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1.关于本合同1.1合同的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1.3投保范围1.4保险期间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2.2保险责任2.3责任免除3.如何支付保险费3.1保险费的支付3.2宽限期4.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4.1合同效力的中止4.2合同效力的恢复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1明确说明5.2如实告知5.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6.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6.1受益人6.2保险事故通知6.3保险金申请6.4保险金给付6.5诉讼时效7.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8.1被保险人的变动8.2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8.3地址变更8.4合同内容的变更8.5争议处理9.重大疾病定义重大疾病定义10.释义10.1保单年度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0.3意外伤害10.4毒品10.5酒后驾驶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7无有效行驶证10.8遗传性疾病10.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0.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0.11本合同约定利率10.12本合同现金价值10.1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10.14专科医生10.15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0.16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0.17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0.18永久不可逆-1-信泰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信泰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n关于本合同1.1合同的构成信泰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1.2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0.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1.3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1.4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2.2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2-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0.3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0.4;(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7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遗传性疾病10.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0.9;(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0.10。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该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如何支付保险费3.1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3-若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3.2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4.1合同效力的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4.2合同效力的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计算上述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本公司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10.11为上限确定。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10.1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1明确说明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5.2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5.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合同5.2规定的本合同解除或终止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权利,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或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日或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6.1受益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6.2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投保人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5-6.3保险金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10.13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报告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6.4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6.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