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强调社会风气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宋•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2、凌迟刑3、折杖法•宋政府在修订《宋刑统》时,将《建隆折杖法》编入《名例律》“五刑门”,将《建中折杖法》附于“五刑门”之后。自此以后,臀杖、脊杖和“决重杖一顿处死”即“杖杀”便成为宋代刑罚中的正刑。《折杖法》的实施,使宋代刑罚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宋刑统》所规定的五刑体系名存实亡。•与唐代相比,宋代刑罚明显趋于严酷,主要表现在配刑的广泛适用和凌迟刑成为常用刑。元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元刑罚以法家为主,儒家为辅,以严刑酷法为主,德礼教化为辅,法儒结合,刑礼并用。其特点:•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实行民族歧视,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蒙汉异法、异罚。•赋予僧侣特殊的法律特权。•元朝法律继续维护奴隶制残余,允许蒙古贵族占有和役使大量奴隶,并强化主奴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维护地主与佃户的不平等关系。明与明朝极端专制的君主集权制度相适应,明朝刑罚手段的残酷性也非常突出,在五刑之外,又有凌迟,充军和带枷发遣及廷杖刑等等残酷的刑罚。•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加重了对侵害皇权罪的处罚•在刑律适用上,“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以严法整饬吏治,重典治赃官明朝刑罚制度的残酷,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后期,各种社会矛盾更加尖锐激化的必然反映。明朝统治者想用残酷刑罚来巩固统治,却事与愿违,反而加速了明王朝的灭亡。清清的刑罚制度直接渊源于明朝,其内容和体系与明朝的法律制度基本相同。清朝的刑罚制度也根据加强镇压的原则,在沿用“答、杖、徒、流、死”五刑的基础上,又有许多新的创设:1、迁徙,即将罪犯强制迁出一千里外安置,永远不许回籍。2、充军,是较流刑重、死刑轻的一种刑罚。3、发遣,即将罪犯发往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比充军又重。4、凌迟,原写作陵迟,本意指缓慢的斜坡,后世将凌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其缓慢之义,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达3600刀),最后剖腹断首,使犯人毙命,故凌迟俗称“千刀万剐”。5、枭首,对罪大恶极之人斩头而悬挂木杆或城楼上。此外,清刑罚还使用累犯加罪,自首减罪的制度。中国古代刑罚演变的原因,大体上有以下几方面: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当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发展变化。二、古代社会高度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统治者权力的无限制和无制约,当权者往往凭一己好恶行事,使刑罚形成了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特点。三、社会的矛盾日趋激化,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更加加强中央集权,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罚更加残酷,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刑罚的重要特点。四、刑罚的变化与发展同特定的社会发展现状紧密相连。•中国古代十大酷刑古代的刑法可谓千奇百怪,手段极其残忍。从名目上来讲就有笞杖、鞭扑、枷项、宫刑、刖刑、割鼻、斩首、腰斩、梳洗、剥皮、烹煮、绞杀、凌迟、车裂等多种名目。在以上的这些中国古代刑法中,以宫刑、刖刑、斩首、腰斩、绞杀、梳洗、烹煮、剥皮、凌迟、车裂等酷刑有中国古代的十大酷刑之称。而其中又以凌迟、车裂等刑法最为残酷。凌迟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等。车裂所谓车裂,就是把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分别向不同的方向拉,这样把人的身体硬撕裂为五块,所以名为车裂。有时,执行这种刑罚时不用车,而直接用五条牛或马来拉,所以车裂俗称五牛分尸或五马分尸。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刖刑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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