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罚中国古代刑罚姜微古代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1.剥皮剥(bao)皮,其残酷程度并不亚于凌迟。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明朝时,剥皮之刑用得最多、最狠。朱元璋开国之初,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而用法峻苛,“剥皮揎(xuan,填塞)草”就是他的一项重要发明。据叶子奇《草木子》记载,朱元璋对各地官员责治甚严,若官员贪污的数额在六十两白银以上的,就要处以死刑,杀头后还要枭首示众,并且剥下他的皮,皮里填上草,把这“人皮草袋”置于衙门里官座旁边,让后任官员触目惊心,起警戒作用。2.俱五刑所谓俱五刑就是指把砍头、刖(yue)、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①奴隶制五刑是指墨(黥qing)、劓(音易)、刖(音月)、宫、大辟(pi,即死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②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在隋唐之后通行。笞刑杖刑3.凌迟最早是把人杀死之后再剁成肉酱,称为「醢」(hai),受过此刑的有子路,还有周文王的长子伯邑考。据说发展到后来,每次凌迟要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断气。而据说犯人若未割满一千刀就断了气,执行人也要受刑。发展成“死刑的艺术”。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4.髡刑髡,音[kūn]。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髡刑是以人格侮辱的方式对犯者所实施的惩罚,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也,孝之始也!所以剃光了是对他的一种羞辱。主要流行于中国古代夏商周到东汉。文革批斗风盛行时一种侮辱人的做法:把人的头发剃一半、留一半,这样的发型,就叫“阴阳头”。一般是剃光左边、留下右边头发;个别凶悍的行刑者,甚至对眉毛也同样剃一半、留一半。5.霹雳车霹雳车又叫骑木驴,是古代专门惩治那些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被判死罪的女犯定罪以后,她的全身衣裤将被完全剥光,在验明正身后,衙役们将女人捆绑妥当,便可将她的双腿分开,阴户对准那根驴背上的粗木棍直插进去。然後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接着,用铁钉把女犯的两条大腿钉在木驴上,防止其因负痛而挣扎。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该刑法充分体现了封建专制社会对人性的残酷摧残。木马刑6.弹琵琶概念:弹琵琶是明朝发明的一种酷刑,主要在东厂使用。被使用者痛苦万分,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其巨大的痛苦,可以让你痛恨自己为什么生出来。方法:1、将人犯按倒在地上,控制住其手脚,掀去其上衣,露出肋骨。2、用尖刀用力在人的肋骨上来回“弹拨”,即可。结果:99.999%的人都会乖乖认罪(不管有罪没罪)受刑人员(有名气的):杨琏7.刳剔(kūtīㄎㄨㄊㄧ)刳剃为剖杀,割剥之意,是专门用来对付怀孕妇女的刑罚,让行刑者活生生剖开受刑者肚皮取出婴孩,场面极其痛苦。8.脑箍武则天时期酷吏索元礼发明了一种铁箍,给犯人套在头上,在铁箍和头皮的空隙加木楔(xie),有铁锤敲打。铁箍越收越紧,受刑者疼痛如刀劈,甚而至于头颅开裂脑浆溢出,此种刑具便叫脑箍。宋代的脑箍是用结实的绳子箍住头部,再加钉木楔,明代镇抚司的刑具库中也脑箍。其他的刑罚如:腰斩、车裂、缢首、插针、活埋、鸩(zhen)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刷洗、抽肠、炮烙等等。膑刑鸩毒兽咬镬烹生埋绞刑炮烙射杀金瓜击顶车裂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看待:①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当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发展变化。法律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门,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其特色的形成,都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传统等社会经济条件紧密相连的。由于专制、集权贯穿我国几千年的古代发展史,中国的法律文化也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没有西方世界的民主与法制、人权的概念。大量的充斥于刑法之中的完全是对人的生命的漠视和刑罚的随意性。②古代社会高度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统治者权力的无限制和无制约,当权者往往凭一己好恶行事,使刑罚形成了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特点。所以,我国古代刑罚发展变化的进程中人为的痕迹浓重。在我国古代社会以仁者治国的指导思想下,法制的推进显然有其偶然性,但是反过来说,这样的发展变化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③宋元明清法制由轻向重变化的原因。从秦汉至隋唐,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一直为由繁杂残酷向简明轻缓。从历史上看,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小农经济继续发展并且至没落,而商品经济逐渐萌芽之时,社会的矛盾日趋激化,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更加加强中央集权,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罚更加残酷,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刑罚的重要特点,至明清,发展尤为明显。④刑罚的变化与发展同特定的社会发展现状紧密相连。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或者同一阶段的不同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个层面发展不尽相同,所以,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会形成不同的特色。刑罚作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有不同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